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邮箱 注册
您当前的位置 :中国宁波网 > 新闻中心 > 宁波新闻 > 民生·城事 正文

遇到特殊天气时 该如何保护劳动者?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5-01-23 07:13:58   稿源: 中国宁波网-宁波日报
0
新闻热线:13777110707  【 】 【打印

  中国宁波网讯(宁波日报 记者 冯瑄 通讯员 沈㑇)如果气象台已经发布了特殊天气红色预警,我因恶劣天气无法赶去上班,会不会被单位“炒鱿鱼”?极端高温天气,怀孕女职工可以受到哪些照顾?酷暑天高温津贴怎么发,能否用送“清凉”代替发钱?这些普通从业者关心的问题,可以从市政府新近通过的我市特殊天气劳动保护“新法”中找到答案。昨天,市安监局政策法规处有关负责人对“新法”进行了解读。

  发布红色预警时

  处理误工者最高可罚2万元

  发布红色预警时,用人单位要怎么做?“新法”规定,当气象台发布台风、暴雨、暴雪、道路结冰、大气重污染红色预警信号时,除必要的公共保障、公共服务和抢险救灾等直接保障城乡运行的用人单位外,其他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采取临时停产停工、停业等措施,但有特殊生产要求的除外。

  “当劳动者在此情况下,停止工作或缩短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政策法规处有关负责人说。

  对劳动者来说,在特殊天气期间,因台风、暴雨、暴雪、道路结冰、大气重污染红色预警而不能按时到岗的,应当及时与用人单位联系,造成误工的,用人单位不得作迟到、缺勤处理,并不得以此理由对务工者给予纪律处分或解除劳动关系。

  违反此条规定的,将由人社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高温超过40℃

  停止室外露天作业

  出现高温天时,如何保护劳动者?“新法”要求,当日最高气温在40°C以上,应当停止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在37°C以上、40°C以下(不包括40°C)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积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当日最高气温在35°C以上、37°C以下(不包括37°C)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这位负责人表示,“必要的公共保障、公共服务和抢险救灾等特殊行业,劳动者的作业时间不适用上述规定。”

  值得一提的是,每年6月至9月期间,对于在35℃以上高温天气和室温在33℃以上场所作业的,应当按照省市有关规定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用人单位不得以清凉饮料等物资替代高温津贴。

 [1] [2] 下一页
编辑: 郭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