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法制日报消息,为了统一司法实践中互联网电子证据举证、认定标准,7月18日,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在全省率先出台《互联网电子数据证据举证、认证规程》(下称规程)。
据报道,该《规程》从电子证据的固定、当事人举证方式、法官认证采信规则等方面,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具体路径。按《规程》指引操作,互联网电子数据证据不必一律要经过公证,也有很大可能性获得法院采信了。
《规程》对互联网电子数据证据的范围限定为短信、电子邮件、QQ、微信、支付宝或其他具备通讯、支付功能的互联网软件所产生的,能够有形的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信息。其中,微信红包、朋友圈发布的文字、图片、评论点赞等,都可作为电子证据。
就了解,南沙法院此次结合审判实践出台《规程》,旨在破解互联网电子数据证据举证、认证难问题。
网友:吓到不敢说话!也有人担心……
消息一出,立马引起很多网友关注,有人说:你发的每个表情包都将成为呈堂证供……
也有人说,再也不敢乱说话了……
但是,也有人担心,聊天记录也是很容易造假的……
别慌!不是所有聊天记录都能成为呈堂证供
对于网友的担心,其实在法律上早就有相关的解释,在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出台的《电子数据证据举证、认定规程》上也有详细说明:
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已经明确纳入了电子证据,2015年的民诉法司法解释也对电子数据作了明确规定,只要形式合法,微信聊天记录完全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法律层面上,有效的证据需要符合“三性”,即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
首先,真实性。
因为微信聊天工具没有网络实名制,虽然微信一直在推广实名制,但是并没有强制实名制。
换个头像和ID,人人都可以是马化腾。况且还有“聊天生成器”这种造假方式,这些聊天记录生成器不仅能微信造假,还可以生成假红包,假的转账记录等等。
其次,关联性。
当事人最易犯的错误是将微信掐头去尾,只留下让人看不懂的内容,同时无法证明微信聊天记录与案件事实有任何关联。所以善用“收藏”功能完整地保留原始的聊天记录,而不是截取其中一部分,断章取义,否则可能会使得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的真实性遭到对方质疑。
最后,合法性。
这个就需要证明聊天记录合理、有效,是确实发生的,并且双方都承认的。
对此,广州市南沙区法院表示,为保证聊天记录证据的合法有效,当事人提交微信相关证据需注意以下三方面:
此外,当事人取证时除了演示登录微信账户、证明身份的真实性的同时,还要提供双方的微信聊天信息。
所以,并不是所有聊天记录
都能成为呈堂证供的,
该聊的还是正常聊。
来源:中国青年报(ID:zqbcyol)综合中国之声(ID:zgzs001)、法制日报、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信息时报、新浪科技等
责任编辑:秦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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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吓到不敢说话!你的聊天记录将成为呈堂证供?没那么简单...
编辑: 杜寅纠错:171964650@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