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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8万元买的新车是二手车 4S店被判退一赔三
稿源: 浙江新闻   2016-03-14 08:14:46 报料热线:81850000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即将到来,3月13日,宁波市消保委发布了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这10个案例分别来自宁波市市场监管局、市交通委、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与市消保委系统。

去年,宁波全市各级消保委及成员单位共解答咨询212746件,受理消费投诉90729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8134.75万元。十大案例中,汽车和房屋两个大宗消费品均榜上有名。

关键词:欺诈售车

皮卡车二次销售,4S店退一赔三

近几年,汽车的投诉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近三年(2013年~2015年)宁波受理的汽车商品投诉分别为1748件、2106件、2630件。集中投诉的问题是商品质量、合同争议及售后服务等。二手车投诉也翻倍增加,去年共受理与二手车相关的投诉354件,同比上升197.5%,投诉上升幅度明显。

2014年底,消费者施某以近8万元价款在象山某4S店购买了一辆皮卡车,上牌过程中发现车辆合格证上盖有两个印章,加油行驶后里程总表数比分表数多了200多公里。

一查,发现该车已是二次出售,前买主是象山某企业,因变速箱有问题更换了同款车。施某质问交涉,4S店坚称“该车不退不换”。于是,施某向象山县消保委投诉。

接诉后,象山县消保委一方面由诉转案,对4S店涉嫌欺诈行为转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一方面组织双方调解,但调解由于4S店否认二次售车拒绝退车而终止。

与此同时,象山县市场监管局办案人员从该案外围入手调查,找到皮卡车前买主和保险公司,核实购车、退车及更换保险情况,并向车管所提取了该车临时牌照登记证。

掌握关键证据后,办案人员结合施某提供的电话录音证据对4S店展开调查,面对铁证,4S店不得不承认隐瞒真相向施某“二次销售”皮卡车的事实。2015年4月,象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4S店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施某在向法院起诉后,象山县法院一审判决4S店败诉,依据新《消法》退一赔三赔偿32万元。4S店不服,依法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召集双方调解,最终达成协议,施某退还皮卡车,4S店补偿30万元。

消保委提醒: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一定要注意学会取证,不要轻信口头承诺,车主要学会用合同签字、盖章的形式来保证自己的利益。

关键词:精装房

精装房成“问题房”,业主集体投诉

去年,宁波房地产领域消费投诉较上一年回落,全年共受理269件,同比下降33.1%。

2014年12月起,消费者杨某等26人先后向消保部门投诉,称某房产开发商精装房存在装修质量问题,远未达到之前承诺的标准,要求赔偿损失。

接诉后,慈溪市消保委立即与坎墩消保分会组建了调解专案组,经实地勘查,装修质量问题主要集中在地板、吊顶与墙面,工程需返修。

初步定损后,调解工作一再因房地产开发商的缺位搁浅,为力促争议顺利解决,消保委先后三次向开发商发函催告,获得回应后组织展开三次调解。

经过两个多月的努力,在消保委的干预协调下,双方终于在2015年2月5日达成协议,开发商按消费者要求免费更换新地板,并补差价,对其他装修问题返工重做。2015年7月,开发商按约定基本履行完成,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40余万元。

消保委提醒:《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关键词:个人信息安全

卡主失联,朋友遭银行“连环call”

去年,宁波服务领域消费投诉热点轮动,其中美容美发服务,2015年增长70.6%,达到3133件;娱乐健身服务1216件,旅游服务投诉504件,金融消费投诉达1733件,同比增加823件,增幅90%,与投资理财相关的投诉也有所增长。

2015年2月,朱某向宁波市12363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咨询投诉电话反映称,其近日频繁收到某银行的催收电话,要求了解其朋友李某的个人信息。

原来,因李某在该行办理的信用卡存在欠款情况,银行无法联系到李某,故而联系到李某在申请信用卡时填写的联系人朱某。

但朱某表示,对自己被作为信用卡联系人的事一无所知,该行的电话已严重干扰其正常生活,要求停止骚扰,消除影响。

接诉后,经案发行核查,当时持卡人李某确实将朱某作为信用卡联系人,在该行系统中留存了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但该行在核准李某的信用卡申请时未曾与朱某确认过相关信息,现在持卡人出现欠款且无法联系,遂与持卡人填写的联系人进行电话联系。

该行就具体情况向朱某沟通解释,考虑到目前频繁的电话确实干扰到了朱某的正常生活,已在系统中添加备注,确认将不再联系朱某。朱某对处理结果表示认可。

消保委提醒:保护个人信息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的亮点之一。本案中,投诉人朱某对被作为李某信用卡联系人这一事实不知情,也不了解作为联系人可能发生的情况。银行在将朱某作为信用卡用户联系人,收集朱某个人金融信息时,未取得其同意,也未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侵犯了朱某的合法权益。

编辑: 崔燕

维权!8万元买的新车是二手车 4S店被判退一赔三

稿源: 浙江新闻 2016-03-14 08:14:46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即将到来,3月13日,宁波市消保委发布了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这10个案例分别来自宁波市市场监管局、市交通委、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与市消保委系统。

去年,宁波全市各级消保委及成员单位共解答咨询212746件,受理消费投诉90729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8134.75万元。十大案例中,汽车和房屋两个大宗消费品均榜上有名。

关键词:欺诈售车

皮卡车二次销售,4S店退一赔三

近几年,汽车的投诉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近三年(2013年~2015年)宁波受理的汽车商品投诉分别为1748件、2106件、2630件。集中投诉的问题是商品质量、合同争议及售后服务等。二手车投诉也翻倍增加,去年共受理与二手车相关的投诉354件,同比上升197.5%,投诉上升幅度明显。

2014年底,消费者施某以近8万元价款在象山某4S店购买了一辆皮卡车,上牌过程中发现车辆合格证上盖有两个印章,加油行驶后里程总表数比分表数多了200多公里。

一查,发现该车已是二次出售,前买主是象山某企业,因变速箱有问题更换了同款车。施某质问交涉,4S店坚称“该车不退不换”。于是,施某向象山县消保委投诉。

接诉后,象山县消保委一方面由诉转案,对4S店涉嫌欺诈行为转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一方面组织双方调解,但调解由于4S店否认二次售车拒绝退车而终止。

与此同时,象山县市场监管局办案人员从该案外围入手调查,找到皮卡车前买主和保险公司,核实购车、退车及更换保险情况,并向车管所提取了该车临时牌照登记证。

掌握关键证据后,办案人员结合施某提供的电话录音证据对4S店展开调查,面对铁证,4S店不得不承认隐瞒真相向施某“二次销售”皮卡车的事实。2015年4月,象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4S店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施某在向法院起诉后,象山县法院一审判决4S店败诉,依据新《消法》退一赔三赔偿32万元。4S店不服,依法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召集双方调解,最终达成协议,施某退还皮卡车,4S店补偿30万元。

消保委提醒: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一定要注意学会取证,不要轻信口头承诺,车主要学会用合同签字、盖章的形式来保证自己的利益。

关键词:精装房

精装房成“问题房”,业主集体投诉

去年,宁波房地产领域消费投诉较上一年回落,全年共受理269件,同比下降33.1%。

2014年12月起,消费者杨某等26人先后向消保部门投诉,称某房产开发商精装房存在装修质量问题,远未达到之前承诺的标准,要求赔偿损失。

接诉后,慈溪市消保委立即与坎墩消保分会组建了调解专案组,经实地勘查,装修质量问题主要集中在地板、吊顶与墙面,工程需返修。

初步定损后,调解工作一再因房地产开发商的缺位搁浅,为力促争议顺利解决,消保委先后三次向开发商发函催告,获得回应后组织展开三次调解。

经过两个多月的努力,在消保委的干预协调下,双方终于在2015年2月5日达成协议,开发商按消费者要求免费更换新地板,并补差价,对其他装修问题返工重做。2015年7月,开发商按约定基本履行完成,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40余万元。

消保委提醒:《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关键词:个人信息安全

卡主失联,朋友遭银行“连环call”

去年,宁波服务领域消费投诉热点轮动,其中美容美发服务,2015年增长70.6%,达到3133件;娱乐健身服务1216件,旅游服务投诉504件,金融消费投诉达1733件,同比增加823件,增幅90%,与投资理财相关的投诉也有所增长。

2015年2月,朱某向宁波市12363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咨询投诉电话反映称,其近日频繁收到某银行的催收电话,要求了解其朋友李某的个人信息。

原来,因李某在该行办理的信用卡存在欠款情况,银行无法联系到李某,故而联系到李某在申请信用卡时填写的联系人朱某。

但朱某表示,对自己被作为信用卡联系人的事一无所知,该行的电话已严重干扰其正常生活,要求停止骚扰,消除影响。

接诉后,经案发行核查,当时持卡人李某确实将朱某作为信用卡联系人,在该行系统中留存了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但该行在核准李某的信用卡申请时未曾与朱某确认过相关信息,现在持卡人出现欠款且无法联系,遂与持卡人填写的联系人进行电话联系。

该行就具体情况向朱某沟通解释,考虑到目前频繁的电话确实干扰到了朱某的正常生活,已在系统中添加备注,确认将不再联系朱某。朱某对处理结果表示认可。

消保委提醒:保护个人信息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的亮点之一。本案中,投诉人朱某对被作为李某信用卡联系人这一事实不知情,也不了解作为联系人可能发生的情况。银行在将朱某作为信用卡用户联系人,收集朱某个人金融信息时,未取得其同意,也未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侵犯了朱某的合法权益。

编辑: 崔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