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宁波日报 记者余建文 通讯员冯 筏)行驶中的中巴车忘关车门,售票员掉下车受伤。由此,引发保险赔偿疑问:售票员是车内人员还是车外的“第三人”?
近日,奉化法院判决了一起特殊的交通事故赔偿案。
江某是名中巴车售票员。去年10月,车子行驶至鄞州轻纺城一红绿灯路口时,因驾驶员张某疏忽,乘客下车后忘记关上车门就开车了,导致江某摔下车来,使其右脚被中巴车右后轮碾压受伤。
后交警部门作出认定,驾驶员张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江某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3.6万元。
今年6月,江某向法院起诉车辆的承包人陈某和保险公司,索赔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4万元,并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予以赔付。
庭审中,被告方认为,江某事发时站在踏板处,且未及时提醒驾驶员车门未关这一情况,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保险公司表示,江某作为售票员,交通事故认定书上已明确载明其为车上人员,不属于第三者,不属于强制险赔偿范围,保险公司无需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驾驶员张某对原告江某的合理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但张某是车辆承包人陈某的雇员,在从事雇佣关系活动中致人损害,应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事故发生时,江某摔落到车外的公路上,已经由“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者”,因此,保险公司不能拒赔。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江某经济损失2.8万元,车辆承包人陈某赔偿剩余的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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