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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程机票莫名变联票 宁波网友状告携程获法院支持
稿源: 中国宁波网   2016-02-03 08:06:30 报料热线:81850000

漫画 章丽珍

  宁波网友韩先生通过携程订机票出行,无意中发现,他原本订的是单程机票,出票后却变成了联程机票。没有使用的航程,却被人退票获利。

  韩先生咽不下这口气,将携程网告上了法院。昨天,他在本地论坛上晒出了法院寄送的一审判决书,上海长宁区人民法院支持他一赔三。

  旅客>>>

  出行前才发现单程变联程

  家住海曙区的韩先生去年8月在携程网上订购了一张东方航空公司大理飞往昆明的机票,票价为920元。

  网页订单上显示,这是一张单程机票。可出行前,韩先生向航空公司咨询后发现,他购买的竟是一张联票,由两段行程组成。第一段为大理至昆明,第二段为昆明至丽江。

  于是,韩先生致电携程客服质询,“一开始客服是否认的,而且告诉我不能乘坐第二段行程,如果不愿乘坐可以退掉整个联票。当时,考虑到余票不多,行程已定,我只好选择乘坐了第一段行程。”

  回甬后,韩先生通过东方航空公司查询到,第二段行程的机票居然被人退了,退票金额为320元。

  韩先生认为,携程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单方面退票并从中获利,已涉嫌欺诈。他一怒之下前往上海,与携程对簿公堂,要求退赔3倍机票款。

  携程>>>

  退票不是我们办的

  12月2日,此案在上海长宁区法院开庭审理。韩先生没有请代理人,单枪匹马出庭。

  庭上,携程提出,他们在预订服务过程中并不存在欺诈。

  携程称,他们所售的机票是向供应商采购而来,为此支付了911元。韩先生买的是套餐产品,除包括涉案机票以外,还有10万积分的优惠券。

  他们之前也并不知道该机票是联程机票,并无欺诈的故意。韩先生购买机票后,也已顺利搭乘预订航班,并未对其造成任何损失。

  至于后一航段的退票手续,并不是携程办理的,携程也未收取退票费。

  法院>>>

  携程应就服务瑕疵承担责任

  长宁区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之真实情况的权利。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服务的相关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

  根据携程的网页信息,韩某购买的是大理至昆明的单程机票,票价为870元(不含民航发展基金)。但韩某自行从航空承运人处获取的信息显示,他所购买的机票还包括昆明至丽江航段,总票价840元(不含民航发展基金)。显然,携程未向韩某如实告知后一航段的存在,提供的信息并不真实全面。

  携程辩称,韩某已搭乘预订航班,不存在损失。但法院注意到,在不计算民航发展基金的情况下,韩某支付的前一航段的票款已经超过了航空公司2段航程的对外售价。韩某对后一航段的存在并不知情,自然也不会使用该航段,他享受的权利和义务并不对等。另一方面,这张机票的订票人同样可以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径自向承运航空公司申请退票并获取退票款,从而从中获利。上述行为不仅扰乱了民航客运正常的售票秩序,而且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从本质上而言,经营者的获利空间,来源于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多支付的价款。此案中,订票人也确实私自办理退票手续,获取了相应退票款,对消费者显然造成损失。

  携程还辩称,这机票是供应商提供,其并不知情。但法院认为,携程对其提供的服务具有合理审查义务,携程作为服务合同的相对方,应就商品或服务瑕疵对消费者承担责任。至于供应商向携程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存在何种问题,是另一层法律关系。

  据此,长宁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韩先生诉讼请求。目前,此案还在上诉期。

  -相关链接

  市消协>>>

  网购旅游产品要格外留心

  据宁波市消协副秘书长周丽娟介绍,目前宁波市消协收到有关网购旅游产品纠纷的投诉呈上升趋势。前不久,消协接到一宗维权投诉,有一家人在携程上购买了国外游套餐,包括往返机票与在国外的住宿、餐饮产品,但因为在前往上海机场的途中突降暴雨,因而误机。消费者本想重新购买机票前往,避免国外所有的食宿产品浪费,但携程以没有按照规定行程为由,单方面取消了所有产品,损失皆由消费者承担。

  “因携程这种网络旅游产品销售平台的登记注册地都不在宁波,消费者权益一旦受到侵害,就需要进行异地维权。而在具体维权过程中,网络平台也很少愿意提供相关的信息数据,给消费者取证带来了很大的困难。从这两点分析,消费者在进行网购旅游产品这一行为中,属于弱势群体。”

  周丽娟提醒消费者,在网络上购买旅游产品,特别是一些带有“尾单”“包机”“拼团”等字眼的产品时,一定要多留个心眼,阅读条款要比在实体店中更细致,聊天过程中要截屏,保留证据。此外,遇到没把握的条款时,要添加额外的书面约定,一般没有出发之前,卖方会更容易妥协。

  东南商报记者胡珊乐骁立

编辑: 孙研

单程机票莫名变联票 宁波网友状告携程获法院支持

稿源: 中国宁波网 2016-02-03 08:06:30


漫画 章丽珍

  宁波网友韩先生通过携程订机票出行,无意中发现,他原本订的是单程机票,出票后却变成了联程机票。没有使用的航程,却被人退票获利。

  韩先生咽不下这口气,将携程网告上了法院。昨天,他在本地论坛上晒出了法院寄送的一审判决书,上海长宁区人民法院支持他一赔三。

  旅客>>>

  出行前才发现单程变联程

  家住海曙区的韩先生去年8月在携程网上订购了一张东方航空公司大理飞往昆明的机票,票价为920元。

  网页订单上显示,这是一张单程机票。可出行前,韩先生向航空公司咨询后发现,他购买的竟是一张联票,由两段行程组成。第一段为大理至昆明,第二段为昆明至丽江。

  于是,韩先生致电携程客服质询,“一开始客服是否认的,而且告诉我不能乘坐第二段行程,如果不愿乘坐可以退掉整个联票。当时,考虑到余票不多,行程已定,我只好选择乘坐了第一段行程。”

  回甬后,韩先生通过东方航空公司查询到,第二段行程的机票居然被人退了,退票金额为320元。

  韩先生认为,携程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单方面退票并从中获利,已涉嫌欺诈。他一怒之下前往上海,与携程对簿公堂,要求退赔3倍机票款。

  携程>>>

  退票不是我们办的

  12月2日,此案在上海长宁区法院开庭审理。韩先生没有请代理人,单枪匹马出庭。

  庭上,携程提出,他们在预订服务过程中并不存在欺诈。

  携程称,他们所售的机票是向供应商采购而来,为此支付了911元。韩先生买的是套餐产品,除包括涉案机票以外,还有10万积分的优惠券。

  他们之前也并不知道该机票是联程机票,并无欺诈的故意。韩先生购买机票后,也已顺利搭乘预订航班,并未对其造成任何损失。

  至于后一航段的退票手续,并不是携程办理的,携程也未收取退票费。

  法院>>>

  携程应就服务瑕疵承担责任

  长宁区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之真实情况的权利。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服务的相关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

  根据携程的网页信息,韩某购买的是大理至昆明的单程机票,票价为870元(不含民航发展基金)。但韩某自行从航空承运人处获取的信息显示,他所购买的机票还包括昆明至丽江航段,总票价840元(不含民航发展基金)。显然,携程未向韩某如实告知后一航段的存在,提供的信息并不真实全面。

  携程辩称,韩某已搭乘预订航班,不存在损失。但法院注意到,在不计算民航发展基金的情况下,韩某支付的前一航段的票款已经超过了航空公司2段航程的对外售价。韩某对后一航段的存在并不知情,自然也不会使用该航段,他享受的权利和义务并不对等。另一方面,这张机票的订票人同样可以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径自向承运航空公司申请退票并获取退票款,从而从中获利。上述行为不仅扰乱了民航客运正常的售票秩序,而且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从本质上而言,经营者的获利空间,来源于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多支付的价款。此案中,订票人也确实私自办理退票手续,获取了相应退票款,对消费者显然造成损失。

  携程还辩称,这机票是供应商提供,其并不知情。但法院认为,携程对其提供的服务具有合理审查义务,携程作为服务合同的相对方,应就商品或服务瑕疵对消费者承担责任。至于供应商向携程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存在何种问题,是另一层法律关系。

  据此,长宁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韩先生诉讼请求。目前,此案还在上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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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消协>>>

  网购旅游产品要格外留心

  据宁波市消协副秘书长周丽娟介绍,目前宁波市消协收到有关网购旅游产品纠纷的投诉呈上升趋势。前不久,消协接到一宗维权投诉,有一家人在携程上购买了国外游套餐,包括往返机票与在国外的住宿、餐饮产品,但因为在前往上海机场的途中突降暴雨,因而误机。消费者本想重新购买机票前往,避免国外所有的食宿产品浪费,但携程以没有按照规定行程为由,单方面取消了所有产品,损失皆由消费者承担。

  “因携程这种网络旅游产品销售平台的登记注册地都不在宁波,消费者权益一旦受到侵害,就需要进行异地维权。而在具体维权过程中,网络平台也很少愿意提供相关的信息数据,给消费者取证带来了很大的困难。从这两点分析,消费者在进行网购旅游产品这一行为中,属于弱势群体。”

  周丽娟提醒消费者,在网络上购买旅游产品,特别是一些带有“尾单”“包机”“拼团”等字眼的产品时,一定要多留个心眼,阅读条款要比在实体店中更细致,聊天过程中要截屏,保留证据。此外,遇到没把握的条款时,要添加额外的书面约定,一般没有出发之前,卖方会更容易妥协。

  东南商报记者胡珊乐骁立

编辑: 孙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