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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居民生活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 你关心的问题都在这儿
稿源: 宁波发布   2016-09-12 17:39:00报料热线:81850000

  为加大污水处理收费力度,保障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建设,推进“五水共治”工作,根据国家相关部委文件精神,经宁波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市区居民生活污水处理费标准。目前,《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市区居民生活污水处理费标准的通知》已印发,将于2016年10月10日起执行。

  调整范围和对象

  为市供排水集团有限公司供水区域及转供水区域,即海曙、江东、江北、镇海、北仑、鄞州区(部分),大榭开发区、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部分)的居民用户。

  执行范围

  1、城乡居民住宅及其附属设施(指物业服务、门卫、消防、车库)等生活用水;

  2、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高中(普通高中、成人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初中(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人初中)、小学(普通小学、成人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特殊教育学校(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的机构)的学校教学用水和学生生活用水;

  3、敬老院、孤儿院、救助管理站等提供住宿的收养、收容服务场所用水;

  4、生产经营企业内可以单独计量的职工集体宿舍、食堂用水;

  5、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公益性服务设施、农村非营利性公共活动场所用水。

  调整后的收费标准

  居民生活污水处理费由现行每立方米0.80元调整为1.00元。

  “一户一表”居民生活用水户(含二次供水的中高层住宅用水户)继续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制度。

  阶梯式计量水价:仍分为3级,各级水量基数仍维持现行水平不变,各级级差比例为1∶1.8∶2.5。水量基数、人口核定等有关事项仍按市物价局《关于实施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计量水价制度的通知》(甬价管[2006]95号)规定执行。由于居民生活污水处理费调整,各级居民生活用水到户水价(自来水销售价格与污水处理费之和)分别上调每立方米0.20元,即第一级、第二级、第三级到户水价每立方米分别调整为3.40元、5.32元和7.00元;合表用户到户水价调整为3.40元。(见下表↓↓)

  备注:

  1.各级自来水销售价格按现行标准执行,不作调整。自来水销售价格含水资源费0.20元/立方米,水环境整治与保护费0.10元/立方米。

  2.居民生活污水处理费由现行的每立方米0.80元调整为1.00元。

  其他事项

  ①存在不同用水性质的混合用水户,能单独装表计量的,按用水性质分别计价;不能单独装表计量的,从高适用水价。

  ②对低收入居民家庭用水实行价格补贴政策。相关部门已在研究提高水电气专项补贴标准,保障低收入居民家庭基本生活质量不受居民污水处理费调整的影响。水电气专项补贴按年发放。

  ③之前实施的有关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凡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图解|市区居民污水处理费调整政策解读

编辑: 郭静

市区居民生活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 你关心的问题都在这儿

稿源: 宁波发布 2016-09-12 17:39:00

  为加大污水处理收费力度,保障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建设,推进“五水共治”工作,根据国家相关部委文件精神,经宁波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市区居民生活污水处理费标准。目前,《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市区居民生活污水处理费标准的通知》已印发,将于2016年10月10日起执行。

  调整范围和对象

  为市供排水集团有限公司供水区域及转供水区域,即海曙、江东、江北、镇海、北仑、鄞州区(部分),大榭开发区、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部分)的居民用户。

  执行范围

  1、城乡居民住宅及其附属设施(指物业服务、门卫、消防、车库)等生活用水;

  2、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高中(普通高中、成人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初中(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人初中)、小学(普通小学、成人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特殊教育学校(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的机构)的学校教学用水和学生生活用水;

  3、敬老院、孤儿院、救助管理站等提供住宿的收养、收容服务场所用水;

  4、生产经营企业内可以单独计量的职工集体宿舍、食堂用水;

  5、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公益性服务设施、农村非营利性公共活动场所用水。

  调整后的收费标准

  居民生活污水处理费由现行每立方米0.80元调整为1.00元。

  “一户一表”居民生活用水户(含二次供水的中高层住宅用水户)继续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制度。

  阶梯式计量水价:仍分为3级,各级水量基数仍维持现行水平不变,各级级差比例为1∶1.8∶2.5。水量基数、人口核定等有关事项仍按市物价局《关于实施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计量水价制度的通知》(甬价管[2006]95号)规定执行。由于居民生活污水处理费调整,各级居民生活用水到户水价(自来水销售价格与污水处理费之和)分别上调每立方米0.20元,即第一级、第二级、第三级到户水价每立方米分别调整为3.40元、5.32元和7.00元;合表用户到户水价调整为3.40元。(见下表↓↓)

  备注:

  1.各级自来水销售价格按现行标准执行,不作调整。自来水销售价格含水资源费0.20元/立方米,水环境整治与保护费0.10元/立方米。

  2.居民生活污水处理费由现行的每立方米0.80元调整为1.00元。

  其他事项

  ①存在不同用水性质的混合用水户,能单独装表计量的,按用水性质分别计价;不能单独装表计量的,从高适用水价。

  ②对低收入居民家庭用水实行价格补贴政策。相关部门已在研究提高水电气专项补贴标准,保障低收入居民家庭基本生活质量不受居民污水处理费调整的影响。水电气专项补贴按年发放。

  ③之前实施的有关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凡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图解|市区居民污水处理费调整政策解读

编辑: 郭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