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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品标注"预防疾病"系违法 消费者成功索赔3000多元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5-03-13 07:22:02   稿源: 中国宁波网-宁波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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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晚报记者 王思勤 通讯员 亦茗 施淑芳

消费者在超市里买了三盒保健食品,发现在其标签和说明书上,都标了该产品有“预防疾病”的功能,而根据相关法规,这种宣传和标注都是违法的。于是,消费者将超市告上了法院,要求超市赔偿。法院审理后判决:超市要返还消费者货款,并三倍赔偿。

事出有因

保健食品标注“预防疾病”

去年5月底,市民胡先生在慈溪的一家超市里购买了某品牌的虫草口服液3盒,价值1008元。

细心的胡先生发现,在口服液的外包装标签上,有这样一段标注:经功能学评价试验结果证明,该冬虫夏草口服液对人体具有调节体液和细胞免疫及提高巨噬细胞吞噬作用的功能,可提高人体抵抗力,预防疾病。不仅如此,在产品内部随附的说明书上,也写了同样的内容。

胡先生对有关保健食品的法律知识有些了解,他认为,保健食品在标签、说明书上宣传预防疾病是违法的。于是,他当场向超市进行投诉,要求赔偿,但遭到超市拒绝,随后还拨打12315电话投诉,未果。

懂法的消费者

超市要退还货款并十倍赔偿

为此,胡先生于去年7月诉至慈溪法院,要求该超市就其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向他书面致歉,同时,退回购买三盒保健食品的购货款1008元,并按十倍货款赔偿。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超市方也作了答辩,认为其销售的商品不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形,原告要求按产品价款的十倍赔偿于法无据。而该商品在1997年取得了《保健食品批准证书》,该证书上对“预防疾病”予以了批准,因此商品上标签、说明书上标注“预防疾病”并无不当,要求法院驳回消费者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超市返还货款并按三倍赔偿

去年9月,慈溪法院经过审理,作出判决:判决被告某超市返还原告胡先生货款1008元,赔偿3024元(货款的3倍),合计4032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是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作出这一判决的。根据这一规定,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而在被告所销售保健食品的标签和产品说明书中,均标注该商品可“提高人体抵抗力,预防疾病”,明显已违反了法律,应属标识不合格产品。

办案法官说,虽然该商品于1997年取得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至今尚有效,但2009年起实施的《食品安全法》中,有关法律明文禁止的内容,与这份批准证书上内容有部分冲突,证书内容部分应自动失效。因此,生产厂家理应早早对其商品的标识、说明依法予以调整。

在此案中,超市方未尽严格审查义务,销售了标注内容违法的商品,其行为已构成欺诈,应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消费者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的三倍。

至于消费者提出的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法院不予以支持,是因为法律规定的“十倍赔偿金”的适用条件,是销售明知是不安全的食品的行为。而本案中,根据原、被告提供的相关证据仅能证明该商品属于标识不合格的食品,不宜认定为《食品安全法》界定的不安全食品。

编辑: 孙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