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2年6月,余姚的郭某以63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进口越野车,并办理了车辆登记手续。两个月后,郭某即去美国。
半年多后,郭某回国,但他发现车子的牌照不见了,于是向车管所提出补办车牌申请,却被告知该车辆已于2012年11月过户到杨某名下。
其父老郭告诉郭某,这辆车曾借给杨某开过,杨某拿了放在车里的相关资料去办了过户手续。郭某与杨某交涉时杨某称,其父老郭曾向他借款,并将这辆车抵押给了他。由于老郭一直没还钱,就将车辆资料交给了他,并且协助办理了车辆过户手续。
今年2月,郭某向余姚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杨某归还车辆。法院审理认为,郭某与杨某之间的车辆买卖行为无效,判决杨某将车辆重新过户到郭某名下。
[说法]
《合同法》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
本案中,在这辆越野车的买卖、过户过程中,车辆所有人郭某完全不知情。杨某虽然称是郭某父亲老郭将该车辆及资料交给了自己,并协助办理了车辆过户手续,但老郭并非该车所有人,在未征得车主郭某授权同意的情况下,老郭与杨某之间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与此同时,这一买卖行为事后也未得到郭某的追认。因此,这辆越野车的买卖没有法律效力。
法官在此提醒,作为车辆所有权人,有义务妥善保管车辆登记证书、行驶证等资料,根据现有法律法规,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只需要提交所有权证书、行驶证及身份证,并不需要所有权人出面,若所有权人未妥善保管这些资料,将资料放在车内,很可能给一些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损害到合法权利人的财产权利。(邵银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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