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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冒用他人驾照扣分 被记录到个人信用档案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5-10-17 07:22:39   稿源: 宁波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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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陈烨 通讯员 林静

前天下午,江北交警大队违法处理大厅里,一女子冒用他人驾驶证处理交通违法被查获。她的这一失信行为将被记录到个人信用档案。据悉,这个案例是本月1日我市三类不良交通行为与个人信用挂钩新规实施以来的第一起。

案例 一女子冒用他人驾驶证当场被查获

当天,江北交警大队违法处理大厅工作人员小鲍如往常一样叫号处理各类违法。大约15点30分,当她再一次叫号后,一名身穿黄色外套的年轻女子匆匆跑来,小鲍接过对方的身份证、驾驶证和行驶证,按程序核对个人信息。因驾驶证上的照片跟眼前的处理人很相似,起初小鲍并没有产生怀疑。可她发现,这名女子始终低着头。

凭经验,小鲍觉得有可疑,就仔细观察对方的一举一动。驾驶证上的名字为王某,可能因为紧张,女子竟在处理单上签了一个不同的名字,然后又迅速涂改。这一幕没有逃过小鲍的眼睛,她马上通知大厅负责人并将她控制起来。

经询问,驾驶证果然不是她的。该女子姓陈,家住江北区槐树路附近,1988年出生,其车辆有4条电子警察记录,要记14分。于是,陈某就冒用朋友的驾驶证前来处理,企图蒙混过关,不料露出马脚。随后,民警通知驾驶证本人到大队,对陈某交待的事实进行了核实。

因冒用他人驾驶证处理交通违法,陈某的个人信用档案上将记录这个污点,这会给她今后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带来不利影响。

警示 三类不良交通行为与个人信用挂钩

10月1日,市交通警察局发布并实施一条新规:涉及三类不良交通行为将与个人信用挂钩,纳入宁波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的公民信用档案。

记者了解到,三类不良交通行为包括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交通事故处理违约失信行为、办理公安交通管理业务时提供虚假个人信息行为。第一类交通不良行为的失信数据从2013年1月1日开始统计,而后两类行为则是从今年10月1日起开始记录的。冒用他人驾驶证属于办理公安交通管理业务时提供虚假个人信息行为。所以也可以说,陈某因冒用他人驾驶证而被纳入信用档案的案例,是新规实施后处理的第一起。

“我们希望通过这个案例,给市民提个醒,别再存侥幸心理,万一被查到进入信用黑名单,得不偿失。”江北交警大队的一位交警说。

提醒 现场处理车辆违法须驾驶证本人到场

交警解释,由于电子警察拍摄的交通违法,对车不对人,所以不少记分较多甚至超过12分的驾驶人,会借用他人的驾驶证。一般来说,都是两人同行来处理,或者是让他人携带驾驶证等证件处理自己的交通违法。

采访中这位交警说,可从严格意义上来说,驾驶证根本没有“借用”一说,因为驾驶证本就不可以借用给他人的。

陈某这个案例在经过调查核实后发现,她使用的是他人的驾驶证。但在窗口处理时,无论是所谓的借用还是冒用,如果驾驶证本人未出现的话,这就仅仅只是处理人的一面之词,交警很难判定。所以,携带他人证件,且当事人不在的情况下处理交通违法,一律视作冒用。 

当然,使用他人驾驶证处理交通违法有个最便捷的方法,就是网上操作。但同样的,前提也是得在对方知情的前提下,而这一点就是通过操作过程中发送手机验证码来辨别。

记者了解到,在新规实施以前,如果交警查获冒用他人驾驶证的行为,一般情况下,会移交给派出所,派出所可根据“妨碍公正执法”条例处于200—500元的罚款,以及10天以下的拘留。但在实际操作中,并没有真正作这样的处罚。

也因此,此前冒用他人驾驶证的行为有时会发生。对此,交警解释,其实他们也很无奈,毕竟目前交警大队违法处理大厅的工作人员还仅仅只能通过对比驾驶证上的照片来判断是否本人处理,并不那么容易察觉到其中的问题。

交警告诉记者,最好的做法就是,未来的交通违法处理能通过指纹识别,那么,冒用他人驾驶证的行为就无法得逞了。

编辑: 陈奉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