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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购优惠券有效期被"缩水" 律师:与美团共涉嫌虚假广告
稿源: 现代金报   2017-11-08 06:56:00 报料热线:81850000

推出二折优惠券活动的火锅店 见习记者张清颖摄

蒋先生领取的优惠券(受访者供图)

  维权时间:11月7日

  维权事件:网购优惠券“缩水”

  维权记者:朱琳张清颖(见习)

  “一张有效期截止到明年6月份的优惠券,买单时门店居然不认了,单方面宣布优惠券失效,又不给合理解释……”

  今年6月,家住海曙的蒋先生在美团APP上领取了一张巴邑火锅店二折优惠券,上面明确写着有效期为“2017年6月20日至2018年6月4日”。然而,当他拿这张优惠券到指定门店结账时,却被告知“优惠活动已经结束”,这让蒋先生很是郁闷。

  昨日,金报记者就此事进行了采访。

  消费者不解:

  优惠券有效期到明年6月份

  进火锅店消费

  却被告知已无法使用

  蒋先生说的这家巴邑火锅店,位于鄞州区世纪东方商业广场B1层,开张已4个多月。

  “我是听朋友介绍,说这家店不错,看美团上评价也过得去,而且刚好赶上店里做活动,有免费的二折优惠券可以领取,就更加想去试试了。”蒋先生说。

  蒋先生向金报记者展示了这张优惠券,上面写着“6月29日开业全场菜品二折”,其下又明确标出,“有效期2017.06.20-2018.06.04”,对于使用金额及菜品种类,则没有做出规定。

  11月1日晚,蒋先生和两位朋友一起来到巴邑火锅店就餐。

  然而买单时,面对蒋先生出示的这张二折优惠券,工作人员明确表示,“这是美团页面显示错误,优惠活动已经结束,这张券现在不能使用了。”

  店员的回答让蒋先生困惑,“店员一方面是认可这张消费券的,但另一方面对于券没法正常使用的问题,又提供不了解决办法。”

  最后,蒋先生一行还是按照原价支付了358元。

  回家后,蒋先生将自己的遭遇分享到个人微博上。“美团客服当晚就在微博评论给我留言,说会马上联系我,可一直到今天,也没有任何回复。”蒋先生说。

  店家这么说:

  优惠券标明有效期一年

  其实仅为广告效果

  实际只能开业当天用

  昨天下午,金报记者来到鄞州区世纪东方商业广场,就此事采访了巴邑火锅店主管黄先生。

  “这种优惠券领取时间是今年6月4日到6月26日,并且只能在我们门店开业当天,也就是6月29日使用,过了那天,这种券就不能再使用了。”对于蒋先生的优惠券为何会失效,黄先生这样解释。

  “可是上面显示有效期截止到明年6月份,这又是怎么回事?”金报记者进一步询问。

  “公司出于效果考虑,希望把时间段放久一点。券上有效期设定为1年,是因为我们和美团合作的广告时间是1年,所以这个信息会一直放到明年6月份。当时没有标明优惠券仅限开业当天使用,后来改也改不了了,拿着这张券来店里询问的顾客也确实不在少数。”黄先生表示。

  随后,金报记者将此事反馈给美团网公关部。截至记者发稿,美团尚未有明确答复。

  究竟谁有理?

  商家行为构成违约

  且与美团共同涉嫌虚假广告

  因涉事顾客并不止蒋先生一人,金报记者就此事咨询了浙江盛宁律师事务所的吴肖锋律师。

  商家发出优惠券的行为属于要约邀请,顾客进店并且消费,就表示双方之间已经形成合同关系。

  商家为了吸引要约人顾客所提出的优惠条件,如果被顾客所接受,且因此而进店消费,那么优惠券中的优惠条件就构成协商一致的合同条款,商家应当履行。商家做出了承诺,却反悔不想兑现,这属于典型的不诚信行为,并构成违约。因此,依据《合同法》,商家应当按照两折结算,退回顾客多付的钱。如无法顺利解决,消费者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或美团投诉此事。

  根据我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例中,巴邑火锅店和美团均存在涉嫌虚假广告行为,可向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此事,两者均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相关新闻

  网购优惠券到店不能用

  店家说:“看脸”决定

  金报讯(记者徐晨冰)近日,宁波市民翁女士在东论上发帖称,她在美团上看到一家名叫婵尚造型养生会所推出的优惠券,只要第一次进店消费,花38元就可以享受该店68元高级设计师洗吹剪服务。

  翁女士到店,工作人员却告诉她,这种优惠券只适合第一次到店的贵宾享用,她并不在此列。从没来这里做过头发,怎么就不能用呢?记者前往会所帮翁女士一探究竟。

  事件还原:

  优惠券到店不能使用

  上月底,翁女士想打理下自己的头发,但拿不定主意去哪家美发店。

  此时,男友张先生向她推荐了婵尚造型养生会所,理由是服务比较好。

  “他之前去过,当时也是买了优惠券,说各种服务非常到位。”听完男友推荐后,翁女士在美团上购买了优惠券。

  到店出示优惠券后,前台工作人员对翁女士说,她不能使用这个券,理由是翁女士是第二次到店。自己之前确实没来过婵尚造型养生会所,工作人员怎么判定自己是第二次来呢?

  工作人员说,这里的发型设计师认识翁女士,他们因此判定翁女士是第二次到店。如果翁女士想继续享受服务,必须买美团上价值68元的优惠券。听完工作人员说法,翁女士扭头就走。

  店家回应:

  档案判定优惠券使用条件

  随后,金报记者联系到了位于海曙区月湖盛园的这家婵尚造型养生会所,一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每个使用优惠券的顾客,他们都会进行登记。

  “我们这里都有档案登记,判断顾客是第几次来店。”

  那么翁女士之前确实没有来店进行消费,也没有进行过优惠券使用登记,为什么直接被拒绝了呢?

  对于这个情况,该工作人员说:“没事的,那叫她过来好了。之前和他们(店里工作人员)说过了,38元券可以用的。”

  事后,翁女士对金报记者表达了感谢:“多亏了你们,不然我就稀里糊涂多付钱了。”

原标题:团购优惠券 有效期被“缩水”

编辑: 应波纠错:171964650@qq.com

团购优惠券有效期被"缩水" 律师:与美团共涉嫌虚假广告

稿源: 现代金报 2017-11-08 06:56:00

推出二折优惠券活动的火锅店 见习记者张清颖摄

蒋先生领取的优惠券(受访者供图)

  维权时间:11月7日

  维权事件:网购优惠券“缩水”

  维权记者:朱琳张清颖(见习)

  “一张有效期截止到明年6月份的优惠券,买单时门店居然不认了,单方面宣布优惠券失效,又不给合理解释……”

  今年6月,家住海曙的蒋先生在美团APP上领取了一张巴邑火锅店二折优惠券,上面明确写着有效期为“2017年6月20日至2018年6月4日”。然而,当他拿这张优惠券到指定门店结账时,却被告知“优惠活动已经结束”,这让蒋先生很是郁闷。

  昨日,金报记者就此事进行了采访。

  消费者不解:

  优惠券有效期到明年6月份

  进火锅店消费

  却被告知已无法使用

  蒋先生说的这家巴邑火锅店,位于鄞州区世纪东方商业广场B1层,开张已4个多月。

  “我是听朋友介绍,说这家店不错,看美团上评价也过得去,而且刚好赶上店里做活动,有免费的二折优惠券可以领取,就更加想去试试了。”蒋先生说。

  蒋先生向金报记者展示了这张优惠券,上面写着“6月29日开业全场菜品二折”,其下又明确标出,“有效期2017.06.20-2018.06.04”,对于使用金额及菜品种类,则没有做出规定。

  11月1日晚,蒋先生和两位朋友一起来到巴邑火锅店就餐。

  然而买单时,面对蒋先生出示的这张二折优惠券,工作人员明确表示,“这是美团页面显示错误,优惠活动已经结束,这张券现在不能使用了。”

  店员的回答让蒋先生困惑,“店员一方面是认可这张消费券的,但另一方面对于券没法正常使用的问题,又提供不了解决办法。”

  最后,蒋先生一行还是按照原价支付了358元。

  回家后,蒋先生将自己的遭遇分享到个人微博上。“美团客服当晚就在微博评论给我留言,说会马上联系我,可一直到今天,也没有任何回复。”蒋先生说。

  店家这么说:

  优惠券标明有效期一年

  其实仅为广告效果

  实际只能开业当天用

  昨天下午,金报记者来到鄞州区世纪东方商业广场,就此事采访了巴邑火锅店主管黄先生。

  “这种优惠券领取时间是今年6月4日到6月26日,并且只能在我们门店开业当天,也就是6月29日使用,过了那天,这种券就不能再使用了。”对于蒋先生的优惠券为何会失效,黄先生这样解释。

  “可是上面显示有效期截止到明年6月份,这又是怎么回事?”金报记者进一步询问。

  “公司出于效果考虑,希望把时间段放久一点。券上有效期设定为1年,是因为我们和美团合作的广告时间是1年,所以这个信息会一直放到明年6月份。当时没有标明优惠券仅限开业当天使用,后来改也改不了了,拿着这张券来店里询问的顾客也确实不在少数。”黄先生表示。

  随后,金报记者将此事反馈给美团网公关部。截至记者发稿,美团尚未有明确答复。

  究竟谁有理?

  商家行为构成违约

  且与美团共同涉嫌虚假广告

  因涉事顾客并不止蒋先生一人,金报记者就此事咨询了浙江盛宁律师事务所的吴肖锋律师。

  商家发出优惠券的行为属于要约邀请,顾客进店并且消费,就表示双方之间已经形成合同关系。

  商家为了吸引要约人顾客所提出的优惠条件,如果被顾客所接受,且因此而进店消费,那么优惠券中的优惠条件就构成协商一致的合同条款,商家应当履行。商家做出了承诺,却反悔不想兑现,这属于典型的不诚信行为,并构成违约。因此,依据《合同法》,商家应当按照两折结算,退回顾客多付的钱。如无法顺利解决,消费者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或美团投诉此事。

  根据我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例中,巴邑火锅店和美团均存在涉嫌虚假广告行为,可向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此事,两者均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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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店家说:“看脸”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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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翁女士到店,工作人员却告诉她,这种优惠券只适合第一次到店的贵宾享用,她并不在此列。从没来这里做过头发,怎么就不能用呢?记者前往会所帮翁女士一探究竟。

  事件还原:

  优惠券到店不能使用

  上月底,翁女士想打理下自己的头发,但拿不定主意去哪家美发店。

  此时,男友张先生向她推荐了婵尚造型养生会所,理由是服务比较好。

  “他之前去过,当时也是买了优惠券,说各种服务非常到位。”听完男友推荐后,翁女士在美团上购买了优惠券。

  到店出示优惠券后,前台工作人员对翁女士说,她不能使用这个券,理由是翁女士是第二次到店。自己之前确实没来过婵尚造型养生会所,工作人员怎么判定自己是第二次来呢?

  工作人员说,这里的发型设计师认识翁女士,他们因此判定翁女士是第二次到店。如果翁女士想继续享受服务,必须买美团上价值68元的优惠券。听完工作人员说法,翁女士扭头就走。

  店家回应:

  档案判定优惠券使用条件

  随后,金报记者联系到了位于海曙区月湖盛园的这家婵尚造型养生会所,一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每个使用优惠券的顾客,他们都会进行登记。

  “我们这里都有档案登记,判断顾客是第几次来店。”

  那么翁女士之前确实没有来店进行消费,也没有进行过优惠券使用登记,为什么直接被拒绝了呢?

  对于这个情况,该工作人员说:“没事的,那叫她过来好了。之前和他们(店里工作人员)说过了,38元券可以用的。”

  事后,翁女士对金报记者表达了感谢:“多亏了你们,不然我就稀里糊涂多付钱了。”

原标题:团购优惠券 有效期被“缩水”

纠错:171964650@qq.com 编辑: 应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