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定:
法院基于“高度盖然性”标准
确定一被告与死者发生碰撞
庭审中,双方的争议主要集中在“被告方的5辆车是否与阿峰发生碰撞,与阿峰的死亡是否具有因果关系”。针对这一争议焦点,法院综合分析了双方提交的证据以及依法调取的证据材料后认为,被告一陶某与死者发生碰撞具有“高度盖然性”。
什么是“高度盖然性”?
该案承办法官解释道,民事诉讼的“高度盖然性”,即是可能性。是指在证据对某一事实的证明无法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对盖然性较高的事实予以确认。法院仅是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对案件的法律事实予以确认,而非客观事实。
那么,陶某与阿峰发生碰撞又存在哪些“高度盖然性”呢?
首先,是目击者小吴的证言。他是在听到撞击声时看到银色三厢轿车倒车驶离后看到阿峰颤动并口中流血。
其次,根据尸检报告及鉴定人员的陈述,阿峰是仰面躺着被撞击,致命伤在左下颌骨,外力作用方向从左到右;死者伤痕受力方向不同,是在一个过程中形成的,有可能是个“来回”。死者生前头朝西北、脚朝东南仰面躺在路上,被告陶某驾车由西向东经过事发路段,其停车及倒车的过程符合鉴定人员描述“来回”的一个过程,且力的方向与尸检报告描述一致。
再者,陶某在两次笔录中陈述前后矛盾。他在第一次笔录中说停车后,车子距离死者1米左右;第二次笔录又说停车后不是很清楚死者具体位置,不确定是否撞到;庭审中又说停车后只看到衣服,没看到人。同时,陶某还隐瞒了驾车过程中打电话的事实。
另外,从监控视频来看,另外4辆车均是径直平稳通过事故现场,它们距陶某驾驶的车辆经过时间分别间隔1分52秒、1分32秒、11秒及6秒。这么短的时间内,两位目击证人在陶某车辆经过之前未听到其他异常声音,且死者身上没有碾压伤,交警部门勘查检验这4辆车也均未发现与死者相吻合的痕迹,所以可以认定该4辆车未与死者发生碰撞,故该4位被告车主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结果:
其中一被告被判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鄞州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陶某驾驶车辆与阿峰发生碰撞并造成其死亡具有高度盖然性,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陶某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余元,并要求该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0余万元,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钱江晚报 通讯员 尹杉 记者 邵巧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