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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一对夫妻离婚 丈夫出具给妻子的借据等于一张白纸?
稿源: 中国宁波网   2018-03-26 07:25:00 报料热线:81850000

  周建平摄

  制图庄豪

  富家女恋上男主播,伤心伤财起诉离婚追讨借款

  夫妻离婚,实际上是通过法律手段来清理和了结双方之间的各种牵扯,这其中最为重要的是财产的分割,而这种分割的基础首先是要确认什么是共同财产,只有共同财产,才能进行分割。在了解什么是共同财产之前,我们先来看一起宁海县人民法院近日审结的案子。

  2015年8月底,宁海女子林某通过某网络平台结识了男主播李某。28岁的李某是福建人,其凭借着英俊外表和能说会道,收获了一大批女粉丝,家境殷实的林某就是其中之一。两人相识不久,便迅速确定了恋爱关系。在这一段网恋过程中,痴情的林某经常购买礼物向李某示好,只要李某想要的,林某都会满足,共计花费了10万余元。

  相恋3个月后,林某主动飞往福建与心上人相会。李某向林某求婚,被爱情冲昏了头脑的林某自以为找到了心中的白马王子,欣然同意,几天后,两人便登记结婚。

  登记结婚不久,李某便以办酒席、购置婚房所需等各种理由向林某甚至其父母等人“借钱”,总计有几十万元。之后,李某却始终拖延着未办酒席,婚后两人也聚少离多,矛盾因此产生。

  等到冷静下来,林某后悔不已,想尽快结束这段因一时冲动缔结的婚姻。2016年3月,林某向福建当地法院起诉,要求判决两人离婚,之后又因各种原因撤回了诉讼,但两人处于分居状态。一年后,林某又起诉至宁海县人民法院,要求判决两人离婚,对相关财产进行清理,追讨李某所欠款项。

  庭审时,双方对结束婚姻关系无异议,但对李某出具给林某、总额共27万元的三张借条,以及登记在林某名下的一辆豪华轿车的产权归属产生了争议。被告李某表示,虽然其曾向林某出具了三张借条,但总计27万元的借款发生在双方登记结婚之后,而夫妻之间并没有借钱这一说法,所以,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不成立。而登记在林某名下的车辆是在婚内购置的,按照规定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有权分割这一财产。

  林某则表示,两人登记结婚后,李某根本没有尽到一个丈夫的责任,在经济上也没有给这个所谓的家庭作出过任何贡献,反而时常向自己借钱,自己所有的资产都来自于婚前,因此,根本没有什么夫妻共同财产。现在,既然婚姻已经无法继续,李某就必须将借款全数归还。她同时表示,这辆轿车是在她第一次提起离婚诉讼期间,用自己的钱购置的,而在这段时间内,两人并没有共同生活,该车与李某没有任何关系,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去年9月底,宁海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准许双方离婚,同时判决李某归还林某借款27万元,并驳回了李某要求分割车辆的诉请。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春节前作出二审裁定,维持了一审判决。

  根据具体情况分清财产性质

  这起案件的核心问题在于对财产性质的认定。在被告李某看来,他虽然向林某借款,出具了借条,但由于两人已登记结婚,是夫妻关系,所以,涉案的27万元就不是借款,只不过是夫妻共同财产的一种特殊存在方式。法院民事庭法官表示,被告李某的这种说法,可能会被不少人认同:两人既然是夫妻,当然就是一体的,双方之间自然不存在什么债务关系。

  那么,法院的判决结果为何与很多人的认知不一样呢?我们来看法院的权威说法:本案双方当事人在未经充分了解的情况下草率结婚,婚后在较短时间内又分居生活,现双方均同意离婚,对此,应予以支持。本案原告女方要求男方偿还婚内借款27万元,因借条上明确载明了还款金额、时间,且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多笔资金往来记录,而双方在婚前并未进行过财产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可认定双方之间的这些债务,实际上是对于该部分财产的一种特别约定,因此,林某要求李某按照这一特殊约定归还借款27万元,其诉请应予以支持。

  对于被告李某提出的分割登记在女方名下轿车的诉请,法院予以驳回,也就是说,在法院看来,这辆轿车虽然是在双方尚未解除婚姻关系期间购买的,但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是林某一方的个人财产。法院是这样论述理由的:双方当事人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短期内即分居生活,夫妻财产难以形成较大的混同,且男方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该车辆属于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故不能支持该项诉请。

  民事庭法官表示,根据我国法律,男女双方结婚后所产生的财产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拥有的财产数额和形式越来越多,因此产生了对财产归属和性质作更细划分的要求,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了多个司法解释,以顺应这一要求,其中对一些特殊的财产的归属作了特别规定,男女结婚以后产生的财产并非都是共同财产。

  但在具体的现实生活中,对于财产性质的认定还是有一定难度的,极易产生争议。这些认定相对较难的财产主要有住房公积金、保险、婚后购买(特别是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商业用房的承租权和转租权、公司股权、奖牌及其奖金、知识产权与收益、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和自主择业费、彩礼和礼金、债权等等。

  这位法官最后表示,区分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对于离婚夫妻分割财产有重要指导意义,每个人特别是离婚双方当事人对相关知识应有所了解。

  记者董小军 通讯员郑珊珊

原标题:丈夫出具给妻子的借据, 等于一张白纸?

编辑: 陈奉凤纠错:171964650@qq.com

宁波一对夫妻离婚 丈夫出具给妻子的借据等于一张白纸?

稿源: 中国宁波网 2018-03-26 07:25:00

  周建平摄

  制图庄豪

  富家女恋上男主播,伤心伤财起诉离婚追讨借款

  夫妻离婚,实际上是通过法律手段来清理和了结双方之间的各种牵扯,这其中最为重要的是财产的分割,而这种分割的基础首先是要确认什么是共同财产,只有共同财产,才能进行分割。在了解什么是共同财产之前,我们先来看一起宁海县人民法院近日审结的案子。

  2015年8月底,宁海女子林某通过某网络平台结识了男主播李某。28岁的李某是福建人,其凭借着英俊外表和能说会道,收获了一大批女粉丝,家境殷实的林某就是其中之一。两人相识不久,便迅速确定了恋爱关系。在这一段网恋过程中,痴情的林某经常购买礼物向李某示好,只要李某想要的,林某都会满足,共计花费了10万余元。

  相恋3个月后,林某主动飞往福建与心上人相会。李某向林某求婚,被爱情冲昏了头脑的林某自以为找到了心中的白马王子,欣然同意,几天后,两人便登记结婚。

  登记结婚不久,李某便以办酒席、购置婚房所需等各种理由向林某甚至其父母等人“借钱”,总计有几十万元。之后,李某却始终拖延着未办酒席,婚后两人也聚少离多,矛盾因此产生。

  等到冷静下来,林某后悔不已,想尽快结束这段因一时冲动缔结的婚姻。2016年3月,林某向福建当地法院起诉,要求判决两人离婚,之后又因各种原因撤回了诉讼,但两人处于分居状态。一年后,林某又起诉至宁海县人民法院,要求判决两人离婚,对相关财产进行清理,追讨李某所欠款项。

  庭审时,双方对结束婚姻关系无异议,但对李某出具给林某、总额共27万元的三张借条,以及登记在林某名下的一辆豪华轿车的产权归属产生了争议。被告李某表示,虽然其曾向林某出具了三张借条,但总计27万元的借款发生在双方登记结婚之后,而夫妻之间并没有借钱这一说法,所以,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不成立。而登记在林某名下的车辆是在婚内购置的,按照规定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有权分割这一财产。

  林某则表示,两人登记结婚后,李某根本没有尽到一个丈夫的责任,在经济上也没有给这个所谓的家庭作出过任何贡献,反而时常向自己借钱,自己所有的资产都来自于婚前,因此,根本没有什么夫妻共同财产。现在,既然婚姻已经无法继续,李某就必须将借款全数归还。她同时表示,这辆轿车是在她第一次提起离婚诉讼期间,用自己的钱购置的,而在这段时间内,两人并没有共同生活,该车与李某没有任何关系,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去年9月底,宁海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准许双方离婚,同时判决李某归还林某借款27万元,并驳回了李某要求分割车辆的诉请。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春节前作出二审裁定,维持了一审判决。

  根据具体情况分清财产性质

  这起案件的核心问题在于对财产性质的认定。在被告李某看来,他虽然向林某借款,出具了借条,但由于两人已登记结婚,是夫妻关系,所以,涉案的27万元就不是借款,只不过是夫妻共同财产的一种特殊存在方式。法院民事庭法官表示,被告李某的这种说法,可能会被不少人认同:两人既然是夫妻,当然就是一体的,双方之间自然不存在什么债务关系。

  那么,法院的判决结果为何与很多人的认知不一样呢?我们来看法院的权威说法:本案双方当事人在未经充分了解的情况下草率结婚,婚后在较短时间内又分居生活,现双方均同意离婚,对此,应予以支持。本案原告女方要求男方偿还婚内借款27万元,因借条上明确载明了还款金额、时间,且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多笔资金往来记录,而双方在婚前并未进行过财产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可认定双方之间的这些债务,实际上是对于该部分财产的一种特别约定,因此,林某要求李某按照这一特殊约定归还借款27万元,其诉请应予以支持。

  对于被告李某提出的分割登记在女方名下轿车的诉请,法院予以驳回,也就是说,在法院看来,这辆轿车虽然是在双方尚未解除婚姻关系期间购买的,但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是林某一方的个人财产。法院是这样论述理由的:双方当事人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短期内即分居生活,夫妻财产难以形成较大的混同,且男方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该车辆属于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故不能支持该项诉请。

  民事庭法官表示,根据我国法律,男女双方结婚后所产生的财产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拥有的财产数额和形式越来越多,因此产生了对财产归属和性质作更细划分的要求,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了多个司法解释,以顺应这一要求,其中对一些特殊的财产的归属作了特别规定,男女结婚以后产生的财产并非都是共同财产。

  但在具体的现实生活中,对于财产性质的认定还是有一定难度的,极易产生争议。这些认定相对较难的财产主要有住房公积金、保险、婚后购买(特别是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商业用房的承租权和转租权、公司股权、奖牌及其奖金、知识产权与收益、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和自主择业费、彩礼和礼金、债权等等。

  这位法官最后表示,区分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对于离婚夫妻分割财产有重要指导意义,每个人特别是离婚双方当事人对相关知识应有所了解。

  记者董小军 通讯员郑珊珊

原标题:丈夫出具给妻子的借据, 等于一张白纸?

纠错:171964650@qq.com 编辑: 陈奉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