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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货店主丢失资料袋 男子捡到索要500元酬劳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5-01-21 10:11:43   稿源: 慈溪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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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慈溪新闻网讯 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的美德。捡到别人的东西,理应主动归还失主。横河的马先生却遇到了变味的拾金不昧:自己的证件丢了,对方捡到后却索要酬金,让一件“好人好事”变了味。

  马先生开了一家杂货店,本月13日傍晚,他骑着电瓶车外出办事,把放有发票、账单等资料的袋子放在电瓶车的踏板上。由于骑行路段崎岖,颠簸厉害,袋子滑落,但马先生并未察觉。直到到了目的地,马先生才发现袋子不翼而飞了。

  “这些发票、单据十分重要,很多客户的资料都在里面,丢了就麻烦了。”马先生焦急地原路返回寻找,但并未找到。当天晚上回到家后,闷闷不乐的马先生连饭也吃不下,而一个电话的到来让马先生喜出望外。对方是一个男子,称在路上捡到了这袋东西。但对方接下来的一段话让马先生意外不已。对方表示,马先生要取回这袋东西,需要“意思”下,索要500元的酬劳。“我起初以为最多买两包香烟给对方就差不多了,没想到对方竟然提出要500元钱,实在太过分了。”马先生说,虽然他觉得对方这种索要酬金的方式不合适,但为了拿回资料袋,他还是向对方的账户里打了钱过去,而对方也将资料袋放在指定地点,归还给了马先生。

  “虽然最终取回了资料袋,但心里很不是滋味。”马先生表示,“沾了钱味的拾金不昧还算是传统美德吗?”

  一件本是拾金不昧的好事,却因为几百元钱“酬劳”变了味。随后,记者就马先生的遭遇随机采访了部分市民。

  大部分市民认为,索取报酬是对高尚行为的亵渎。“一场好端端的拾金不昧因钱变了味,有点让人失望。”公务员宋女士认为,“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捡到东西后,就应想方设法归还失主,不求回报。市民陈先生称,那些索取报酬的人可以换位思考一下,如果你自己的东西丢失了,你是否也希望别人能不求回报地交还给你呢。只有我们每一个人都尽量做到拾金不昧,才能共同营造出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对于有偿归还,也有部分市民表示能够理解。公司职员华先生认为,别人从捡到财物到归还失主,毕竟也耗费了一定的时间和精力,给予一定的物质补偿也合情合理,这总比捡到东西不还要好得多。

  针对这种主动索要酬劳的行为,记者咨询了有关法律专家。慈溪市达鹏律师事务所的周律师表示,捡取东西的一方无权主动向失主索取报酬。周律师认为,虽然《物权法》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但这并不等于拾得人有权主动索取报酬。失主有权给予拾得人酬谢,但拾得人无权主动索取。同时,《民法通则》也明确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有义务返还权利人。如果拾得人确认失主又故意不返还的,即构成不当得利,数额较大的则构成侵占罪。■记者 李黎 

编辑: 郭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