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养费是指各种社会关系中针对弱者的经济供养和生活扶助的费用,狭义上往往应用于同辈之间,比如夫妻之间。一字之差的“抚养费”则通常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如离婚后支付给子女的抚养费。
结婚时许下的誓言,有时候到生活中会成“一地鸡毛”。昨天,记者听法官说起夫妻间关于扶养费纷争的故事。
故事1
患肝癌的妻子向丈夫索要扶养费
人到中年的李梅(化名)把分居的丈夫起诉至象山法院,要求对方支付治疗费,并按月给扶养费。李梅和丈夫婚后生育了两个孩子,现在也都已成年。2010年,两人因为感情不和一直分居生活,经济上也是各过各的。
“我因为肝癌入院治疗,自己实际支付了医疗费2.6万多元。”因为患病,李梅失去了工作,日常生活难以为继。于是,她将丈夫起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已发生的医疗费,并按月支付扶养费。
对此,其丈夫自然不愿意,坚持两人的孩子已经成年,两人又多年分居,自己对李梅并没有扶养义务。
最后,象山法院判决李梅的丈夫支付医疗费2.3万元,并每月支付扶养费1500元。
故事2
70岁老太要求再婚丈夫支付扶养费
无独有偶,70岁的孙老太也将再婚丈夫丁强(化名)起诉至法院,要求对方每月支付扶养费。这对夫妻,已经是第四次对簿公堂。
孙老太和丁强是再婚夫妻,1999年成婚,双方各有子女,双方没有共同生育子女。和孙老太相比,丁强的经济状况要好很多,每月有不低的退休工资收入。
去年,双方第一次对簿公堂。丁强起诉要求和孙老太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随后,孙老太起诉,要求丁强支付起诉离婚来3个月每月的扶养费3000元,合计9000元。法院判决丁强共支付2100元。孙老太不服,提起上诉,最终维持原判。
第四次,孙老太再次起诉,要求丁强支付每月700元扶养费至其去世。这次,丁强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做缺席审理。
法院最后判决如下:被告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按700元/月向原告支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扶养费,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第一年的扶养费,以后每年支付一次。
说法
扶养义务是法定义务
“这是典型的涉及夫妻扶养义务的案例。夫妻之间应当相互扶持,患难与共。”法官说,近年来,因夫妻一方患病导致夫妻感情淡化、因意外事故等情形导致婚姻难以维系、一方坚决离婚而不尽扶养义务的纠纷层出不穷,婚内扶养纠纷案件越来越多。
扶养义务不仅仅是道德问题,更是夫妻之间的法定义务。《婚姻法》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李梅因患重疾,且无法工作丧失生活来源,符合婚姻法规定的被扶养人范围和条件,其丈夫在具备抚养能力的情况下应当承担扶养义务。而孙老太年满70周岁,无固定收入来源,难以维持其日常生活所需,被告应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原告依法履行扶养义务,故原告的要求支付扶养费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如果不履行扶养义务,会有怎样的后果呢?《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中规定了遗弃罪,夫妻一方不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情节恶劣,从而构成遗弃罪的,不扶养人在承担刑事责任时亦不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扶养义务。
履行扶养义务有条件
需要注意的是,夫妻间履行扶养义务是有条件的,它以一方有能力扶养和另一方需要扶养为限。
比如,一方明明具有工作能力和条件,却好吃懒做,拒绝劳动,要求另一方扶养,难以得到支持。
法官说,作为妻子的李梅因病丧失劳动能力,丈夫却撒手不管,法院鉴于李梅确实需要抚养,而丈夫又有一定的经济能力,判令丈夫承担医疗费并支付抚养费,充分保护了需要扶养一方的权利,也为不履行夫妻扶养义务的人敲响了警钟。
孩子尽赡养义务,夫妻间仍需履行抚养义务
有人可能会问,如果孩子已经尽到赡养义务,那夫妻之间还需要履行抚养义务吗?
象山法院的法官说,根据各地法院司法实践及学界的观点,赡养义务的履行不能免除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
具体分析,子女赡养父母是子女的义务,夫妻之间相互扶养是夫妻双方的义务。在实际履行中,二者无先后性,也不能相互替代,更不能因为某义务的实现而免除另一义务的履行。因此,尽管李梅有两个儿子赡养,在一定情况下,仍可以要求丈夫承担扶养费。
宁波晚报 记者王颖通讯员徐如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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