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3-27 08:47
今天,宁波市住建委、发改委、国税局、地税局、市场监管局等8个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将于4月1日起正式实施。
根据此次新的政策,宁波的二手房交易模式将发生重大改变!新政之后,市民如何挂牌、买卖二手房?房产中介公司及中介业务员,又该提供怎样的中介服务内容?所有市民关心的信息都在这里。特别值得关注的是,与此次新政相配套的“宁波市房产市场监管服务平台”,将于4月底前上线,它将让宁波的二手房市场交易变得更加公开透明,让违规交易行为无所遁形。
新政后,该怎么买卖二手房?
实行存量房屋交易房源核验制度
建立房源核验制度,通过房产监管服务平台实现房源网上核验。各区县(市)房地产经纪管理机构应对房屋所有权人、备案的经纪机构提供便捷房源核验服务,发放房源核验二维码。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签订房屋出售、出租经纪服务合同时,必须经由房产监管服务平台对出售、出租房源进行核验,要求房源内容真实、全面、准确,与房源核验结果一致,获取房源二维码。
全面建立存量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制度
房地产经纪机构居间成交的存量房屋买卖和租赁,必须通过网签系统进行委托协议、经纪服务合同、买卖合同或租赁合同的网签及交易备案。
建立房屋成交价格和租金定期发布制度
市房产市场管理中心和各区县(市)房地产经纪管理机构要会同价格主管部门通过房产监管服务平台采集区域内房屋成交价格、租金信息数据,建立完善房屋交易价格定期发布机制,定期发布相应的交易价格指数,合理引导市场预期。
加强房源信息发布管理
委托人取消委托的房源、房屋买卖或租赁成交的房源,应当在房源取消或交易合同签订后2个工作日内从各类发布渠道上撤除。
房产中介公司、中介业务员哪些事不能做?
完善经纪机构备案制度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要到市房地产市场管理中心完成备案。经备案的经纪机构按相关要求注册成为“宁波市房产市场监管服务平台”的用户,取得网签资格。
强化经纪人员从业管理
经纪机构办理备案时,应当提供本机构所有从事经纪业务的人员信息。各区县(市)房地产经纪管理机构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实名登记,并实行从业人员实名挂牌服务制度。
建立经纪机构和人员信息公示制度
通过政府网站对备案的经纪机构名单以及从业人员信息予以公示,以供群众合理选择经营规范的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有效防范交易风险。
完善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
交易当事人应在合同中约定交易资金支付方式,鼓励选择交易资金托管。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通过存量房交易保证金账户之外的账户代收代付交易资金,不得侵占、挪用交易资金。
规范经纪机构承接业务
经委托人同意后到房地产经纪管理机构进行房源信息核验,并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经纪机构不得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存在查封等限制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
规范经纪服务价格行为
经纪机构应依法实行明码标价,对提供的服务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开标示,各项服务均须单独标价。经纪机构不得实施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严肃查处价格垄断行为。
规范经纪机构代办、金融、涉税服务
在涉税服务过程中,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应当如实告知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税收政策规定和优惠政策,协助交易当事人依法诚信纳税,不得诱导、唆使、协助交易当事人签订“阴阳合同”,低报成交价格或伪造虚假证明骗取税收优惠。
规范商品房销售代理行为
经纪机构和销售人员应当诚信发布楼盘信息或广告,不得发布不实的价格和销售进度等误导性或禁止性的信息,不得与他人串通炒卖房号或期房,不得在代理过程中赚取房屋差价或销售代理佣金以外的任何费用。
二手房买卖过程中,遇到问题要找谁?
建立行业信用评价体系
将经纪机构的执业情况、从业人员的从业信息、职业资格培训、继续教育情况、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被投诉举报记录、行业考核评优结果、社会公众评价等纳入信用评价范围,并向社会公开。
健全部门联动机制
房地产经纪管理机构负责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和组织协调,加强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管理;
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经纪价格行为监管,充分发挥12358价格监管平台作用,及时处理投诉举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通信主管部门负责房地产经纪网站管理,依法处置违法违规网站;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经纪机构工商登记,依法查处无照从事经纪业务行为和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
金融、税务等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做好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工作。
目前,宁波二手房的成交量越来越大,已经慢慢超过了商品房的成交量。去年,全市共成交二手房89865套,同比增长为71.06%。其中,70%以上的二手房交易,都是通过房产中介机构来完成的。
《宁波市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市住建委还发布了《宁波市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规范我市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备案工作,让群众租赁合同备案更方便。该《办法》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租赁合同的备案及监督管理。从2017年1月25日起施行。
这份《办法》,包括以下内容:
●申请房屋租赁合同备案,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指定机构(以下简称备案机构)提出。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申请人可以是租赁当事人,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租(或转租,下同),不得申请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
(一)无合法证明的房屋;
(二)擅自改变用途的房屋;
(三)经房屋安全鉴定为C、D级的危险房屋,或经相关部门认定主体结构存在结构性安全隐患的房屋;
(四)按规定不得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符合本办法备案要求的,房屋所在地的备案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房屋租赁合同备案证明。
●房屋租赁合同备案证明应当载明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房屋坐落、权证载明用途、租赁期限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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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郭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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