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一家商业银行起诉一家电器公司,要求对方归还1000万元的借款,并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法庭审查保证合同效力时发现,为这笔1000万元借款提供还款保证的,竟是一名13岁的女孩。而她涉及担保的债务如今已达2400万元。近日,法院认定这份保证合同无效。
借款的电器公司1995年成立,注册资本2000万元,在慈溪经营了近20年。
电器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某近两年来身体不好,公司的经营也越来越艰难。刘某因病去世后,电器公司最终陷入困境。
今年,先后到慈溪法院起诉电器公司的个人和企业很多,绝大部分都是借款合同,涉案金额上亿元。
5月,一家跨区域经营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也起诉了2个案子,其中1个案子涉及的借款有1000多万元,另一个案子涉及1400万元的承兑汇票。
2个案子的保证合同为同一份,是2013年11月4日签订的,保证人为刘某的一双儿女,女儿小昭(化名)13岁,尚未成年,儿子虽已成年,却仍在读书。
这是一份《最高额保证合同》。和一般保证合同不同的是,一般保证合同签在借款合同之后,只对数目确定的借款金额承担保证责任,而最高额保证合同签在借款合同之前,要对一段时间内,借款人的所有借款都承担保证责任。签订这份《最高额保证合同》时,电器公司的借款一共有2笔,共1000万元,但到保证期间到期时,借款已经变成了2400万元,电器公司后来又开出了1400万元的承兑汇票。
借款到期后,电器公司未能还款,被银行起诉至法院。
拿到案子,法官纳闷了,因为合同上附有保证人的身份证信息,对于有着专业审核团队的银行而言,应该很轻易就能发现合同存在较大问题,为什么最后通过并放款了?
银行方面的代理人称,当时办理这笔信贷业务的信贷员已经辞职不干了,具体过程并不清楚。
法官又联系2个孩子的母亲,对方表示不愿意出庭,只称合同上的签名都不是2个孩子亲笔签名,因此希望法庭仔细审查,区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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