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海新闻网讯(记者蒋森 通讯员孙圣烔)“我到附近公司办点事,才停了不到两分钟,又没开车撞他,凭什么要赔钱。”一位机动车车主在法庭上大喊“冤枉”。殊不知,若有非机动车或行人在违章停车的路段发生交通事故,“事不关己”的机动车车主也要惹上官司,并承担赔偿责任。近日,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交通赔偿案件。
去年9月的一天,邹某下班后骑着电动车带妻子回家过生日,途经中官路某路口,发现有多辆机动车停在非机动车道上,就借道机动车道行驶。恰巧王某也骑电动车从该机动车道逆向行驶而来,因行驶速度快,两车躲避不及撞在一起。
事故造成王某、邹某及邹某妻子受伤。其中,邹某及其妻子受伤较重,两人身上多处骨折。后经司法鉴定,邹某受伤构成九级伤残,其妻子构成十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前去认定事故责任,王某驾驶非机动车逆向行驶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邹某驾驶非机动车不按规定道路行驶且违规载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事故发生地有四辆机动车不按规定停放,妨害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因此,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承担主要责任,邹某承担次要责任,违规停放的四辆机动车车主则承担次要责任。
邹某及其妻子结束治疗后,于去年12月将王某及不按规定停放的四位车主、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共计30万元。
区人民法院最终判决,邹某及其妻子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各项损失,由四辆机动车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27万元,超出交强险部分由各方按责任比例承担,其中王某承担50%,即1.5万元,邹某及其妻子和四位车主各承担10%,即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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