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3-20 08:53
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产权证上只登记一方名字,离婚时房屋如何分割?
在一些离婚案中,曾出现令人叹息的一幕:有人确实为争议房子出过资,甚至数额不小,但最终却被法院认定与该房产的权益无关。
在鄞州工作的叶某就是这样的一个失意者。原籍江西的叶某8年前大学毕业后来到宁波,2010年,他经朋友介绍认识了同乡姑娘李某。李某活泼可爱,叶某很是喜欢。此后不久,双方商量结婚。李某提议两人一起购房,并称自己有15万元积蓄,如果叶某能出资15万元,就够支付一套80平方米商品房的首付了。叶某非常珍惜与她的感情,当即答应,把自己的全部积蓄拿了出来,还向亲朋借了几万元。交了首付后,李某以自己的名义办了按揭。一年多后房子交付,在办理产权时,李某在房产证上写了自己的名字,叶某对此虽然有点不悦,但觉得两人马上就要结婚,如过分计较可能引发矛盾。年底时,两人举行了婚礼,不久又生下孩子,叶某拼命工作,把所有钱用于支付按揭。
2015年初,叶某发现李某与人发生婚外情,眼看婚姻无法维持,叶某只得提出离婚。在商量财产分割时,李某称,她可以放弃所有的家庭财产,但房子产权属于她所有,叶某不能参与分割。叶某大吃一惊:当初购房时他出了多半首付,后来又承担了家庭开支并一起还房贷,房子产权怎么成了李某一人所有?双方争论不下诉诸法院。法庭上,李某坚称,此房是她在婚前购买,产权证上也只有其名,与叶某无关。叶某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曾为购买此房出资,法院最后支持了李某的说法。
审理这起案件的法官表示,如果双方婚前共同出资购房,购房合同及产权证上只写了一方的名字,夫妻离婚时,登记一方极易主张该房屋为婚前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此时,如果房产产权登记一方不承认另一方在购房时的出资行为,另一方又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出过资,法院就无法认定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的权益将无法得到保护。这位法官同时表示,从常理上说,叶某的说法是符合实际的,因为李某参加工作不久,以其收入,当初是很难拿出30多万首付的,问题在于,这套房子的购买时间确实在两人结婚前,而且产权证上只有李某的名字,在法律上这属于李某个人的婚前财产,只能判决归其所有。
因此,男女如果在结婚前共同出资购买房子,在购房合同及产权证上应该签署双方的名字,以免日后发生争议,叶某的案例是一个教训,值得借鉴。董小军 宋 瑶
编辑: 郭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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