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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交通肇事导致的损失 妻子是否有义务赔偿?
稿源: 中国宁波网   2018-01-29 07:41:00 报料热线:81850000

  【问题】

  去年年初,来自江西的吕某死于一起车祸,肇事者张某因全责被判刑三年。此案开庭审理时,吕某家人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张某赔偿损失,法院判决张某赔偿50余万元。由于张某尚在服刑,吕某家人没能拿到赔偿款。为此,吕某家属要求追加张某妻子朱某为被执行人,并请求强制执行作为朱某与张某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等所有财产。吕某家人认为,车祸发生在朱某与张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张某所负民事赔偿责任所产生的义务,应由夫妻共同赔偿。为此,朱某问,吕某亲属的理由是否成立?

  【说法】

  首先,吕某家人要求追加朱某为被执行人,缺乏程序法上的依据。关于在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的规定,现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有对应规定,但相关条款均没有规定因为刑事犯罪导致的损失,可以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的情形。与之相对应,在本案中,也就没有将朱某追加为被执行人的法律依据。

  其次,追加朱某为被执行人也缺乏实体法上的依据。一方面,罪责自负是刑事法律确立的基本原则,即虽然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害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并没有规定可以把被告人的配偶作为被告索要民事赔偿。另一方面,侵权责任的承担应当按照过错责任原则来处理,有过错就必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没有过错一般则不应担责。显然,在本案中,朱某并不存在过错,《侵权责任法》中也没有配偶应为夫或妻一方的侵权责任承担责任的规定。再一方面,《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对夫妻共同债务有明确表述:“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本案当事人张某因交通肇事产生的损害,并非“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即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第三,死者吕某的亲属可以要求执行朱某与肇事人张某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张某的份额。因为入狱的张某无属于其个人的财产,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采取对应措施,就不能保护死者吕某亲属的合法权益,因此,吕某亲属虽不能要求执行属于朱某的财产,但可以要求执行张某与朱某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张某的财产份额。(宁波日报梅生)

原标题:丈夫交通肇事导致的损失, 妻子是否有义务赔偿?

编辑: 应波纠错:171964650@qq.com

丈夫交通肇事导致的损失 妻子是否有义务赔偿?

稿源: 中国宁波网 2018-01-29 07:41:00

  【问题】

  去年年初,来自江西的吕某死于一起车祸,肇事者张某因全责被判刑三年。此案开庭审理时,吕某家人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张某赔偿损失,法院判决张某赔偿50余万元。由于张某尚在服刑,吕某家人没能拿到赔偿款。为此,吕某家属要求追加张某妻子朱某为被执行人,并请求强制执行作为朱某与张某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等所有财产。吕某家人认为,车祸发生在朱某与张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张某所负民事赔偿责任所产生的义务,应由夫妻共同赔偿。为此,朱某问,吕某亲属的理由是否成立?

  【说法】

  首先,吕某家人要求追加朱某为被执行人,缺乏程序法上的依据。关于在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的规定,现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有对应规定,但相关条款均没有规定因为刑事犯罪导致的损失,可以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的情形。与之相对应,在本案中,也就没有将朱某追加为被执行人的法律依据。

  其次,追加朱某为被执行人也缺乏实体法上的依据。一方面,罪责自负是刑事法律确立的基本原则,即虽然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害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并没有规定可以把被告人的配偶作为被告索要民事赔偿。另一方面,侵权责任的承担应当按照过错责任原则来处理,有过错就必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没有过错一般则不应担责。显然,在本案中,朱某并不存在过错,《侵权责任法》中也没有配偶应为夫或妻一方的侵权责任承担责任的规定。再一方面,《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对夫妻共同债务有明确表述:“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本案当事人张某因交通肇事产生的损害,并非“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即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第三,死者吕某的亲属可以要求执行朱某与肇事人张某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张某的份额。因为入狱的张某无属于其个人的财产,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采取对应措施,就不能保护死者吕某亲属的合法权益,因此,吕某亲属虽不能要求执行属于朱某的财产,但可以要求执行张某与朱某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张某的财产份额。(宁波日报梅生)

原标题:丈夫交通肇事导致的损失, 妻子是否有义务赔偿?

纠错:171964650@qq.com 编辑: 应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