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宁波日报 记者黄丽娟 通讯员焦川)向人借钱后准时还钱,利息也一分不少,可还是被人告上了法院,原因竟是对方没收到还款。最后,法院判决借钱人再还一次款。
陈某是镇海人,在镇海城关开了一家水果店。2011年9月,陈某因扩大经营资金周转不灵,四处借钱。陈某的一个熟人朱某表示,他有一个朋友可以借钱给陈某,不过要付相应的利息。没过几天,朱某拿了一张打印好的借条让陈某签字,陈某一看,借款人是阎某,于是就把字签了。次日,朱某给他汇过来19万元。
之后,陈某的水果店生意做得风生水起。可朱某却时常到陈某的店里来讨钱。陈某一想,借钱时是朱某出面,还钱时他出面也理所当然,于是分三次,通过银行向朱某转账21万元。
谁知,没过多久,真正的债主阎某向陈某讨债来了。陈某表示已经还了钱,但是阎某坚称没有收到钱。
争执不下,阎某诉至镇海法院。法院一审判决陈某返还阎某借款19万余元。
一审已经生效了,陈某找到了其曾向朱某汇款的凭证,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经审查认为,陈某的汇款凭证只能证明其向朱某汇款21万元,不能证明其已向阎某履行了还款义务,依法驳回了陈某的再审申请。法官提醒陈某,可以向法院起诉朱某不当得利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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