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市民都有过配眼镜的经历,配眼镜时常会遇到哪些消费纠纷,遇到纠纷该如何处理?今天,市消保委和市眼镜行业协会联合发布《宁波市眼镜行业消费争议处理办法》,记者了解到,这是全省首个眼镜行业消费纠纷处理办法,办法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
市消保委秘书长毛高蔚告诉记者,目前全市眼镜行业共有市场主体640余家,90%以上是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专业能力参差不齐,较易出现消费纠纷。2017年,全市眼镜行业共有消费纠纷100余起,主要集中在以次充好、虚假广告、价格欺诈等问题。为此,市消保委联合市眼镜行业协会发布该《办法》,以更好保障消费者权益。
记者在采访时得知,《办法》最大的亮点在于引入了“包用期”这一概念,眼镜商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在质量包用期内,免费保养维护,矫配整形,保证正常使用;如出现质量问题,适用包修。
“现在,消费者在质量包用期内进入眼镜店,要求清洗、矫配整形等保养维护,商家都应根据条文规定免费提供服务。”毛高蔚介绍。
据了解,销售的成品眼镜和配装眼镜、镜架、镜片质量包用期包括眼镜片在15日内损裂的;减反膜镜片在6个月内脱膜的;眼镜架发现螺丝滑牙、脱焊、镀层、镜架断裂等质量问题,其中实际销售价在500元以下3个月内、实际销售价在500元以上(含500元)至2000元以下6个月内、实际销售价在2000元以上(含2000元)一年内。
镜架、镜片在上述的质量包用期内,发生质量问题,可以维修的,免费修复,不能修复的予以调换,无法调换的退货。
在“包用期”有效期内,消费者凭有效销售凭证和“包用期”凭证办理矫整、修理、更换、退货。丢失有效凭证,但能证明所购产品在“包用期”有效期内的,仍享受“包用期”权利。
“包用期是包用、包修、包换、包退的总称,引入包用期这一概念,能更好维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宁波眼镜行业健康发展。”市眼镜行业协会相关负责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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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眼镜行业消费争议处理办法(全文)
第一条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解决眼镜行业经营者与消费者在生产销售和接受服务过程中发生的消费争议,依法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眼镜行业的生产经营和服务行为,促进宁波市眼镜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规定》、《宁波市人民调解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法所指的眼镜(含辅助商品)是指消费者为适用于劳动保护、体育安全、健康保护、矫正视力等需要,购买的各类成品眼镜或配装眼镜及辅助相关产品等商品。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眼镜生产经营者,是指宁波市大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眼镜生产加工、销售经营、提供服务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四条
眼镜生产经营者,必需遵循《国家产品质量法》,不卖(买)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眼镜产品(包括成品和半成品),必须遵守GB13511.1-2011配装眼镜国家标准、GB13511.2-2011配装眼镜国家标准、GB10810-2005眼镜镜片国家标准、 GBT14214-2003眼镜架国家标准和Q/NBYJLM01-2014宁波眼镜专业、专卖店(柜)服务质量规范。配镜用如验光机、焦度计、验光镜片箱等计量器具符合国家规定,严把质量关,确保产品质量,服务质量。
第五条
处理眼镜行业消费纠纷、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建立宁波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眼镜技术专家委员会,提供专家鉴定,为处理纠纷中涉及到的产品技术、服务质量的标准,为依法调解纠纷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技术保障。
第七条
纠纷当事人自愿选择或因处理纠纷需要,由宁波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调解中心指定专家鉴定。
第八条
参与纠纷鉴定的专家,如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该回避:
1、是纠纷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3、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引起公正处理纠纷的;
4、其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第九条
眼镜商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实行“包用期”规定:
(一)包用:在质量包用期内,免费保养维护,矫配整形,保证正常使用;如出现质量问题,适用包修。
(二)包修:在质量包用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应免费更换配件和修复,如修复后出现外观瑕疵并影响配戴的,适用包换。
(三)包换:在质量包用期内,如发现质量问题,不能修复的适用调换。调换二次后,仍然不能正常使用,消费者可选择退货。
(四)包退:销售的成品眼镜(指出厂时镜架、镜片已装配完成)保证外观完好、包装齐全、不影响二次销售,消费者销售之日起七天内可退货。
销售的配装眼镜(指消费者自行挑选镜架、镜片,经定配工序完成的整副眼镜)在质量包用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符合调换条件但没有同品牌、同型号、同材质的眼镜可调换的,应予以退货。
第十条
销售的成品眼镜和配装眼镜,镜架、镜片质量包用期如下:
(一)眼镜片在15日内损裂的;
(二)减反膜镜片在6个月内脱膜的;
(三)眼镜架发现螺丝滑牙、脱焊、镀层、镜架断裂等质量问题,其中实际销售价在500元以下3个月内、实际销售价在500元以上(含500元)至2000元以下6个月内、实际销售价在2000元以上(含2000元)一年内。
镜架、镜片在上述的质量包用期内,发生质量问题,可以维修的,免费修复,不能修复的予以调换,无法调换的退货。
(四)在销售者处验光配镜,消费者配戴如有不适,在15天内复验,因销售方验光或配装有误等原因,负责免费换片,逾期不予受理;外来处方及处方外配除外。
(五)隐形眼镜因验配等原因引起不适,不能正常使用应在七天内复验或调换镜片,人为因素造成或外来处方及处方外配除外。
消费者因跌撞、接触化学品、自行拆坏及不良使用环境下等原因造成的眼镜损坏,不在包用期范围内。
第十一条
成品眼镜(包括隐形眼镜)或配装眼镜及辅助材料生产加工、销售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证实施“包用期”。
(二)眼镜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三)在产品或者包装上标明产品品牌、商标、产品名
称、生产厂名和厂址。进口产品还应表明代理商名称,按进口商品办法管理。
(四)消费者定制的配装眼镜,必须填写验光处方,并按验光处方的数据,填写配镜加工单各项内容。
(五)眼镜交付或出售时,应当当面检验、试戴,检验外观质量,并介绍使用,维护和注意事项。提供“包用期”凭证或提供有效销售凭证,并有消费者签名确认。
(六)保留消费者的定配资料和销售资料二年,建立消费档案继续提供后续服务。
第十二条
降价或以促销形式赠送的眼镜,享受“包用期”规定。
第十三条
在“包用期”有效期内,消费者凭有效销售凭证和“包用期”凭证办理矫整、修理、更换、退货。丢失有效凭证,但能证明所购产品在“包用期”有效期内的,仍享受“包用期”权利。
“包用期”有效期自实际交货之日起计算。
第十四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实行“包用期”,但可以实行收费修理:
(一)因消费者使用、维护、保管不当造成损坏的。
(二)非承担“包用期”修理者造成损坏的。
(三)无有效凭证,又不能证明其所购买的眼镜,为该销售企业承诺的“包用期”有效期内的。
(四)“包用期”届满。
对于非本单位出售的眼镜消费者要求修理的,能修理的不得拒绝修理,对于收费修理后的眼镜,必须保证修理部位可以使用的期限,并在规定期限内实行“包用期”。
第十五条
消费者与经营者因产品服务质量发生争议,需要检测的,可以由双方约定检测机构检测,也可由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鉴定部门检测。检测费用由经营者先行垫付,消费者提供等额担保,最终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六条
消费者按规定申请《宁波市人民调解条例》调解的,调解单位应及时制作调解书,并依规定备案。
第十七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争议时,可以凭有效凭证本着公平、合理、自愿原则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向宁波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或行业协会申请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职能部门投诉;
(四)根据约定向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宁波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和宁波市眼镜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附注:
1、包用期:参照Q/NBYJLM01-2014地方企业标准中“包用期”规定:是指“包用、包修、包换、包退”总称。
2、损裂:指由于镜片尖边角度不合理,加工装配镜片过紧造成碎裂,镜片中心厚度或边缘厚度太薄造成的崩边或破裂。
3、脱膜:指减反膜镜片材料附着力欠佳而造成膜层分离现象。(龟裂是由于受温高而引起的,不属于包用期范围)
记者刘挺 孙佳丽 通讯员张淑蓉 葛荣国
原标题:宁波全省首推眼镜“包用期”!期间发生质量问题可免费退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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