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农民罗中信和亲戚到湖南双峰县公安局局长办公室反应情况,在得到局长在其材料上的批示后,他要求盖章才走。随后局长出去开会,局纪委书记等人进来做工作要求其离开。二十多分钟后,罗中信被强制带离,并因扰乱机关秩序被行政拘留7日。
罗中信不服处罚告到法院,娄底中院最终确认公安行政处罚过重,应对罗中信进行国家赔偿、支付医疗费以及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7月23日,罗中信家属告诉记者,双峰县公安局支付的国家赔偿金等已经到位,他们还要求对相关人员追责。双峰县纪委则表示已收到罗忠信的材料,并立案调查。
坐局长办公室40分钟讨要盖章,被强制带离
娄底中院行政赔偿书显示,2016年7月18日上午9时,罗中信和亲戚朱继余因对双峰县公安局下辖印塘派出所对朱继余儿子被他人打伤一案的处理不满意,到双峰县公安局局长黄祥光办公室反应情况。黄祥光应罗中信要求在其材料上作了批示,罗中信却要求盖公章才肯离开办公室。
后黄祥光因开会离开办公室,便安排局纪委书记陈春华去做原告工作。陈春华和治安大队干警到黄祥光办公室做工作,要求罗中信和朱继余离开,去该局信访室反应情况。但罗中信坚持要求加盖公章后才肯离开局长办公室,双方为此发生争执。随后,罗中信被强制带离办公室。
当晚22时许,双峰县公安局向罗中信送达双公(治)决字(2016)第0714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罗忠信扰乱机关工作秩序,致使机关工作不能正常进行,情节较重,决定对罗忠信治安拘留七日,并已交付执行。
新化县法院行政判决书认定,9时20分,协警谢攀携带执法记录仪进入双峰县公安局办公楼四楼开始同步录音、录像。罗中信不听劝告,说了句粗话。9时30分,双峰县公安局对罗中信扰乱单位秩序的行为受案。9时41分,罗忠信仍不离开,被强制带离。
警方执法记录仪视频显示的强制带离过程是,在五名工作人员中间,罗忠信站着向外招手,似乎要说什么时,突然被旁边工作人员猛地拽压在地上,随后几名工作人员持其手、脚,将其经步行梯从四楼抬至一楼,在一楼时罗被反手拖拽数米。其中,朱继余要用手机拍摄,被其他民警阻拦。
澎湃新闻注意到,被强制带离时,罗忠信脚上没有鞋子,后其家属称,在进局长办公室之前,罗忠信怕弄脏地板,特意把鞋子脱在门外。
对于为何一定要盖章才离开,罗忠信的解释是,“内弟(朱继余)儿子被打后,找过一次局长,局长当面给派出所打了电话,没管用。想着盖章才算数。”相关文书显示,黄祥光此前在罗忠信的材料上的批示是:“请佘党委、郭所长依法处理。黄祥光7.18”
视频中,在与公安人员争执中,罗中信对陈春华说“只要你盖个章就好了”,边说他还边从裤袋里掏出一包药,说自己有脑梗塞。民警则说:“你有什么到下面去说,不是骗你到别的地方去,下面有个专门办公室接待你。”罗中信说:“我晓得我下去你们不会理我了,我只要你们盖个章。”朱继余在一旁说:“领导现在没办公室,黄局长来办公我马上走,我不影响他办公。我在家里没有安全感了,没办法睡了,我也不想来找你们。”民警对朱继余说:“你要正常程序来处理这个事,你们要听招呼,你要不听招呼硬要在公安局怎么样,公安局也不是什么怕事的。”
三家法院五次审理,公安局被判赔偿1万余元
新化县法院行政判决书显示,罗忠信不服双峰县公安行政处罚,于2016年8月9日向双峰县法院提起起诉,随后不服双峰县一审判决上诉,娄底中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双峰县法院以该案不宜继续行使管辖权为由报请娄底中院指定管辖,新化法院2017年5月18日受理。
原告罗忠信诉请法院撤销双峰县公安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化法院认为:原告罗忠信到局长办公室反映情况,在局长已经书面批示的情况下,仍要求盖章,在没有盖章的情况下,拒绝离开局长办公室,且在局长离开办公室后仍占据办公室,经被告工作人员多次劝解要求其到信访室反应情况,不听劝告,与被告工作人员发生争执,在局长办公室滞留,扰乱了该局机关办公秩序,致使该局相关工作不能正常进行,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原告扰乱机关单位秩序事实清楚。被告作为治安管理机关对原告的行为应予必须的治安管理处罚,原告亦应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参照《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扰乱机关单位秩序处警告情形: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1)初次软乱单位秩序持续时间较短,且未造成严重损失的。新华法院认定,总观本案,罗忠信的上述行为系初次扰乱机关单位秩序,持续时间较短,且未造成被告双峰县公安局严重损失,属于扰乱机关单位秩序情节较轻情形。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原告治安拘留七日处罚过重,裁量明显不当。
新化法院2017年6月26日判决,变更双峰县公安局作出的双公(治)决字(2016)第0714号公案行政处罚决定,将对罗忠信行政拘留七日改为对罗忠信处以警告。
新化县法院判决生效后,罗忠信于2017年9月11日向双峰县公安局申请国家赔偿,同年11月9日双峰县公安作出赔偿决定:赔偿罗忠信行政拘留7日赔偿金1819.23元,对其提出的身体受到伤害、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请求,不予赔偿。罗忠信不服,向双峰县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双峰法院判决双峰县公安局支付罗忠信国家赔偿金1819.23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罗忠信仍不服,上诉称双峰公安违法拘留造成其受伤是客观事实;精神抚慰金数额偏低,其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恢复名誉诉求没有支持,是明显错误。双峰公安也上诉,称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只是处罚偏重,明显不当,罗忠信应当受罚,对其行拘不可能造成精神伤害。
2018年6月1日,娄底中院判决,双峰县公安局在判决生效后十天内支付罗忠信国家赔偿金1993.18元,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支付医疗费290.67元,由双峰县公安局在其侵权行为范围内为罗忠信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要求道歉并追责,县纪委开展调查
罗忠信家属称,娄底中院判决生效后,双峰县公安局叫他们去乡派出所领了国家赔偿金等,但“一直没有正式赔礼道歉”。
罗忠信家属介绍,6月27日,他们已经向法院提出了执行申请,要求双峰县公安局履行娄底中院行政赔偿判决确定的义务,在相关媒体、互联网等媒介平台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双峰县纪委书记戴志雄接受澎湃采访时说,据他了解双峰县公安局已经履行到位了,“一个副局长带着赔偿金到乡下去了。判决书上写的是‘在其侵权行为范围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嘛。”
罗忠信家属称,除了提起道歉的执行申请,他们还向有关部门举报,要求对违法拘留事件中的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他们的依据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九条第二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二)违反规定采取、变更、撤销刑事拘留、取报候审、监视居住等刑事强制措施或者行政拘留的。
罗忠信的代理律师吴丹红介绍,在该案中,还存在“证人办案”,以及5名公安机关工作人员“虚构罗忠信严重违法的事实”。其中一位叫彭志华的公安人员作证称,“在民警准备将罗忠信一同带离办公室的时候,罗忠信顺势倒在办公室的地上。”一位叫贺杰的公安人员称,“最后民警准备拉着他的手准备将他拉出办公室时,罗忠信自己顺势躺倒在办公室的地上耍赖。”
对此,被娄底中院撤销的双峰县一审判决称,“对被告证据中的视听资料应予认定,对证人证言,情况说明等证明材料中明显与视听资料不符的部分不予认定,对其他部分予以认定。”
戴志雄介绍,县纪委已经收到了罗忠信的材料,并立案开展调查,“调查结果将在7月底出来。”
原标题:农民"久坐"公安局长办公室被错拘7日 法院判公安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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