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仑区人民政府发布了4则有关房屋征收的公告,涉及大碶街道五家池弄15、16、17号危旧房改造项目;大碶街道北仑职高教师楼1幢危旧房改造项目;大碶街道三江口小区1、3幢危旧房改造项目;小港街道兴浦街17号、31号、45号危旧房改造项目。
余姚市国土资源局发布了两则拆迁公告,涉及余姚市棚户区二期改造项目低塘街道后堰路区块、余姚市棚户区二期改造牟山湖竺山区块项目。
关于大碶街道五家池弄15、16、17号危旧房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为了旧城区改建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有关规定,本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大碶街道五家池弄15、16、17号危旧房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仑房征决〔2017〕15号。现将该项目房屋征收有关事项决定如下:
一、征收范围为东至上街,西至人民北路,南至镇大路,北至下街,具体幢号为:五家池弄15、16、17号。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约0.16万平方米,征收总户数27户。
上述征收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房屋征收部门为北仑区(开发区)房屋征收办公室,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大碶街道街道办事处。
三、签约、搬迁期限为60日,具体起止日期在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确认后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
四、本公告期限为2日,大碶街道大碶街道五家池弄15、16、17号危旧房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生效。
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征收决定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征收决定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北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关于大碶街道北仑职高教师楼1幢危旧房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为了旧城区改建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有关规定,本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大碶街道北仑职高教师楼1幢危旧房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仑房征决〔2017〕14号。现将该项目房屋征收有关事项决定如下:
一、征收范围为东至人民路,西至镇定桥,南至灵峰路,北至沿河,具体幢号为:北仑职高教师楼1幢。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约0.15万平方米,征收总户数20户。
上述征收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房屋征收部门为北仑区(开发区)房屋征收办公室,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大碶街道办事处。
三、签约、搬迁期限为60日,具体起止日期在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确认后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
四、本公告期限为2日,大碶街道北仑职高教师楼1幢危旧房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生效。
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征收决定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征收决定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北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关于大碶街道三江口小区1、3幢危旧房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为了旧城区改建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有关规定,本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大碶街道三江口小区1、3幢危旧房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仑房征决〔2017〕16号。现将该项目房屋征收有关事项决定如下:
一、征收范围为东至镇大路,西至沿河,南至宁穿路,北至坝头路,具体幢号为:三江口小区1幢、3幢。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约0.21万平方米,征收总户数40户。
上述征收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房屋征收部门为北仑区(开发区)房屋征收办公室,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大碶街道办事处。
三、签约、搬迁期限为60日,具体起止日期在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确认后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
四、本公告期限为2日,大碶街道三江口小区1、3幢危旧房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生效。
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征收决定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征收决定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北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关于小港街道兴浦街17号、31号、45号危旧房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为了旧城区改建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有关规定,本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小港街道兴浦街17号、31号、45号危旧房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仑房征决〔2017〕17号。现将该项目房屋征收有关事项决定如下:
一、征收范围为东至小港街道兴浦路,西至前进路,南至江南公路,北至振港路,具体幢号为:兴浦街17号、31号、45号。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约1.1万平方米,征收总户数120户。
上述征收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房屋征收部门为北仑区(开发区)房屋征收办公室,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小港街道办事处。
三、签约、搬迁期限为60日,具体起止日期在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确认后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
四、本公告期限为2日,小港街道兴浦街17号、31号、45号危旧房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生效。
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征收决定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征收决定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北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余姚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公告(余征集拆〔2017〕第4号)
因余姚市棚户区二期改造项目低塘街道后堰路区块建设需要,根据浙江省政府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该征地范围内的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实施方案,已经余姚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就房屋拆迁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拆迁人:余姚市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
2.拆迁范围:东至低塘镇北路、南至后横河江、西至迎春路、北至低塘小学的征收红线范围内已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房屋,具体范围以现场征收规划红线和征地红线为准。
3.补偿安置的方式和标准:房屋拆迁实行调产安置或货币安置,补偿标准按“余政发〔2009〕45号”文件执行。
4.搬迁期限:至2018年4月30日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拆迁当事人对上述房屋拆迁有关事项有异议的,可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余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余姚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公告(余征集拆〔2017〕第5号)
因余姚市棚户区二期改造牟山湖竺山区块项目建设需要,根据浙江省政府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该征地范围内的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实施方案,已经余姚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就房屋拆迁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拆迁人:余姚市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
2.拆迁范围:东至竺山岛东面、南至过五线北面、西至竺山岛西面、北至竺山岛北面的征收红线范围内已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房屋,具体范围以现场征收规划红线和征地红线为准。
3.补偿安置的方式和标准:房屋拆迁实行调产安置或货币安置,补偿标准按“余政发〔2009〕45号”文件执行。
4.搬迁期限:至2018年3月15日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拆迁当事人对上述房屋拆迁有关事项有异议的,可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余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标题:政府再发6则公告!宁波这些房屋计划征收!有你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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