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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起宁波市区居民医保进入新年度

学生第二阶段参保开始办理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4-08-28 18:23:31   稿源: 中国宁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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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宁波网8月28日讯(记者 陈章升 通讯员 任社)9月1日起,我市居民医保将进入新年度。日前,宁波市人社局就2014年度居民医保新年度要注意的有关事项作了提醒解释。

  市区59.8万居民和学生将享受新年度医保待遇

  居民医保制度在我市已实施了7年。根据市人社局最新统计,目前,市区范围内已有59.8万居民和学生办理了参保手续,有3.4万人为新增加的首次参保人员,其中大学生11.5万人、中小学生26万人、老年居民12.1万人、非从业人员2.9万人、婴幼儿及未入学未成年人7.3万人。

  市人社局提醒参保人员注意,新年度起我市将实施大病保险制度,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基础上,个人自负和个承担的医疗费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大病保险待遇。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就医发生的医疗费,按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的计算顺序结算其医疗费,定点医院将属于医保基金、大病保险资金支付的费用按规定记账;属于参保人员个人负担的由个人用现金支付。

  9月1日起我市首次实施大病保险制度

  记者了解到,居民医保年度为每年的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2014医保年度自9月1日开始,大病保险制度也同步实施。

  市人社局提醒广大参保人员,对于2013年、2014年连续享受居民医保待遇的参保人员,适逢跨年度期间住院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大病保险待遇按出院结算时的年度和对应人员类别确定。如参保人员在2014年8月23日入院,2014年9月2日出院,其住院期间的所有医疗费均按新年度的医疗费累计计算,即医疗费计算到2014年9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这一医保年度。

  据介绍,按往年做法,参保人员8月底时住院医疗费累计额度已比较高且需要跨年度住院的,为避免因占用新年度住院医疗费累计额度而影响个人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可以由个人自愿选择在8月31日前结清前面的医疗费。鉴于9月1日起我市首次实施大病保险制度,跨年度住院的参保居民对其8月31日前有关医疗费的处理,既可能会影响到其新年度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如住院起付线支付、住院费用累计额度计算等),也可能影响到其新年度大病保险待遇(如个人自负和个人承担医疗费的累计计算)。参保人员要同时结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和大病保险政策,再做出是否8月31日前结清前面医疗费的选择。

  此外,首次参加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员,将自9月1日开始享受居民医疗待遇,这部分群体如8月31日前已登记住院的,其在8月31日前已经发生的医疗费应按原渠道结清,9月1日起凭本人《宁波市城镇医疗保险证历本》(含医疗保险卡或社会保障卡)办理医保入院登记手续,并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未参保的学生可在9月份办理第二轮参保

  9月份,市区各高等院校、技校、中小学开始办理新年度的第二轮参保手续,参保缴费期为9月1日至10月15日。据悉,大学生年缴费标准为250元,其中个人缴纳100元,政府补助150元;中小学生年缴费标准为300元,其中个人缴纳100元,政府补助200元。

  市人社局提醒高中和大学入学新生及第一阶段未参保的其他学生,在9月份内通过所在学校补办参保手续,如果不及时补办参保缴费手续,新年度将不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特别是高中一年级新生,在开学后要尽快办好居民医保参保手续。市区初中学校不办理初中毕业班学生的参保手续,而改由升学后就读学校在第二阶段参保缴费期统一办理。这部分学生手中的《宁波市城镇医疗保险证历本》将从9月1日开始暂停使用,待所在高中办好参保手续后的次月起将自动恢复使用,9月1日至开通医保待遇前这段时间发生的医疗费由个人先垫付,医保待遇开通后,可到升学后学校所在区域的医保经办机构办理零星报销手续。

  参保人员需防止不法分子借机诈骗

  市人社局提醒广大参保人员,近年来我市每次调整完善医保政策时,社会上就会出现各种版本的电话诈骗,骗子以医保卡资料外泄、欠费停用、账户透支、领取医保补助、医保卡社保卡需要帐户合并等为借口进行诈骗。特别是近期不法分子利用改号软件将来电号码显示为0574-12333,一步步诱骗参保人员提供身份证号、银行卡号和密码,把银行卡资金转入所谓的“安全账户”,致使部分参保人员受到经济损失。

  “广大参保人员切勿轻信来历不明的电话、短信,更不要泄漏个人信息甚至汇款、转账给他人。参保人员遇到医保卡(社保卡)不能正常使用等情况,可以到就近的医保经办机构咨询,也可以拨打人力社保电话咨询专线12333询问。”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说。

编辑: 陈章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