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义务兵优待政策
以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统计指标为基础,结合城乡人口比例测算确定(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非农业人口比例+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农业人口比例)。对赴西藏等高原地区服役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按义务兵家庭当年优待金标准的3倍发放。义务兵在部队服役期间获得大军区以上荣誉称号的,当年增发优待金5000元;荣立一等功的,增发3000元;荣立二等功的,增发1000元;荣立三等功的,增发500元;现役军人牺牲被追认革命烈士的,一次性发放优待金20000元。
士兵退役后,参加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在部队服役期间的军龄视同交费年限。义务兵入伍前从事机动车辆驾驶、中式烹调师、船舶修理等技术性工种的,服役期间有关部门应保留其证书,准予暂缓年审,退役后经考试合格的,当年免费予以核发驾驶证或上岗证等技术证书。
十一、大学毕业生入伍后优惠政策
1、提干政策。从2011年开始,军队加大了从大学生士兵中提干的数量,基本条件:⑴政治立场坚定,军事素质过硬,文化基础扎实,有发展潜力,志愿献身国防事业;⑵中国共产党党员或入党积极分子;⑶大学本科毕业的,主要是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招生办公室本科第一批、第二批统一录取且取得全日制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含毕业学生入伍、服役期间取得学历和学位的);也可是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经省招生办公室本科第三批录取、取得全日制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以下简称三本)且服役期间表现特别优秀的毕业生;研究生毕业的,必须是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统一考试,取得全日制研究生学历的毕业生;⑷截止当年6月30日,入伍半年以上(服役期间取得学历和学位的应当入伍2年以上),且在推荐的旅(团)级单位工作半年以上;⑸现实表现好,被评为优秀士兵或者被旅(团)级以上单位评为先进个人;三本毕业的还应当担任班长或者副班长,或者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或者被旅(团)级以上单位评为军事训练标兵;⑹本科毕业的年龄不超过26岁(截止当年6月30日,下同);研究生毕业的年龄不超过29周岁;其中,获得二等功以上奖励的,被军区级以上单位树为重大典型、表彰为英模人物,在驻国家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少数民族聚居区部队服役且为少数民族的,年龄可以放宽1岁;⑺身体和心理健康,符合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符合上述规定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优先列为大学毕业生士兵提干对象:⑴是中国共产党党员的;⑵担任班长或者副班长的;⑶获得三等功或者军队科技进步三等奖(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奖励的;⑷国家“211”工程院校毕业的;⑸军队建设急需的国家级或者省部级重点建设学科毕业的;⑹具有全日制研究生学历和硕士学位的,或者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经省招生办公室本科第一批录取的,或者全日制本科毕业且取得双学士学位的;⑺在师级以下作战部队或驻艰苦边远地区部队服役的。
2、保送入学政策。大学毕业生士兵参加优秀士兵保送入学对象选拔,年龄放宽1岁,同等条件下优先列为优秀士兵保送入学推荐对象。
3、选取士官政策。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的士兵,可以优先选取士官、优先安排参加专业技术培训、优先安排担任班长骨干;经本人申请,组织推荐,可以免试进入士官学校学习1年,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首次选取为士官的,在地方高校学习时间视同服役时间,参照从地方直招士官有关规定授予士官军衔、确定工资起点标准。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政联〔2011〕10号《从大学毕业生士兵中选拔军官暂行办法》规定。
十二、依法征兵
从2013年起,全市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在招录国家公务员、办理出国出境、招工,以及驻甬各高校大一新生入学时,必须查验适龄青年《公民兵役证》,凡证件不全的,必须到户籍所在地兵役机关进行兵役登记后,凭《公民兵役证》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对拒不承担、阻挠公民履行兵役义务、拒绝接收安置退役士兵或有其他妨害兵役工作行为的单位,应依法予以处罚,并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负责人的责任。对拒绝或逃服兵役人员,由县(市)区政府责令限期改正、依法予以处罚;拒不改正的,不得录用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并进行3至5万元经济处罚,2年内不得招录为国有企业职工和事业单位职工,不得办理出国出境、升学手续等,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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