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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最严”大气新政下月实施 罚款上限翻了20倍
稿源: 宁波日报   2016-06-28 07:31:00报料热线:81850000

  中国宁波网讯(记者冯瑄 通讯员陈晓众)企业违法成本低、企业违法排污屡禁不绝问题如何解决?昨天,市环保局法规处负责人表示,在即将实施的《宁波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中,共设置了13条法律责任,对近60种违法行为设置了罚则。无论是在处罚范围还是处罚额度等方面,大气“新政”都是宁波“史上最严”的一项立法。

  “相比原大气法,条例处罚额度大大提高。”这位负责人举例说,对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的违法行为,以往只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条例》对于这种行为,将处10万元至100万元的罚款。对超标或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以往只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条例》规定处以10万元至100万元的罚款。

  《条例》还增设了对新违法行为的处罚。诸如对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处以10万元至100万元的罚款;对“不按照规定公开大气污染物排放、治理和设施运行等信息的企业”“对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油品运输车辆、原油和成品油码头等,未按照规定配备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单位”“对石油化工以及生产、使用、储存挥发性有机溶剂的企业,在计划维修、检修过程中未按照规定对生产装置系统的停运、倒空、清洗等环节实施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的”“对工业园区管理机构未安装大气污染监测系统或者未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测网络联网的”,都将处以2万元至20万元的罚款。

  此外,针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未设置车辆冲洗设施或者未设置泥浆沉淀、排水设施的,施工车辆带泥上路的,或者中心城区内规模以上建设项目的施工现场应当安装而未安装视频监控系统或者未与监管部门联网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使用清洁能源作为燃料,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或者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或者将油烟直接排入下水管道的”“露天焚烧秸秆”等行为,相关主管部门都将处以一定罚款。

  “按日计罚”是我国新“环保法”中“最严”的一项罚则。这项罚则也出现在了《条例》中。《条例》增设了对发生管道泄漏不及时检测并修复企业,和对超标与超总量排放、无排污许可证排放、开启烟气旁路排放、不正常使用废气处理设施排放等违法排放行为,实行“按日计罚”。

  针对目前个别违法企业执行难的问题,《条例》设置了强制措施,对拒不履行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作出的责令停产、停业、关闭或者停产整治决定,继续违法生产的排污单位,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作出停止或者限制向排污单位供电、供水的决定,并规定供电、供水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编辑: 孙研

宁波“最严”大气新政下月实施 罚款上限翻了20倍

稿源: 宁波日报 2016-06-28 07:31:00

  中国宁波网讯(记者冯瑄 通讯员陈晓众)企业违法成本低、企业违法排污屡禁不绝问题如何解决?昨天,市环保局法规处负责人表示,在即将实施的《宁波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中,共设置了13条法律责任,对近60种违法行为设置了罚则。无论是在处罚范围还是处罚额度等方面,大气“新政”都是宁波“史上最严”的一项立法。

  “相比原大气法,条例处罚额度大大提高。”这位负责人举例说,对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的违法行为,以往只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条例》对于这种行为,将处10万元至100万元的罚款。对超标或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以往只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条例》规定处以10万元至100万元的罚款。

  《条例》还增设了对新违法行为的处罚。诸如对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处以10万元至100万元的罚款;对“不按照规定公开大气污染物排放、治理和设施运行等信息的企业”“对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油品运输车辆、原油和成品油码头等,未按照规定配备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单位”“对石油化工以及生产、使用、储存挥发性有机溶剂的企业,在计划维修、检修过程中未按照规定对生产装置系统的停运、倒空、清洗等环节实施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的”“对工业园区管理机构未安装大气污染监测系统或者未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测网络联网的”,都将处以2万元至20万元的罚款。

  此外,针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未设置车辆冲洗设施或者未设置泥浆沉淀、排水设施的,施工车辆带泥上路的,或者中心城区内规模以上建设项目的施工现场应当安装而未安装视频监控系统或者未与监管部门联网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使用清洁能源作为燃料,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或者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或者将油烟直接排入下水管道的”“露天焚烧秸秆”等行为,相关主管部门都将处以一定罚款。

  “按日计罚”是我国新“环保法”中“最严”的一项罚则。这项罚则也出现在了《条例》中。《条例》增设了对发生管道泄漏不及时检测并修复企业,和对超标与超总量排放、无排污许可证排放、开启烟气旁路排放、不正常使用废气处理设施排放等违法排放行为,实行“按日计罚”。

  针对目前个别违法企业执行难的问题,《条例》设置了强制措施,对拒不履行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作出的责令停产、停业、关闭或者停产整治决定,继续违法生产的排污单位,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作出停止或者限制向排污单位供电、供水的决定,并规定供电、供水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编辑: 孙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