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邮箱 注册
您当前的位置 :中国宁波网 > 新闻中心 > 宁波新闻 > 宁波新闻联播 > 北仑 正文

北仑环境污染"入刑"第一案宣判 作坊业主获刑一年半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4-07-07 09:05:51   稿源: 东南商报
0
新闻热线:13777110707  【 】 【打印

近日,北仑法院判定,从事金属发黑加工生产的小作坊业主胡某,以及帮忙做工的程某犯有“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和一年,并分别处罚金2万元和5000元。

这也是去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后,北仑区环境污染“入刑”的第一案。

东南商报 记者 林伟 通讯员 赵鸣婵

案件回放:

小作坊污水重金属浓度超标

去年4月以来,北仑区小港人胡某未经环保部门审批,擅自在小港新模村砖窑庙旁经营了一家金属发黑加工作坊。所谓发黑加工,就是对金属进行“美容”,防止它生锈。

4个月后,胡某又雇用了小学文化水平的四川人程某做帮工。但在加工过程中,胡某和程某在给金属发黑、清洗时,污水不经处理就直接向外排放。今年1月8日,两人被北仑区环保部门查获,并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刑事拘留。

“我原来是个农民,种点庄稼,听说做金属发黑加工挣钱,我就从别人手上盘下了这个作坊。可开了不到一年,就被环保部门查到了,还被拘留了7天。”被查获后,胡某显得很后悔,“我根本不知道做点这样的加工活是犯罪,否则打死我都不会这么干。”

在执法现场采集的废水样本,经过环保部门的检测,其总铬浓度和总锌浓度分别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3.5倍和40.8倍,属于严重污染环境行为。

环保执法人员表示,这家非法加工点的重金属排放超过正常标准的3倍以上,已经达到了公安部门立案调查的条件。“重金属超标排放和腐蚀性废液偷排入环境,对农作物和人体危害比较大。”

法院审理:

帮工也获刑1年罚款5000元

在当天下午的庭审现场,北仑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部分企业代表等应邀旁听,法院微博也全程直播了庭审过程。

庭审现场出示了由环保部门摄制的照片及执法视频等证据,从中可以看到,胡某的作坊非常简陋,加工方式粗率,作坊外的水沟里满是废水,旁边却是一大片种着蔬菜的农田。

胡某称,他经营该作坊时不知道要经过环保审批,平时负责进货,购买用于清洗的药剂,并和程某一同对金属进行加工。两人一个月开工10天左右,每天会排放半吨左右的废水。

程某也交代,他一直没见过胡某作坊的营业执照,也不知道是否通过了环保审批,生意都由胡某接揽,他表示自己确实欠缺应有的环保意识,只知一个劲干活。

“我不知道我的行为构成了污染环境罪,实在是对不起。”胡某在最后陈述时低头说道。

最终,胡某和程某以污染环境罪,分别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和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和5000元。

■相关链接

去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是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规定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完善后,首次对环境污染违法行为认定进行细化。

其中规定:“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就可以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行为。

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有关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市环保局法规处处长崔大为说,在“两高”的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因为污染环境案件办理时存在取证难、鉴定难、认定难的问题,虽然环境污染事件频频发生,但进入审判程序的非常少。

“两高”的司法解释规定,环保部门在平常的大气、水体、土地等监测过程中取得的数据,比如关于空气质量、水体质量,只要经过省级环保部门的认定,就可以直接作为证据。

编辑: 郭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