慈溪新闻网讯 哥哥60多年前买下两间老屋,由于长年居住在上海,房屋由弟弟居住。3年前,这两间解放前的老屋要拆迁了,弟弟自作主张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于是,两个年逾八旬的兄弟对簿公堂,最终法院审理判决:老屋归哥哥所有。
大张与小张(化名)是亲兄弟,两人幼年丧父,年纪相差5岁,均为80多岁。因小时候家境贫寒,哥哥13岁时就跟随同乡离家到上海闯荡。1953年6月,两兄弟的亲戚将一间楼房和一间披屋以250万元的价格(当时的货币)卖给大张,并立下了“永远杜绝卖屋契”一份,并载明当日收款,不再另立收据。大张按照当时实施的《契税暂行条例》相关规定,于1953年12月向原镇海县人民政府以买价的6%缴纳买契税15万元。该房屋至今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或房屋所有权过户登记。
当时,大张长期居住上海,小张还在读书,卖屋契约及卖契、本契均由他们的母亲保管。后来该房屋长期由小张居住使用,母亲去世后,卖屋契约及卖契、本契一直留放在小张处。
2011年年底,龙山实施旧村改造工程,小张居住的老房子成为改造对象,小张与该村经济合作社签订了《农房两改拆旧购新补偿协议》,对拆旧房屋补偿、重置等费用进行了约定,由村里补偿小张各类款项共计5万元。另小张还可向村申购建筑面积为120平方米的房屋一套。该房屋由村里统一拆除。
去年6月,大张得知此事,将亲弟弟小张和村经济合作社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两被告签订的《农房两改拆旧购新补偿协议》无效,村里对自己按照《农房两改拆旧购新补偿协议》进行安置。
近日,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房屋系不动产,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办理物权登记。该房屋至今未办理物权登记,房屋原产权人出具的房屋绝卖契约依法有效,未办理物权登记手续,不影响该合同的法律效力。现该房屋绝卖契约已履行完毕,大张作为该房屋合法所有权人,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小张与村里签订《农房两改拆旧购新补偿协议》时,小张并不享有该房屋所有权,也未经该房屋所有权人的追认。村经济合作社在与小张签订拆旧购新补偿协议前,负有审查认定区域范围内有效建筑的权利和义务,较之普通公民更应尽谨慎注意义务,更应严格按规定审查认定小张是否为该房屋的权利人。现房屋绝卖契上明确记载买受人系大张,村里未作核实即听信小张的陈述,与小张签订协议;协议签订后,该村未拆除该房屋,占有拆除物品,其主观上存在一定过错,不符合物权法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相关规定。现大张要求确认村经济合作社与小张签订的《农房两改拆旧购新补偿协议》无效,合理合法,应予支持。
目前房屋已经拆除,大张作为非该村村民要求村经济合作社按照无效的协议对其进行安置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予以驳回。■记者 陈运运 通讯员 亦茗 张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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