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东南商报 记者 周雁)近日,工商总局对外公布《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今年3月15日起施行,办法对无理由退货、预付消费和保护个人信息方面进行了规范。
工商总局表示,对违法经营者将根据情节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办法》细化《消法》的规定,列举了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的经营者不依法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行为的具体情形,规定了经营者有下列4种情形之一并超过15日的,视为故意拖延和无理拒绝,由工商部门依照《消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1.对于适用无理由退货商品,自收到消费者退货要求之日起未办理退货手续;
2.未经消费者确认,以自行规定该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为由拒绝退货;
3.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
4.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无正当理由未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
针对预收款消费方式中退款难的问题,专门规定了对退款无约定的,要按照有利于消费者的计算方式折算退款金额。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合理退款要求,明确表示不予退款,或者自约定期限之日起、无约定期限的自消费者提出退款要求之日起超过十五日未退款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由工商部门依照《消法》予以处罚。
《办法》还明确规定,经营者违反正当、合法、必要原则,未经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所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由工商部门依照《消法》进行处罚。《办法》规定个人信息包括消费者姓名、性别、职业、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住址、联系方式、收入和财产状况、健康状况、消费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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