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3-30 07:57
老章(化名)当初从建筑公司分包了木工活,找相熟的老胡(化名)一同工作,结果老胡在施工时摔伤。令老章没想到的是,从法律上来说,自己将承担50%的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建筑公司承担40%的赔偿责任,赔偿老胡各项损失计11万余元,并支付精神抚慰金4千元。
施工时不慎摔落,受伤木工向建筑公司求偿
2014年6月3日,横河的某建筑公司承接了长河镇一社区卫生服务站工程。之后,通过公司员工阿国(化名)介绍,由长河人老章召集了同是木工的老胡等人,到工地进行屋面木工工程施工。
同年11月27日,老胡在施工时因吊机坠落,不幸随同吊机一起从三楼摔落至地上。事故发生后,老胡被工友送至市第三人民医院急救,后转至其他医院住院治疗。2015年6月1日,经司法鉴定,老胡的伤情为腰1椎体粉碎性骨折,经内固定手术治疗,残疾等级为九级。
随后,老胡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状告阿国和建筑公司,要求两方连带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合计33万余元。第一次庭审,经建筑公司申请,法院依法追加老章为共同被告。
老胡与老章之间是否存在雇佣关系,成了庭审争议的焦点。
经查,老胡与该建筑公司员工阿国原不相识,他是由老章找来做木工活的,工作内容安排、工时记录、工资领取都由老章负责,并且由建筑公司垫付的1万元医药费,当时也是由老章出面出具的借条。据此,法院认定两人之间雇佣关系成立。
综合考虑,法院酌情判决三方均有责
本案中,作为雇主的老章,负有合理安排工作内容、排除施工现场安全隐患、保障雇员人身安全等责任,而他在施工过程中,对进行高处作业的雇员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未尽到其应有的职责,对于老胡受伤的损害后果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建筑公司承包涉案工程后,将屋面木工工程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老章,存在选任上的过失,亦应对老胡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阿国系公司员工,与老胡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故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老胡作为常年从事木工工作的人员,经验丰富,理应对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有较全面的认知,但其在高处工作时未尽到自身的安全注意义务,对本案事故的发生亦存在过错,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使自己受到伤害的,根据提供劳务一方和接受劳务一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承办法官说,综合考虑各方的过错程度,并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最终判定老章对老胡的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建筑公司承担40%的责任,老胡自负10%的责任。■记者 陆超群 通讯员 魏溪 章晓波
编辑: 郭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