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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政府再发4则公告 宁波这些房屋计划征收
稿源: 宁波晚报微信   2018-07-07 15:09:00 报料热线:81850000

  近日,宁波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网站发布了4则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的消息。看看有你家吗?

  宁海县人民政府关于客运中心地块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4号)、《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19号)、《宁海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海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的通知》(宁政发〔2015〕17号)、《宁海县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宁海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的决定》(宁政发〔201749号)等规定,本人民政府决定对客运中心地块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现将该项目房屋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为东至兴宁北路,南至乌石路,西至莘石路,北至长中模具有限公司(具体详见征收红线图)。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约4447平方米,征收总户数1户。

  上述征收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房屋征收部门为宁海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宁海县城市房屋拆迁有限公司。

  三、签约、搬迁期限。本项目签约期限为一个月,具体起止日期在评估机构选定或者确定后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在签约期限内签约的,补偿协议生效;未签约的,补偿协议不生效,本项目房屋征收决定效力终止。搬迁期限为十二个月,具体起止日期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

  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客运中心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见宁海县人民政府网站或者征收项目现场公告。

  特此公告。

  宁海县人民政府关于西店镇区零星中小企业地块(三期)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4号)、《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19号)、《宁海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海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的通知》(宁政发〔2015〕17号)、《宁海县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宁海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的决定》(宁政发[201749号)等规定,本人民政府决定对西店镇区零星中小企业地块(三期)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现将该项目房屋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为东至西店变电所,南至农田,西至空地,北至云峰文具(具体详见征收红线图)。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约20454平方米,征收总户数1户。

  上述征收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房屋征收部门为宁海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宁海县西店镇人民政府。

  三、签约、搬迁期限。本项目签约期限为一个月,具体起止日期在评估机构选定或者确定后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在签约期限内签约的补偿协议生效;未签约的,补偿协议不生效,本项目房屋征收决定效力终止。搬迁期限为十二个月,具体起止日期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

  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西店镇区零星中小企业地块(三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见宁海县人民政府网站或者征收项目现场公告。

  特此公告。

  宁海县人民政府关于G228西店至桃源段公路工程地块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因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4号)、《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19号)、《宁海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海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的通知》(宁政发〔2015〕17号)、《宁海县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宁海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的决定》(宁政发〔2017]49号)等规定,本人民政府决定对G228西店至桃源段公路工程地块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现将该项目房屋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为东至宁波甬力五金科技有限公司,南至梅桥线,西至塔山,北至赤山(具体详见征收红线图)。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约13352平方米,征收总户数3户。

  上述征收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房屋征收部门为宁海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宁海县人民政府梅林街道办事处。

  三、签约、搬迁期限。本项目签约、搬迁期限为六个月,具体起止日期在评估机构选定后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

  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G228西店至桃源段公路工程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见宁海县人民政府网站或者征收项目现场公告。

  特此公告。

  宁海县人民政府关于G228西店连接线工程地块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因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4号)、《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19号)、《宁海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海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的通知》(宁政发[2015〕17号)、《宁海县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宁海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的决定》(宁政发[201749号)等规定,本人民政府决定对G228西店连接线工程地块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现将该项目房屋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为东至凫溪河流,南至凫溪河流,西至沙地基耕路,北至沙地水泥路(具体详见征收红线图)。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约17033平方米,征收总户数2户。

  上述征收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房屋征收部门为宁海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宁海县西店镇人民政府。

  三、签约、搬迁期限。本项目签约、搬迁期限为十二个月,具体起止日期在评估机构选定后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

  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G228西店连接线工程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见宁海县人民政府网站或者征收项目现场公告。

  特此公告。

原标题:

编辑: 崔燕纠错:171964650@qq.com

拆迁!政府再发4则公告 宁波这些房屋计划征收

稿源: 宁波晚报微信 2018-07-07 15:09:00

  近日,宁波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网站发布了4则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的消息。看看有你家吗?

  宁海县人民政府关于客运中心地块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4号)、《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19号)、《宁海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海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的通知》(宁政发〔2015〕17号)、《宁海县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宁海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的决定》(宁政发〔201749号)等规定,本人民政府决定对客运中心地块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现将该项目房屋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为东至兴宁北路,南至乌石路,西至莘石路,北至长中模具有限公司(具体详见征收红线图)。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约4447平方米,征收总户数1户。

  上述征收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房屋征收部门为宁海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宁海县城市房屋拆迁有限公司。

  三、签约、搬迁期限。本项目签约期限为一个月,具体起止日期在评估机构选定或者确定后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在签约期限内签约的,补偿协议生效;未签约的,补偿协议不生效,本项目房屋征收决定效力终止。搬迁期限为十二个月,具体起止日期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

  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客运中心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见宁海县人民政府网站或者征收项目现场公告。

  特此公告。

  宁海县人民政府关于西店镇区零星中小企业地块(三期)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4号)、《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19号)、《宁海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海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的通知》(宁政发〔2015〕17号)、《宁海县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宁海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的决定》(宁政发[201749号)等规定,本人民政府决定对西店镇区零星中小企业地块(三期)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现将该项目房屋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为东至西店变电所,南至农田,西至空地,北至云峰文具(具体详见征收红线图)。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约20454平方米,征收总户数1户。

  上述征收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房屋征收部门为宁海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宁海县西店镇人民政府。

  三、签约、搬迁期限。本项目签约期限为一个月,具体起止日期在评估机构选定或者确定后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在签约期限内签约的补偿协议生效;未签约的,补偿协议不生效,本项目房屋征收决定效力终止。搬迁期限为十二个月,具体起止日期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

  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西店镇区零星中小企业地块(三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见宁海县人民政府网站或者征收项目现场公告。

  特此公告。

  宁海县人民政府关于G228西店至桃源段公路工程地块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因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4号)、《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19号)、《宁海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海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的通知》(宁政发〔2015〕17号)、《宁海县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宁海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的决定》(宁政发〔2017]49号)等规定,本人民政府决定对G228西店至桃源段公路工程地块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现将该项目房屋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为东至宁波甬力五金科技有限公司,南至梅桥线,西至塔山,北至赤山(具体详见征收红线图)。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约13352平方米,征收总户数3户。

  上述征收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房屋征收部门为宁海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宁海县人民政府梅林街道办事处。

  三、签约、搬迁期限。本项目签约、搬迁期限为六个月,具体起止日期在评估机构选定后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

  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G228西店至桃源段公路工程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见宁海县人民政府网站或者征收项目现场公告。

  特此公告。

  宁海县人民政府关于G228西店连接线工程地块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因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4号)、《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19号)、《宁海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海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的通知》(宁政发[2015〕17号)、《宁海县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宁海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的决定》(宁政发[201749号)等规定,本人民政府决定对G228西店连接线工程地块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现将该项目房屋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为东至凫溪河流,南至凫溪河流,西至沙地基耕路,北至沙地水泥路(具体详见征收红线图)。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约17033平方米,征收总户数2户。

  上述征收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房屋征收部门为宁海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宁海县西店镇人民政府。

  三、签约、搬迁期限。本项目签约、搬迁期限为十二个月,具体起止日期在评估机构选定后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

  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G228西店连接线工程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见宁海县人民政府网站或者征收项目现场公告。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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