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记者了解到,宁波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联合发出通知,城区(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大榭开发区、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从744元调整提高到804元。
调整后不同户型的具体救助标准为:共同生活成员为3人或3人以上的家庭,按人均月收入804元标准给予差额救助;共同生活成员为2人的家庭,补差额基础上人均月增发20元;单人户家庭,补差额基础上月增发40元。
新低保标准自2017年12月1日起执行。根据2017年修订出台的《宁波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规定,最低生活保障金人均差额低于当地低保标准30%的,按照30%计发。
奉化区、各县(市)和杭州湾新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也将由各地根据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40%进行调整,与城区同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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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宁波低保制度不断完善。从2012年1月起,宁波在全省率先实现低保制度“城乡一体、标准一致”,并适时调整提高低保标准。城区月低保标准从2012年的525元提高到804元,5年来提高了279元,年均增长9%。
记者徐挺 通讯员梅薇
原标题:宁波城区居民低保标准提高到每月804元,5年多了27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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