样无所顾忌的公开言论,即便没有违背执业规范,也未必符合执业律师所应具备的社会公德要求。
“我实在不想我将来的小孩的爸爸出生于县城”、“杀马特乡村非主流的时候只知道买LV”、“一单业务几百万律师费还是很累的,开票最多只能开一百万一张”……
看到这番炫富嘲贫的网上言论,很容易让人联想起此前的郭美美,或者《非诚勿扰》中那位“宁可坐在宝马车上哭”的女嘉宾马诺,是以很快成为公众热议的焦点。
其实,这是一名自称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的张晴律师,在自己朋友圈及微博发表的言论。10日,广东省律师协会向深圳市律师协会发送了一份案件转送处理函,表示从相关渠道了解到张晴律师在网上发表的信息涉嫌虚假宣传,根据案件管辖规定,请深圳市律师协会按照规定处理,并及时反馈处理情况。
广东省律师协会向深圳市律师协会发送了一份案件转送处理函@北京青年报图
的确,对于执业律师而言,如果故意通过不当言论,扩大个人影响力,就有违反执业规范之嫌。我国《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44条明确规定,律师“不得利用新闻媒介或其他手段向其提供虚假信息或夸大自己的专业能力”。之所以作出这样的禁止性规定,是因为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进而影响整个律师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从传统观点看,律师行业的“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主要是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对有关律师业务服务质量、功能等方面进行宣传比较,通过有真有假的内容,表明本律师事务所或律师提供的服务更优,以此来打击特定或不特定的竞争对手。而微信等新兴平台的出现,则为“另类宣传”炒作、扩大个人知名度,提供了土壤。对于这类现象,尽管形式上发生了微妙改变,但仍可以归入“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之类。
或许,在张晴律师看来,这不过是自己的个人言论自由,就算有点“刺激”,也没有什么大不了的。问题是,这样无所顾忌的公开言论,即便没有违背执业规范,也未必符合执业律师所应具备的社会公德要求。
再看《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7条,明确规定“律师应当珍视和维护律师职业声誉”,“模范遵守社会公德”,“注重陶冶品行和职业道德修养”。炫富嘲贫的言语,肆意发布于大庭广众之下,与社会公认的主流道德显然是格格不入,应属于行业规制的范围。
审视这位女律师的“炫富言论”,无论就道德,还是执业规范而言,都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根据《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45条,“由律师协会依照会员处分办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予以处罚”。
目前,相关调查正在进行,对张晴律师是否需要作出处分、处罚,还需要有关部门依规处理。身为名牌大学(待查)的法学生、执业律师,本应有更强的法规意识和道德水准,如此成为社会焦点,的确需要反思。对整个律师行业来说,这也是值得警醒的一课。
原标题:女律师高调炫富被调查:向左是道德失范,向右是执业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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