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王晓峰 通讯员周薛丹
如果你是男的,也许很有这番感触:当初为了追女友,可是不惜血本地往她身上砸钱,如今闹分手了,你会咋办?
有一名四川籍男子的选择是这样的,通过抢劫的方式来讨回钱财,自己还未意识到这是在犯罪,就被抓进去了。
30多岁的湖南女子小陈喜欢跳舞。2012年4月她在宁波美的士跳舞时认识了邓某。邓某今年46岁,四川人,在高新区一建筑工地打工,一直没有对象。认识小陈后,邓某被她吸引,展开了热烈的追求攻势。邓某每次去跳舞时总会找小陈,不时给她100—200元不等的小费,几年下来花费了近万元。
两人很快就确立了关系,然而幸福生活没有持续太久,矛盾就出现了。邓某家境贫寒,读完技校后就出来打工了,因此老是被小陈的朋友轻视,且两人间又无相投的志趣。加上小陈在跳舞时又结识了其他异性,邓某心里一直搁着块石头。
令邓某更想不到的是,小陈其实早已有家室,对邓某“敷衍”的性质居多。看到他越来越没钱,觉得双方不适合在一起,开始若即若离。
矛盾的爆发在今年的10月份,邓某怀疑小陈变心,加上自己生活拮据,便要求小陈适当返还一部分钱。小陈不愿意,说是邓某当初追她时自己提出要养她的,现在又要求返还谈朋友期间的花销,这不可能。
10月20日,邓某发现小陈与另一男子从某舞厅出来,便一直跟踪她。到达曙光路时,邓某上去将小陈推倒在地,并且抢走了她的苹果手机,又以2400元的低价卖掉。直到11月4日被抓获时,邓某还未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涉嫌犯罪,认为自己拿的是自己应得的,最多只是不当得利。
民警说,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四项:一方取得利益;一方受到损失;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而在本案将中邓某平时给小陈钱是自愿的,对于其用途也是明知且有很明确的目的,就是希望讨她欢心。从这个意义上说,不具备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且在男女双方的交往中,彼此投入一定程度的感情、付出不同程度的财力都是合乎常理的,不能简单以不当得利衡量双方的得失。
现邓某以涉嫌抢劫罪被江东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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