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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上发广告的注意了! 广告随便写 这家机构被罚款5万元
稿源: 中国宁波网   2018-05-10 15:14:00 报料热线:81850000

  中国宁波网讯(记者孙佳丽 刘挺 通讯员张松高)近日,余姚市市场监管局兰江市场监管所根据群众举报,查处了余姚市首起微信公众号违法广告案件,一家早教中心因为一则广告被罚款5万元。

  前不久,兰江市场监管所收到一份《举报函》,称余姚市某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微信公众号“余姚市某爱婴早教中心”在功能介绍中标注有“余姚市某爱婴早教中心……,是余姚市规模最大、师资最棒、课程最专业的早教机构……”字样。举报人认为该公司的行为可能涉嫌违反《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市场监管部门速去查处

  该所当即组织执法人员关注“余姚市某爱婴早教中心”微信公众号后,发现举报内容属实,遂于同日委托余姚市公证处进行证据保全。随后,余姚市公证处作出《公证书》(2018浙余证民字第203号)。

  证据固定后,该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从公司电脑中拍摄提取了“余姚市某爱婴早教中心”微信公众平台的关注人数及“公开信息”,制作了《现场笔录》。

  经调查,该公司成立于2015年11月11日,其登记的经营范围是教育信息咨询、婴幼儿护理、婴儿沐浴的服务等,但实际经营活动包括婴幼儿早期教育,属于超范围经营。

  2015年底,当事人为了宣传其开展的活动,在微信公众平台注册了“余姚市某爱婴早教中心”的微信公众号,并在该公众号的“功能介绍”栏录入“……余姚市某爱婴早教中心成立于2010年11月,是余姚市规模最大、师资最棒、课程最专业的早教机构……”等内容,向外发布。而该公司无法提供其规模最大、师资最棒、课程最专业的依据,并承认这是为了更好地吸引顾客而随便写的。

  “余姚市某爱婴早教中心”也未经市场监管部门核准登记为企业名称。至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止,该微信公众号关注人数共有887人。该公司在自己注册的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上述内容无需付费,其通过发布该信息获得的违法经营额和违法所得均无法计算。调查时,该公司提供的《特许经营合同书》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已取得北京市某爱婴咨询有限公司“某爱婴”品牌特许经营资格的事实。

  现查明,该公司成立时间2015年11月,而广告中使用了未经核准登记的企业名称,并且说成立于2010年11月,还比公司成立时间提前了5年。而且该公司为招揽顾客,在其微信公众号中发布的“余姚市规模最大、师资最棒、课程最专业”等广告用语,内容均指向其所推销的婴幼儿早教服务,且具有损害同行竞争者利益的可能性。该公司在广告中对其主体名称、成立日期、经营规模、师资力量、课程专业程度等均作了虚假或引人误解的陈述,目的是通过这些信息欺骗误导广告受众,更多地吸引消费者,属《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鉴于该公司案发后能够积极配合调查,认错态度较好,且能及时删除广告违法内容,纠正了违法行为,并在微信公众号上发布《更正声明》,努力消除违法行为产生的影响。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予以减轻处罚。余姚市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广告法》和《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决定给予减轻处罚,除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外,对该公司作出了50000元的行政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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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应波纠错:171964650@qq.com

微信上发广告的注意了! 广告随便写 这家机构被罚款5万元

稿源: 中国宁波网 2018-05-10 15:14:00

  中国宁波网讯(记者孙佳丽 刘挺 通讯员张松高)近日,余姚市市场监管局兰江市场监管所根据群众举报,查处了余姚市首起微信公众号违法广告案件,一家早教中心因为一则广告被罚款5万元。

  前不久,兰江市场监管所收到一份《举报函》,称余姚市某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微信公众号“余姚市某爱婴早教中心”在功能介绍中标注有“余姚市某爱婴早教中心……,是余姚市规模最大、师资最棒、课程最专业的早教机构……”字样。举报人认为该公司的行为可能涉嫌违反《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市场监管部门速去查处

  该所当即组织执法人员关注“余姚市某爱婴早教中心”微信公众号后,发现举报内容属实,遂于同日委托余姚市公证处进行证据保全。随后,余姚市公证处作出《公证书》(2018浙余证民字第203号)。

  证据固定后,该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从公司电脑中拍摄提取了“余姚市某爱婴早教中心”微信公众平台的关注人数及“公开信息”,制作了《现场笔录》。

  经调查,该公司成立于2015年11月11日,其登记的经营范围是教育信息咨询、婴幼儿护理、婴儿沐浴的服务等,但实际经营活动包括婴幼儿早期教育,属于超范围经营。

  2015年底,当事人为了宣传其开展的活动,在微信公众平台注册了“余姚市某爱婴早教中心”的微信公众号,并在该公众号的“功能介绍”栏录入“……余姚市某爱婴早教中心成立于2010年11月,是余姚市规模最大、师资最棒、课程最专业的早教机构……”等内容,向外发布。而该公司无法提供其规模最大、师资最棒、课程最专业的依据,并承认这是为了更好地吸引顾客而随便写的。

  “余姚市某爱婴早教中心”也未经市场监管部门核准登记为企业名称。至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止,该微信公众号关注人数共有887人。该公司在自己注册的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上述内容无需付费,其通过发布该信息获得的违法经营额和违法所得均无法计算。调查时,该公司提供的《特许经营合同书》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已取得北京市某爱婴咨询有限公司“某爱婴”品牌特许经营资格的事实。

  现查明,该公司成立时间2015年11月,而广告中使用了未经核准登记的企业名称,并且说成立于2010年11月,还比公司成立时间提前了5年。而且该公司为招揽顾客,在其微信公众号中发布的“余姚市规模最大、师资最棒、课程最专业”等广告用语,内容均指向其所推销的婴幼儿早教服务,且具有损害同行竞争者利益的可能性。该公司在广告中对其主体名称、成立日期、经营规模、师资力量、课程专业程度等均作了虚假或引人误解的陈述,目的是通过这些信息欺骗误导广告受众,更多地吸引消费者,属《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鉴于该公司案发后能够积极配合调查,认错态度较好,且能及时删除广告违法内容,纠正了违法行为,并在微信公众号上发布《更正声明》,努力消除违法行为产生的影响。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予以减轻处罚。余姚市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广告法》和《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决定给予减轻处罚,除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外,对该公司作出了50000元的行政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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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错:171964650@qq.com 编辑: 应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