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海新闻网讯(记者蒋森 通讯员焦川)精神分裂患者在工厂和同事起纠纷,将对方打伤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吗?7月9日上午,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今年42岁的四川人隋某,在镇海一家塑料制品厂上班。去年11月底的一天,隋某在和同事李某交接班时,发现李某在工作交接登记簿上写得很简单,没把工作情况交代清楚,就说了对方几句。结果对方很不服气,也回了几句。两人你来我往推搡起来,突然隋某拿起工作台上的一把扳手砸在李某头上,李某伸手去挡又被砸了几下,李某见势不妙赶紧往外逃,打红了眼的隋某紧追不舍,后来被厂里的工友们拦了下来。案发后,隋某被警方抓获。
后经鉴定,李某右眼眶外侧壁骨折,左手掌骨骨折,构成轻伤。
隋某被逮捕后在看守所里说话比较冲,经常与人吵架,而且同一件事情能自言自语说上半天。看守所民警怀疑其精神是否有疾病,承办法官在做询问笔录时也发现该问题。经司法鉴定,隋某患有“偏执型精神分裂症”,作案时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法院审理认为,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隋某作案时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其在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时犯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隋某认罪态度较好,且被害人李某也存在过错,可酌情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处隋某有期徒刑七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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