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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与公交司机发生冲突担何责?有人因此获刑11年
稿源: 澎湃新闻   2018-11-03 09:17:40 报料热线:81850000

  近年来,乘客因种种原因与公交车司机产生矛盾,最终引发肢体冲突酿成交通事故的案件屡见不鲜。

  裁判文书网近日公布的一起案例显示,湖南一男子因与公交司机争吵打骂引发交通事故,被判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获刑两年。在该事故中,男子因靠站停车问题,与公交车司机发生争吵,在公交车行驶过程中谩骂并拉扯司机衣服,致使公交车与道路右侧电线杆相撞,造成数名乘客受伤。

  记者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交车”+“争吵”为关键词在裁判文书网搜索发现,从2008年起共发生类似案件66起,其中辽宁省案发最多为10起,其次为重庆市9起。

  相关判例显示,有乘客无理要求公交车司机停车、不按规定上车、投币,引发与公交司机争吵、拉扯,更有甚者用垃圾桶套司机头部,有行人在因此引发的交通事故中丧生。

  对此,刑辩律师王甫称,在类似情况下,殴打司机的乘客可能同时触犯多种罪名,如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甚至是故意杀人罪。“由于是同一个行为,存在犯罪竞合问题,一般来讲会择一个重罪去处罚。”

  王甫还称,如果有证据证明司机有过错,如主动攻击,司机也应担责。

  司机被套垃圾桶,紧急刹车撞击大桥护栏后停下

  2017年12月20日,广州市番禹区法院判决了一起类似案件。

  (2017)粤0113刑初1932号判决书显示,2017年6月29日17时许,被告人雷某标搭乘番12路公交车,因不按规定从后门上车与公交车司机何某发生争吵,当该车行驶至本区市桥大桥桥面时,被告人雷某标突然将公交车上的塑料垃圾桶套到被害人何某头上并殴打其头部,导致正在行驶中的公交车突然失控,司机何某紧急刹车,车辆与市桥大桥护栏发生碰撞后停下。后司机何某报警,雷某标在现场等候公安人员到场处理。

  案发后,被告人雷某标的家属已代为赔偿司机何某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并取得何某的谅解。

  最终,番禹区法院认为雷某标罔顾公共安全,危及车上乘客的安全,应对事故的后果承担主要责任,根据法定刑幅度、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并综合考虑被告人作案的具体事实、认罪态度等因素,判决雷某标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女子殴打司机致行人一死二伤,司机乘客均获刑

  2015年10月15日9时许,甘肃陇南市女子曾某英在武都区乘坐由王某某驾驶的2路公交车回家,因购买车票与王某某发生争吵,在公交公司终点站下车后被在场的人劝开。10时许,王某某驾驶的公交车经过时,曾某英和其丈夫再次上车与王某某理论,双方发生争吵,曾某英上前厮打坐在驾驶位的王某某,在厮打过程中王某某操作不当,车辆失控撞向行人,酿成路人一死二伤的惨剧。

  (2016)甘1202刑初80号判决书显示,陇南市武都区法院审理认为,司机王某某、乘客曾某英的行为均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其中,司机王某某在增加准驾车型后的实习期内驾驶公交车,违反了《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在实习期不得驾驶公交车的规定,王某某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曾某英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沈阳、重庆两被告人因殴打司机获刑十年以上

  记者检索发现,2014年曾有沈阳、重庆两地的被告人因殴打司机引发事故获刑超十年。

  (2014)沈高开刑初字第141号判决书显示,2014年7月19日11时许,关某恒乘坐沈阳某公司所属的由司机谢某某驾驶公交客车时,因询问车站,不满公交司机谢某某的服务态度而欲对其投诉问题,双方发生口角,并互有辱骂行为,在车行驶过程中,关某恒用右手拖拽正在驾驶公交车司机谢某某,并将其拽倒,致使公交车失控,撞向对面正常行驶的中华轿车,将中华轿车撞至路边超市大门后停下。

  该事故造成公交车及中华轿车损坏、门市大门被撞坏,同时造成中华轿车司机、公交车内7名乘客受伤的严重后果。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审理认为,关某恒明知车辆在快速行驶过程中拖拽司机可能发生公交车失控,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仍然实施拖拽司机的行为,最终导致公交车失控,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关某恒有期徒刑十一年。

  在2013在6月重庆发生的一起案件中,胡某建因上车时与该车司机张某发生口,在车辆起步行驶途中用右手击打司机张某的头部,并抓扯张某正在操作方向盘的右手,致使该公交车操作失控冲上人行道,撞伤两名行人,撞倒公交车站站台设施。最终胡某建因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这起案件的判决书显示,胡某建称上车时司机催他站上去点,态度不好,又因和老婆吵架心情不好,就动手打了司机。

  律师:乘客与司机发生冲突,双方均可能触刑

  乘客因私人矛盾与公交司机发生争执,双方可能会触犯哪些法律?

  刑辩律师王甫告诉澎湃新闻,类似情况下,与司机产生冲突的乘客可能同时触犯多种罪名,如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甚至可能触犯故意杀人罪,“由于是同一个行为,存在犯罪竞合问题,一般来讲会择一个重罪去处罚”。

  王甫称,同时,如果有证据证明司机有过错,如主动攻击,司机也应担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4条和第115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导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王甫称,很多因素会影响该罪名的量刑,如是否造成严重后果,行为和手段是否很恶劣,是否自首等,均是要考虑的因素。

  王甫认为,只要有攻击司机的行为,即伴随着发生危险的可能,这种行为必须予以制裁。“不能说没有产生后果就不去治理,我认为任何对于驾驶人员,尤其公共车辆的驾驶人员的无论是善意的、还是恶意的触碰都是不能被允许的。是否是善意,是否归罪,这可以讨论。”

  从赔偿方面而言,王甫称,受伤乘客、行人可以同时向运输公司和第三方(即打司机的乘客)主张权利。之后,运输公司可再向第三方主张权利。“打人的乘客很可能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还要承担民事责任。”

  当遇到类似情况,司机和其他乘客应当如何应对?

  王甫律师认为,如果遇到此类情况,司机应该立即停车处理。如果发生了攻击,乘客一方面可立即要求停车,另一方面可制止冲突行为。

原标题:乘客与公交司机发生冲突担何责?有人因此获刑11年

编辑: 郭静纠错:171964650@qq.com

乘客与公交司机发生冲突担何责?有人因此获刑11年

稿源: 澎湃新闻 2018-11-03 09:17:40

  近年来,乘客因种种原因与公交车司机产生矛盾,最终引发肢体冲突酿成交通事故的案件屡见不鲜。

  裁判文书网近日公布的一起案例显示,湖南一男子因与公交司机争吵打骂引发交通事故,被判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获刑两年。在该事故中,男子因靠站停车问题,与公交车司机发生争吵,在公交车行驶过程中谩骂并拉扯司机衣服,致使公交车与道路右侧电线杆相撞,造成数名乘客受伤。

  记者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交车”+“争吵”为关键词在裁判文书网搜索发现,从2008年起共发生类似案件66起,其中辽宁省案发最多为10起,其次为重庆市9起。

  相关判例显示,有乘客无理要求公交车司机停车、不按规定上车、投币,引发与公交司机争吵、拉扯,更有甚者用垃圾桶套司机头部,有行人在因此引发的交通事故中丧生。

  对此,刑辩律师王甫称,在类似情况下,殴打司机的乘客可能同时触犯多种罪名,如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甚至是故意杀人罪。“由于是同一个行为,存在犯罪竞合问题,一般来讲会择一个重罪去处罚。”

  王甫还称,如果有证据证明司机有过错,如主动攻击,司机也应担责。

  司机被套垃圾桶,紧急刹车撞击大桥护栏后停下

  2017年12月20日,广州市番禹区法院判决了一起类似案件。

  (2017)粤0113刑初1932号判决书显示,2017年6月29日17时许,被告人雷某标搭乘番12路公交车,因不按规定从后门上车与公交车司机何某发生争吵,当该车行驶至本区市桥大桥桥面时,被告人雷某标突然将公交车上的塑料垃圾桶套到被害人何某头上并殴打其头部,导致正在行驶中的公交车突然失控,司机何某紧急刹车,车辆与市桥大桥护栏发生碰撞后停下。后司机何某报警,雷某标在现场等候公安人员到场处理。

  案发后,被告人雷某标的家属已代为赔偿司机何某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并取得何某的谅解。

  最终,番禹区法院认为雷某标罔顾公共安全,危及车上乘客的安全,应对事故的后果承担主要责任,根据法定刑幅度、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并综合考虑被告人作案的具体事实、认罪态度等因素,判决雷某标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女子殴打司机致行人一死二伤,司机乘客均获刑

  2015年10月15日9时许,甘肃陇南市女子曾某英在武都区乘坐由王某某驾驶的2路公交车回家,因购买车票与王某某发生争吵,在公交公司终点站下车后被在场的人劝开。10时许,王某某驾驶的公交车经过时,曾某英和其丈夫再次上车与王某某理论,双方发生争吵,曾某英上前厮打坐在驾驶位的王某某,在厮打过程中王某某操作不当,车辆失控撞向行人,酿成路人一死二伤的惨剧。

  (2016)甘1202刑初80号判决书显示,陇南市武都区法院审理认为,司机王某某、乘客曾某英的行为均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其中,司机王某某在增加准驾车型后的实习期内驾驶公交车,违反了《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在实习期不得驾驶公交车的规定,王某某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曾某英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沈阳、重庆两被告人因殴打司机获刑十年以上

  记者检索发现,2014年曾有沈阳、重庆两地的被告人因殴打司机引发事故获刑超十年。

  (2014)沈高开刑初字第141号判决书显示,2014年7月19日11时许,关某恒乘坐沈阳某公司所属的由司机谢某某驾驶公交客车时,因询问车站,不满公交司机谢某某的服务态度而欲对其投诉问题,双方发生口角,并互有辱骂行为,在车行驶过程中,关某恒用右手拖拽正在驾驶公交车司机谢某某,并将其拽倒,致使公交车失控,撞向对面正常行驶的中华轿车,将中华轿车撞至路边超市大门后停下。

  该事故造成公交车及中华轿车损坏、门市大门被撞坏,同时造成中华轿车司机、公交车内7名乘客受伤的严重后果。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审理认为,关某恒明知车辆在快速行驶过程中拖拽司机可能发生公交车失控,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仍然实施拖拽司机的行为,最终导致公交车失控,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关某恒有期徒刑十一年。

  在2013在6月重庆发生的一起案件中,胡某建因上车时与该车司机张某发生口,在车辆起步行驶途中用右手击打司机张某的头部,并抓扯张某正在操作方向盘的右手,致使该公交车操作失控冲上人行道,撞伤两名行人,撞倒公交车站站台设施。最终胡某建因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这起案件的判决书显示,胡某建称上车时司机催他站上去点,态度不好,又因和老婆吵架心情不好,就动手打了司机。

  律师:乘客与司机发生冲突,双方均可能触刑

  乘客因私人矛盾与公交司机发生争执,双方可能会触犯哪些法律?

  刑辩律师王甫告诉澎湃新闻,类似情况下,与司机产生冲突的乘客可能同时触犯多种罪名,如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甚至可能触犯故意杀人罪,“由于是同一个行为,存在犯罪竞合问题,一般来讲会择一个重罪去处罚”。

  王甫称,同时,如果有证据证明司机有过错,如主动攻击,司机也应担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4条和第115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导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王甫称,很多因素会影响该罪名的量刑,如是否造成严重后果,行为和手段是否很恶劣,是否自首等,均是要考虑的因素。

  王甫认为,只要有攻击司机的行为,即伴随着发生危险的可能,这种行为必须予以制裁。“不能说没有产生后果就不去治理,我认为任何对于驾驶人员,尤其公共车辆的驾驶人员的无论是善意的、还是恶意的触碰都是不能被允许的。是否是善意,是否归罪,这可以讨论。”

  从赔偿方面而言,王甫称,受伤乘客、行人可以同时向运输公司和第三方(即打司机的乘客)主张权利。之后,运输公司可再向第三方主张权利。“打人的乘客很可能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还要承担民事责任。”

  当遇到类似情况,司机和其他乘客应当如何应对?

  王甫律师认为,如果遇到此类情况,司机应该立即停车处理。如果发生了攻击,乘客一方面可立即要求停车,另一方面可制止冲突行为。

原标题:乘客与公交司机发生冲突担何责?有人因此获刑11年

纠错:171964650@qq.com 编辑: 郭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