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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宁波网讯(宁波日报 记者王岚 通讯员赵清)昨日,市总工会正式下发《宁波市总工会关于认真落实〈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的若干意见》,不仅对全市基层工会经费管理作出具体指导,还就当下热议的职工福利各类标准给出了相应的“指导价”。
《意见》规定,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企业都可以给职工发放慰问品,节假日慰问品可以是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日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但总金额不得超出年度工会经费预算支出总额的30%。
职工教育优秀学员(自学)奖励和基层工会组织职工文艺汇演、体育比赛等活动,奖励的最高标准不得超过800元,其他名次依次相应递减。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奖励的最高标准分别不得超过800元和500元。
工会会员本人过生日,单位工会应慰问祝贺。基层工会可以向会员送生日蛋糕等慰问品,也可向会员发放指定蛋糕店的领取蛋糕券。慰问标准每人每年不得超过300元。
工会组织的会员春游秋游活动,则应严格控制在单位所在城市,一般情况下当日来回。工会用会费组织会员看电影时,应尽量统一组织。因会员工作性质、时间等原因不能统一组织的,可发放同等价值电影观摩券。
《意见》还对建立和完善工会经费的使用管理制度、加强对工会经费使用情况的审查监督作出了相应规定,指出不准将工会经费用于服务职工群众和开展工会活动以外的开支。“工会经费应取之于职工,用之于职工,更多更好地惠及职工和工会会员。”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市总工会主席苏利冕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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