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欧盟委员会发布(EU) 2018/122号法规,修订关于纺织纤维名称和相关标签及标签的(EU) No 1007/2011号法规,拟将“聚丙烯酸酯”作为新纺织纤维名称列入”附件I的清单中。修订内容已于2018年2月15日生效。
(EU) No 1007/2011规定,纺织产品要有标签说明其纤维成份,以便通过分析标签说明检查产品是否符合规定。该法规主要内容包括:说明纺织产品所有纤维成份的一般义务;申请新纤维名称的最低技术要求;规定若含有源自动物的非纺织成份必须说明;自雇裁缝匠应顾客要求制造的纺织产品可获豁免。欧委会也有权根据相关法规修订(EU) No 1007/2011的技术附件,并发表与有害物质相关的研究报告。
据悉,法规(EU)No 1007/2011是关于纺织纤维名称以及纺织品的纤维成份标签及标记,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必不可少,其规定市场上提供的纺织产品,80%纺织纤维的产品,包括原材料、半加工品、加工品、半制成品和成品,均在规例规管范围,在欧盟市场销售时,必须附上标签、标记或相关商业文件。此外,在产品的工业生产及商业分销的各个阶段,均强制标示产品的纤维成份。
标签一直是产品在市场中顺利流通的不可忽视的重要细节,消费者通过标签对产品产生认识并选择购买,而纺织品中的原料成分不仅影响到消费者的喜好和健康,还对洗涤方式、保存方式都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因此越来越多的国家对于纺织品标签的真实可靠性都开始制订明确的要求。近年来,纤维成分标签已逐渐成为欧盟、美国以及其他国家对我国服装出口设置技术性贸易措施的焦点。美国、日本、欧盟等国家和地区相继颁布有关纤维成分标签的技术法规和标准,如2014年美国《纺织纤维产品识别法》及《羊毛产品标签法》要求进口纺织品及服装必须加施标志或标签,标签必须采用英文标识,且必须符合相关规则;2017年欧盟对原纺织品生态标签标准2014/350/EU进行修订,延长纺织品生态标签认证规定的有效期;日本于2015年10月修改了纺织产品品质标签规定,在新的洗涤标签中增加了滚筒式的洗涤烘干机等“转笼烘燥”、适用于有色服装等漂白的“氧漂”等新的洗涤标签,适用温度的划分也比过去更加细致,洗涤标签从以往的6分类22种类变为5分类41种类。
纺织品一直是宁波重点出口产品,远销世界100多个国家和地区。据海关数据统计,2017年,宁波口岸纺织纱线、织物及制品出口1301.3亿元,服装及衣着附件出口649.3亿元,同比分别增加13.8%和4%。日益严苛的技术壁垒将对纺织产业产生一定的影响,为此,宁波检验检疫局提醒纺织品出口企业:要真解读国际上有关纤维成分标签的技术法规和标准,使用标准规定的术语和名称。同时要按标准规定,按出口国要求,规范出口服装成分标识,正确标明纤维含量、种类,纤维成分及含量比例必须保证产品标签内容与实物的一致性,避免因成分不符等原因造成出口遇阻,以规避贸易风险。
朱堂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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