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中国宁波网  >  新闻中心  >  宁波  >  民生·城事
12则拆迁公告!涉及海曙、江北、余姚这些地方
稿源: 宁波发布   2017-06-29 18:12:00报料热线:81850000

  又有一波关于房子的重要信息来了!

  海曙区正式拉开今年危旧房改造序幕,高塘四村近期开始征询意愿,涉及征收总户数2300余户。此外,西河街危旧房改造地块房屋价值评估公告也已公布。

  除海曙区外,近日,江北区人民政府公布了4则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余姚市人民政府公布了6则危旧房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哪些地段被划入房屋征收范围?

  海曙体量最大危改项目启动

  涉及2300余户

  6月23日,海曙区同步启动高塘四村、高塘二村12弄危旧房改造地块项目征收意愿征询工作,建于上世纪80年代的高塘四村,存在着环境脏乱差、配套设施陈旧、台汛期间常出现低洼积水等现象,作为海曙区目前体量最大的危旧房改造项目,项目分为东、西两个片区,涉及征收总户数2300余户,总建筑面积约13万平方米。

  为了加快项目推进进度,工作组在对前期居民征收意愿初步排摸的基础上,首次采用征收意愿征询与入户调查登记工作同步开展模式,项目如若通过征收意愿征询,则无需再次开展入户调查登记,将大大加快项目推进进度。

  随着公告意愿征询工作开启,海曙区正式拉开了2017年危旧房改造工作的序幕。根据市、区的棚改政策,成片危旧房改造需通过投票方式,在拟征收范围内同意实施房屋征收的户数超过拟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总户数90%的前提下,方可启动下一步征收工作。未超过90%的,视作房屋征收意愿征询未通过,原则上五年内优先安排其他符合条件的项目。

  据悉,该项目的意愿征询工作为期一个月,持续到7月23日。届时,这2000多户居民的意愿,将直接决定该项目是否启动下一步的改造。

  西河街危旧房改造地块房屋价值评估

  公告公布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已于2017年3月30日作出《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关于西河街危旧房改造地块房屋征收的决定》(海政发〔2017〕9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根据《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77号)第十条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

  现宁波博信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以《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规程》为估价依据,对该项目的被征收房屋、安置房进行估价,最终确定比准价格为:

  1、被征收住宅评估比准价格为:15762元/平方米;

  2、被征收商业用房评估比准价格为:38551元/平方米(含房屋、土地价格);

  3、被征收办公用房评估比准价格为:8632元/平方米(含房屋、土地价格);

  4、后孙五江湾产权调换房屋评估比准价格为12452元/平方米;

  5、气象路泗洲家园、丽雅苑产权调换房屋评估比准价格为12463元/平方米;

  6、徐家漕广泽嘉园产权调换房屋评估比准价格为9645元/平方米。

  以上比准价格对应的比准案例情况如下:

  1、被征收住宅:住宅用房,砖混二等结构,南中朝向(朝向差价率为0),标准层次(层次差价率为0),使用年限为20年,内部无装修;

  2、被征收商业用房:商业用房,钢混二等结构,已使用年限20年(1997年建造),层高4.5米,开间3.6米,进深9米,开间进深比0.4,综合修正系数为1.0,无室内装修,土地为国有出让商业用地;

  3、被征收办公用房:办公用房,钢混二等结构,已使用年限20年(1997年建造),层高3.3米,综合修正系数为1.0,无室内装修,土地为国有出让办公用地;

  4、后孙五江湾产权调换房屋:住宅用房,钢混二等结构,南中朝向(朝向差价率为0),标准层次(层次差价率为0),使用年限为1年,内部无装修;

  5、气象路泗洲家园、丽雅苑产权调换房屋:住宅用房,钢混二等结构,南中朝向(朝向差价率为0),标准层次(层次差价率为0),使用年限为3年,内部无装修;

  6、徐家漕广泽嘉园产权调换房屋:住宅用房,钢混二等结构,南中朝向(朝向差价率为0),标准层次(层次差价率为0),使用年限为4年,内部无装修。

  二、根据《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77号)第十二条规定,现定于2017年6月17日至2017年6月23日对本项目涉及的被征收房屋进行集中入户评估。

  江北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4则)

  因旧城区改建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19号)等有关规定,本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孔浦成片危旧住宅区改造项目(9-1号区块)房屋征收决定(北区政房征决〔2017〕第04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东至大通路、西至原铁路沿线、南至甬江、北至大庆北路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具体门牌为:宁波市江北区大庆北路455弄2号、4号-14号、大庆北路455弄(集体宿舍)、下白沙路24号。如有出入,以区人民政府公布的征收范围为准。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约1.11万平方米,总征收户数住宅164户,非住宅2家,合计166户。

  上述范围内的被征收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房屋征收部门为江北区房屋征收办公室,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江北区孔浦街道拆迁办公室。

  三、本项目设定的签约期限为45日,(在规定期限内签约率达到80%以上后可视情况再给予一定的续签期),住宅搬迁期限为住宅签约期限届满之日起90日,非住宅搬迁期限为非住宅签约期限届满之日起150日。具体起止日期由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另行公布。

  四、本公告期限为1日,孔浦成片危旧住宅区改造项目(9-1号区块)房屋征收决定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生效。

  五、关于孔浦成片危旧住宅区改造项目(9-1号区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可见征收项目现场公告,也可见江北区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nbjiangbei.gov.cn/或江北区房屋征收办公室网站:http://zdcqb.nbjb.gov.cn/

  被征收人对本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征收决定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征收决定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

  2017年6月23日

  因旧城区改建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19号)等有关规定,本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孔浦成片危旧住宅区改造项目(9-3号区块)房屋征收决定(北区政房征决〔2017〕第05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为:东至孔浦村临时房(不含)、西至大庆北路266弄、南至大庆北路、北至红梅社区(不含)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具体门牌为:宁波市江北区大庆北路44号。如有出入,以区人民政府公布的征收范围为准。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约0.63万平方米,总征收户数住宅13户,非住宅1家,合计14户。

  上述范围内的被征收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房屋征收部门为江北区房屋征收办公室,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江北区孔浦街道拆迁办公室。

  三、本项目设定的签约期限为45日,(在规定期限内签约率达到80%以上后可视情况再给予一定的续签期),住宅搬迁期限为住宅签约期限届满之日起90日,非住宅搬迁期限为非住宅签约期限届满之日起150日。具体起止日期由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另行公布。

  四、本公告期限为1日,孔浦成片危旧住宅区改造项目(9-3号区块)房屋征收决定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生效。

  五、关于孔浦成片危旧住宅区改造项目(9-3号区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可见征收项目现场公告,也可见江北区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nbjiangbei.gov.cn/或江北区房屋征收办公室网站:http://zdcqb.nbjb.gov.cn/

  被征收人对本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征收决定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征收决定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

  2017年6月23日

  因甬江北岸大庆北路道路工程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19号)等有关规定,本人民政府依法作出甬江北岸大庆北路道路工程(二期)房屋征收决定(北区政房征决〔2017〕第06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为:东至怡西街,西至湖东路,南至规划红线,北至梅堰路与现状环城北路道路交叉口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具体门牌为:江北大庆北路39弄15号(宁波江北孔浦水产实业有限公司)、江北大庆北路318号-1(东海舰队部分)、大庆北路39弄1-13号(1-4幢)。如有出入,以区人民政府公布的征收范围为准。涉及房屋总建筑面积约1.5万平方米;总征收户数住宅150户,非住宅4家,合计154户。

  上述范围内的被征收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房屋征收部门为江北区房屋征收办公室,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江北区孔浦街道拆迁办公室。

  三、本项目设定的签约期限为45日,住宅搬迁期限为住宅签约期限届满之日起90日,非住宅搬迁期限为非住宅签约期限届满之日起150日。具体起止日期由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另行公告。

  四、本公告期限为1日,甬江北岸大庆北路道路工程(二期)房屋征收决定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生效。

  五、关于甬江北岸大庆北路道路工程(二期)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可见征收项目现场公告,也可见江北区人民政府网站: http://www.nbjiangbei.gov.cn/或江北区房屋征收办公室网站:http://zdcqb.nbjb.gov.cn/

  被征收人对本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征收决定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征收决定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

  2017年6月23日

  因甬江北岸大庆北路道路工程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19号)等有关规定,本人民政府依法作出甬江北岸大庆北路道路工程(三期)房屋征收决定(北区政房征决〔2017〕第07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为:东至怡西街,西至湖东路,南至规划红线,北至梅堰路与现状环城北路道路交叉口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具体门牌为:江北大庆北路426号(宁波市江北区甬江农村信用合作社)、江北大庆北路52号(屠官章)、大庆北路443号(沈善定)、江北大庆北路441-3号(邬伟德)、江北大庆北路443-1号(李基平)、江北大庆北路462号(徐新康)。涉及房屋总建筑面积约778平方米;总征收户数住宅6户。

  上述范围内的被征收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房屋征收部门为江北区房屋征收办公室,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江北区孔浦街道拆迁办公室。

  三、本项目设定的签约期限为15日,搬迁期限为签约期限届满之日起90日。具体起止日期由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另行公告。

  四、本公告期限为1日,甬江北岸大庆北路道路工程(三期)房屋征收决定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生效。

  五、关于甬江北岸大庆北路道路工程(三期)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可见征收项目现场公告,也可见江北区人民政府网站: http://www.nbjiangbei.gov.cn/或江北区房屋征收办公室网站:http://zdcqb.nbjb.gov.cn/

  被征收人对本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征收决定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征收决定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

  2017年6月23日

  余姚市人民政府

  关于凤山新村1号、2号、3号、4号、5号、6号地块

  危旧房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有关规定,本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凤山新村1号地块危旧房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余政征字〔2017〕1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余姚市凤山街道凤山新村54幢、55幢、56幢(原厂编56幢)、57幢、106幢、108幢、110幢、114幢、120幢(具体以“凤山新村1号地块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为准),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约19000平方米,征收总户数341户。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房屋征收部门为余姚市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

  三、签约期限为35天,具体起止日期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搬迁期限为签约期限届满之日起90天内,因特殊原因搬迁确有困难的,经被征收人申请,征收部门同意后,可适当延长搬迁期限,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90天。

  四、本公告期限为1日,凤山新村1号地块危旧房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生效。

  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征收决定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征收决定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余姚市人民政府

  2017年6月14日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有关规定,本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凤山新村2号地块危旧房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余政征字〔2017〕2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余姚市凤山街道凤山新村50幢、51幢、52幢、96幢、98幢、100幢、102幢、104幢、阳明东路280号、凤山路西侧平房及公厕1座(具体以“凤山新村2号地块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为准),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约17000平方米,征收总户数316户。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房屋征收部门为余姚市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

  三、签约期限为30天,具体起止日期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搬迁期限为签约期限届满之日起90天内,因特殊原因搬迁确有困难的,经被征收人申请,征收部门同意后,可适当延长搬迁期限,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90天。

  四、本公告期限为1日,凤山新村2号地块危旧房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生效。

  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征收决定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征收决定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余姚市人民政府

  2017年6月14日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有关规定,本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凤山新村3号地块危旧房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余政征字〔2017〕3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余姚市凤山街道凤山新村70幢、72幢、74幢、76幢、78幢、80幢、82幢、84幢、86幢、88幢、90幢、92幢、94幢及公厕1座(具体以“凤山新村3号地块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为准),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约24000平方米,征收总户数452户。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房屋征收部门为余姚市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

  三、签约期限为40天,具体起止日期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搬迁期限为签约期限届满之日起90天内,因特殊原因搬迁确有困难的,经被征收人申请,征收部门同意后,可适当延长搬迁期限,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90天。

  四、本公告期限为1日,凤山新村3号地块危旧房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生效。

  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征收决定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征收决定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余姚市人民政府

  2017年6月14日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有关规定,本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凤山新村4号地块危旧房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余政征字〔2017〕4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余姚市凤山街道凤山新村42幢、44幢、46幢、48幢、56幢、58幢、外贸宿舍1、外贸宿舍2、阳明东路168号、42幢北侧无门牌号平房及公厕2座(具体以“凤山新村4号地块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为准),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约13000平方米,征收总户数220户。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房屋征收部门为余姚市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

  三、签约期限为25天,具体起止日期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搬迁期限为签约期限届满之日起90天内,因特殊原因搬迁确有困难的,经被征收人申请,征收部门同意后,可适当延长搬迁期限,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90天。

  四、本公告期限为1日,凤山新村4号地块危旧房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生效。

  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征收决定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征收决定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余姚市人民政府

  2017年6月14日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有关规定,本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凤山新村5号地块危旧房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余政征字〔2017〕5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余姚市凤山街道凤山新村2幢、4幢、6幢、8幢、18幢、20幢、24幢、26幢、28幢、30幢、32幢、34幢、36幢、118-4幢、综合楼、阳明东路118号、阳明东路134号、阳明东路136号、阳明东路138号、阳明东路154号及公厕2座(具体以“凤山新村5号地块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为准),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约24000平方米,征收总户数306户。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房屋征收部门为余姚市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

  三、签约期限为30天,具体起止日期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搬迁期限为签约期限届满之日起90天内,因特殊原因搬迁确有困难的,经被征收人申请,征收部门同意后,可适当延长搬迁期限,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90天。

  四、本公告期限为1日,凤山新村5号地块危旧房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生效。

  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征收决定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征收决定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余姚市人民政府

  2017年6月14日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有关规定,本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凤山新村6号地块危旧房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余政征字〔2017〕6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余姚市凤山街道凤山新村132弄、前埭、后埭及公厕1座(具体以“凤山新村6号地块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为准),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约5400平方米,征收总户数150户。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房屋征收部门为余姚市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

  三、签约期限为25天,具体起止日期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搬迁期限为签约期限届满之日起90天内,因特殊原因搬迁确有困难的,经被征收人申请,征收部门同意后,可适当延长搬迁期限,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90天。

  四、本公告期限为1日,凤山新村6号地块危旧房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生效。

  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征收决定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征收决定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余姚市人民政府

  2017年6月14日

原标题:

编辑: 杨丹

12则拆迁公告!涉及海曙、江北、余姚这些地方

稿源: 宁波发布 2017-06-29 18:12:00

  又有一波关于房子的重要信息来了!

  海曙区正式拉开今年危旧房改造序幕,高塘四村近期开始征询意愿,涉及征收总户数2300余户。此外,西河街危旧房改造地块房屋价值评估公告也已公布。

  除海曙区外,近日,江北区人民政府公布了4则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余姚市人民政府公布了6则危旧房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哪些地段被划入房屋征收范围?

  海曙体量最大危改项目启动

  涉及2300余户

  6月23日,海曙区同步启动高塘四村、高塘二村12弄危旧房改造地块项目征收意愿征询工作,建于上世纪80年代的高塘四村,存在着环境脏乱差、配套设施陈旧、台汛期间常出现低洼积水等现象,作为海曙区目前体量最大的危旧房改造项目,项目分为东、西两个片区,涉及征收总户数2300余户,总建筑面积约13万平方米。

  为了加快项目推进进度,工作组在对前期居民征收意愿初步排摸的基础上,首次采用征收意愿征询与入户调查登记工作同步开展模式,项目如若通过征收意愿征询,则无需再次开展入户调查登记,将大大加快项目推进进度。

  随着公告意愿征询工作开启,海曙区正式拉开了2017年危旧房改造工作的序幕。根据市、区的棚改政策,成片危旧房改造需通过投票方式,在拟征收范围内同意实施房屋征收的户数超过拟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总户数90%的前提下,方可启动下一步征收工作。未超过90%的,视作房屋征收意愿征询未通过,原则上五年内优先安排其他符合条件的项目。

  据悉,该项目的意愿征询工作为期一个月,持续到7月23日。届时,这2000多户居民的意愿,将直接决定该项目是否启动下一步的改造。

  西河街危旧房改造地块房屋价值评估

  公告公布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已于2017年3月30日作出《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关于西河街危旧房改造地块房屋征收的决定》(海政发〔2017〕9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根据《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77号)第十条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

  现宁波博信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以《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规程》为估价依据,对该项目的被征收房屋、安置房进行估价,最终确定比准价格为:

  1、被征收住宅评估比准价格为:15762元/平方米;

  2、被征收商业用房评估比准价格为:38551元/平方米(含房屋、土地价格);

  3、被征收办公用房评估比准价格为:8632元/平方米(含房屋、土地价格);

  4、后孙五江湾产权调换房屋评估比准价格为12452元/平方米;

  5、气象路泗洲家园、丽雅苑产权调换房屋评估比准价格为12463元/平方米;

  6、徐家漕广泽嘉园产权调换房屋评估比准价格为9645元/平方米。

  以上比准价格对应的比准案例情况如下:

  1、被征收住宅:住宅用房,砖混二等结构,南中朝向(朝向差价率为0),标准层次(层次差价率为0),使用年限为20年,内部无装修;

  2、被征收商业用房:商业用房,钢混二等结构,已使用年限20年(1997年建造),层高4.5米,开间3.6米,进深9米,开间进深比0.4,综合修正系数为1.0,无室内装修,土地为国有出让商业用地;

  3、被征收办公用房:办公用房,钢混二等结构,已使用年限20年(1997年建造),层高3.3米,综合修正系数为1.0,无室内装修,土地为国有出让办公用地;

  4、后孙五江湾产权调换房屋:住宅用房,钢混二等结构,南中朝向(朝向差价率为0),标准层次(层次差价率为0),使用年限为1年,内部无装修;

  5、气象路泗洲家园、丽雅苑产权调换房屋:住宅用房,钢混二等结构,南中朝向(朝向差价率为0),标准层次(层次差价率为0),使用年限为3年,内部无装修;

  6、徐家漕广泽嘉园产权调换房屋:住宅用房,钢混二等结构,南中朝向(朝向差价率为0),标准层次(层次差价率为0),使用年限为4年,内部无装修。

  二、根据《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77号)第十二条规定,现定于2017年6月17日至2017年6月23日对本项目涉及的被征收房屋进行集中入户评估。

  江北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4则)

  因旧城区改建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19号)等有关规定,本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孔浦成片危旧住宅区改造项目(9-1号区块)房屋征收决定(北区政房征决〔2017〕第04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东至大通路、西至原铁路沿线、南至甬江、北至大庆北路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具体门牌为:宁波市江北区大庆北路455弄2号、4号-14号、大庆北路455弄(集体宿舍)、下白沙路24号。如有出入,以区人民政府公布的征收范围为准。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约1.11万平方米,总征收户数住宅164户,非住宅2家,合计166户。

  上述范围内的被征收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房屋征收部门为江北区房屋征收办公室,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江北区孔浦街道拆迁办公室。

  三、本项目设定的签约期限为45日,(在规定期限内签约率达到80%以上后可视情况再给予一定的续签期),住宅搬迁期限为住宅签约期限届满之日起90日,非住宅搬迁期限为非住宅签约期限届满之日起150日。具体起止日期由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另行公布。

  四、本公告期限为1日,孔浦成片危旧住宅区改造项目(9-1号区块)房屋征收决定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生效。

  五、关于孔浦成片危旧住宅区改造项目(9-1号区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可见征收项目现场公告,也可见江北区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nbjiangbei.gov.cn/或江北区房屋征收办公室网站:http://zdcqb.nbjb.gov.cn/

  被征收人对本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征收决定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征收决定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

  2017年6月23日

  因旧城区改建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19号)等有关规定,本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孔浦成片危旧住宅区改造项目(9-3号区块)房屋征收决定(北区政房征决〔2017〕第05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为:东至孔浦村临时房(不含)、西至大庆北路266弄、南至大庆北路、北至红梅社区(不含)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具体门牌为:宁波市江北区大庆北路44号。如有出入,以区人民政府公布的征收范围为准。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约0.63万平方米,总征收户数住宅13户,非住宅1家,合计14户。

  上述范围内的被征收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房屋征收部门为江北区房屋征收办公室,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江北区孔浦街道拆迁办公室。

  三、本项目设定的签约期限为45日,(在规定期限内签约率达到80%以上后可视情况再给予一定的续签期),住宅搬迁期限为住宅签约期限届满之日起90日,非住宅搬迁期限为非住宅签约期限届满之日起150日。具体起止日期由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另行公布。

  四、本公告期限为1日,孔浦成片危旧住宅区改造项目(9-3号区块)房屋征收决定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生效。

  五、关于孔浦成片危旧住宅区改造项目(9-3号区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可见征收项目现场公告,也可见江北区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nbjiangbei.gov.cn/或江北区房屋征收办公室网站:http://zdcqb.nbjb.gov.cn/

  被征收人对本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征收决定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征收决定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

  2017年6月23日

  因甬江北岸大庆北路道路工程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19号)等有关规定,本人民政府依法作出甬江北岸大庆北路道路工程(二期)房屋征收决定(北区政房征决〔2017〕第06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为:东至怡西街,西至湖东路,南至规划红线,北至梅堰路与现状环城北路道路交叉口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具体门牌为:江北大庆北路39弄15号(宁波江北孔浦水产实业有限公司)、江北大庆北路318号-1(东海舰队部分)、大庆北路39弄1-13号(1-4幢)。如有出入,以区人民政府公布的征收范围为准。涉及房屋总建筑面积约1.5万平方米;总征收户数住宅150户,非住宅4家,合计154户。

  上述范围内的被征收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房屋征收部门为江北区房屋征收办公室,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江北区孔浦街道拆迁办公室。

  三、本项目设定的签约期限为45日,住宅搬迁期限为住宅签约期限届满之日起90日,非住宅搬迁期限为非住宅签约期限届满之日起150日。具体起止日期由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另行公告。

  四、本公告期限为1日,甬江北岸大庆北路道路工程(二期)房屋征收决定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生效。

  五、关于甬江北岸大庆北路道路工程(二期)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可见征收项目现场公告,也可见江北区人民政府网站: http://www.nbjiangbei.gov.cn/或江北区房屋征收办公室网站:http://zdcqb.nbjb.gov.cn/

  被征收人对本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征收决定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征收决定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

  2017年6月23日

  因甬江北岸大庆北路道路工程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19号)等有关规定,本人民政府依法作出甬江北岸大庆北路道路工程(三期)房屋征收决定(北区政房征决〔2017〕第07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为:东至怡西街,西至湖东路,南至规划红线,北至梅堰路与现状环城北路道路交叉口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具体门牌为:江北大庆北路426号(宁波市江北区甬江农村信用合作社)、江北大庆北路52号(屠官章)、大庆北路443号(沈善定)、江北大庆北路441-3号(邬伟德)、江北大庆北路443-1号(李基平)、江北大庆北路462号(徐新康)。涉及房屋总建筑面积约778平方米;总征收户数住宅6户。

  上述范围内的被征收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房屋征收部门为江北区房屋征收办公室,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江北区孔浦街道拆迁办公室。

  三、本项目设定的签约期限为15日,搬迁期限为签约期限届满之日起90日。具体起止日期由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另行公告。

  四、本公告期限为1日,甬江北岸大庆北路道路工程(三期)房屋征收决定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生效。

  五、关于甬江北岸大庆北路道路工程(三期)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可见征收项目现场公告,也可见江北区人民政府网站: http://www.nbjiangbei.gov.cn/或江北区房屋征收办公室网站:http://zdcqb.nbjb.gov.cn/

  被征收人对本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征收决定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征收决定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

  2017年6月23日

  余姚市人民政府

  关于凤山新村1号、2号、3号、4号、5号、6号地块

  危旧房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有关规定,本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凤山新村1号地块危旧房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余政征字〔2017〕1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余姚市凤山街道凤山新村54幢、55幢、56幢(原厂编56幢)、57幢、106幢、108幢、110幢、114幢、120幢(具体以“凤山新村1号地块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为准),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约19000平方米,征收总户数341户。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房屋征收部门为余姚市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

  三、签约期限为35天,具体起止日期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搬迁期限为签约期限届满之日起90天内,因特殊原因搬迁确有困难的,经被征收人申请,征收部门同意后,可适当延长搬迁期限,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90天。

  四、本公告期限为1日,凤山新村1号地块危旧房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生效。

  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征收决定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征收决定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余姚市人民政府

  2017年6月14日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有关规定,本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凤山新村2号地块危旧房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余政征字〔2017〕2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余姚市凤山街道凤山新村50幢、51幢、52幢、96幢、98幢、100幢、102幢、104幢、阳明东路280号、凤山路西侧平房及公厕1座(具体以“凤山新村2号地块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为准),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约17000平方米,征收总户数316户。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房屋征收部门为余姚市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

  三、签约期限为30天,具体起止日期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搬迁期限为签约期限届满之日起90天内,因特殊原因搬迁确有困难的,经被征收人申请,征收部门同意后,可适当延长搬迁期限,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90天。

  四、本公告期限为1日,凤山新村2号地块危旧房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生效。

  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征收决定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征收决定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余姚市人民政府

  2017年6月14日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有关规定,本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凤山新村3号地块危旧房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余政征字〔2017〕3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余姚市凤山街道凤山新村70幢、72幢、74幢、76幢、78幢、80幢、82幢、84幢、86幢、88幢、90幢、92幢、94幢及公厕1座(具体以“凤山新村3号地块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为准),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约24000平方米,征收总户数452户。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房屋征收部门为余姚市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

  三、签约期限为40天,具体起止日期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搬迁期限为签约期限届满之日起90天内,因特殊原因搬迁确有困难的,经被征收人申请,征收部门同意后,可适当延长搬迁期限,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90天。

  四、本公告期限为1日,凤山新村3号地块危旧房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生效。

  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征收决定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征收决定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余姚市人民政府

  2017年6月14日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有关规定,本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凤山新村4号地块危旧房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余政征字〔2017〕4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余姚市凤山街道凤山新村42幢、44幢、46幢、48幢、56幢、58幢、外贸宿舍1、外贸宿舍2、阳明东路168号、42幢北侧无门牌号平房及公厕2座(具体以“凤山新村4号地块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为准),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约13000平方米,征收总户数220户。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房屋征收部门为余姚市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

  三、签约期限为25天,具体起止日期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搬迁期限为签约期限届满之日起90天内,因特殊原因搬迁确有困难的,经被征收人申请,征收部门同意后,可适当延长搬迁期限,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90天。

  四、本公告期限为1日,凤山新村4号地块危旧房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生效。

  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征收决定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征收决定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余姚市人民政府

  2017年6月14日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有关规定,本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凤山新村5号地块危旧房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余政征字〔2017〕5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余姚市凤山街道凤山新村2幢、4幢、6幢、8幢、18幢、20幢、24幢、26幢、28幢、30幢、32幢、34幢、36幢、118-4幢、综合楼、阳明东路118号、阳明东路134号、阳明东路136号、阳明东路138号、阳明东路154号及公厕2座(具体以“凤山新村5号地块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为准),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约24000平方米,征收总户数306户。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房屋征收部门为余姚市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

  三、签约期限为30天,具体起止日期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搬迁期限为签约期限届满之日起90天内,因特殊原因搬迁确有困难的,经被征收人申请,征收部门同意后,可适当延长搬迁期限,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90天。

  四、本公告期限为1日,凤山新村5号地块危旧房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生效。

  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征收决定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征收决定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余姚市人民政府

  2017年6月14日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有关规定,本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凤山新村6号地块危旧房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余政征字〔2017〕6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余姚市凤山街道凤山新村132弄、前埭、后埭及公厕1座(具体以“凤山新村6号地块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为准),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约5400平方米,征收总户数150户。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房屋征收部门为余姚市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

  三、签约期限为25天,具体起止日期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搬迁期限为签约期限届满之日起90天内,因特殊原因搬迁确有困难的,经被征收人申请,征收部门同意后,可适当延长搬迁期限,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90天。

  四、本公告期限为1日,凤山新村6号地块危旧房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生效。

  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征收决定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征收决定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余姚市人民政府

  2017年6月14日

原标题:

编辑: 杨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