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宁海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劳动纠纷案。
2004年,25岁的顾某进入了一家药品公司工作,后被分配到宁海当地的一家分店,担任药剂师。其间,公司与顾某签订了两份劳动合同,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月工资为1500元,并缴纳社保。
2007年11月,因该药店内部改革,顾某不再为药店提供劳动服务。但双方又陆续签订了两份劳动合同,只不过根据约定,药店无需支付顾某工资,仅为其缴纳社保,而顾某则需将药剂师资格证挂在药店使用,
之后几年,双方一直相安无事。
2014年6月,该药店丧失了药品经营资格,故解除了与所有员工的劳动关系,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其中便有顾某。
但顾某要求药店支付其2007年11月至2014年6月的全部工资12万元。药店认为,顾某在这期间并没有提供劳动服务,他们无需支付其报酬。但顾某的理由是药店使用了他的药剂师资格证,虽然他人没有长期在店里,可也是根据药店的需要随叫随到。
后双方协商未果,提交仲裁。仲裁裁决药店支付顾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5万余元,驳回了顾某其他请求。顾某不服,又向宁海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获得劳动报酬是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履行劳动义务后应当享有的权利。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顾某与公司先后签订四份劳动合同,均约定顾某应在门店工作,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而顾某实际上并未向公司提供正常的劳动。据此,法院判决药店在规定期限内支付顾某1.5万余元补偿金,驳回了顾某的诉讼请求。
东南商报 通讯员 于珊婉 记者 胡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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