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海新闻网讯(记者彭慧桢 通讯员贺琳)定金与订金,虽是一字之差,意义却大有不同。近日,区12315举报申诉中心受理了一起订金纠纷,最后成功帮消费者胡先生索回了应得的4300元订金。
暑期,是每年旅游的高峰期。胡先生的一帮朋友约定来镇海聚会,为此胡先生特意在我区某星级宾馆预订了两个晚上的15个房间。因活动行程变化,入住后第二天中午12时前,胡先生办理了退房手续,却被告知要从预付押金中扣除70%作为违约赔偿费用。
胡先生与对方协商,商家同意如当日下午有人入住就退还该笔赔偿费用。于是,胡先生按要求交了钱。第二天早上胡先生通过酒店服务台了解到15个房间已全部售出,其中6间房在12点前订出,另外9间在12点后订出。但商家拒绝退还胡先生已付的赔偿。无奈之下,胡先生向区12315举报申诉中心求助。
区12315举报申诉中心工作人员在调查中发现,酒店方混淆了“定金”与“订金”的概念。胡先生向酒店交纳的预付款属于订金,如交订金方违约,在没有给对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情况下,订金应如数返还。经工作人员出面调解,胡先生承担退房当天中午12点后订出的9间房款的20%费用,酒店方退还已经收取的赔偿费用中的现金4300元。
消费者在支付全额房费后因故退房,酒店该不该全额退款?区12315举报申诉中心工作人员表示,目前还没有相关条款对酒店退订作出明确的退费规定。工作人员建议消费者在行程不能确定的情况下,预订客房最好签订书面协议,或在预订收据中注明客房退订的相关结算方式,以便消费维权。
区12315举报申诉中心工作人员介绍,不少消费者容易将“定金”理解成“订金”,而一些卖家更是有意将“订金”写成“定金”。发生投诉时,按照《合同法》的规定,一般都是消费者违约,白白将“ 定金”送给了商家,遭受经济损失。
对此,工作人员提醒广大消费者,“订金”的效力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双方当事人若没有约定,“订金”性质主要是预付款,若消费者一方不想购买商品时,作为预付款的“订金”应当是可以退还的;而“定金”则是作为履行合同的担保,只要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就无权要求返还定金;至于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编辑:丁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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