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水平,宁波出台系列扶持政策,具体内容如下:
建筑垃圾
是指新建、改(扩)建、拆除各类建(构)筑物、管网、道桥以及房屋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主要包括工程渣土、废弃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等。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
是指以工程渣土、废弃泥浆、拆除(装修、工程)垃圾作为主要原材料,经加工处理,制成具有使用价值、达到相关质量标准,经相关部门认定的再生建筑产品及绿化、回填等其他可利用或经过特定方式,使建筑垃圾达到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处置行为。
据估算,2018年,仅宁波中心城区经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建筑渣土就有3551万方。开展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是消纳建筑垃圾的重要途径,是集约节约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的有效举措,也是发展循环产业、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的内在要求,迫切需要深入推进。
为此,市住建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在调查摸底全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业现状的基础上,印发了《宁波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扶持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同时,为对各区县(市)推动培育建筑渣土消纳企业加强工作指导,配合《暂行办法》的实施,市住建局会同市经信局印发了《宁波市培育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暂行办法》和《指导意见》明确了建筑垃圾处置坚持控源减量、利用为先的原则,切实加强源头管理,减少建筑垃圾的产生量。鼓励在工程设计中,结合原场地地形地貌,通过合理的竖向设计减少建筑渣土的排放。鼓励工程项目中采用减少泥浆排放的新技术、新工艺。
主要目标
到2022年,建立市、区县(市)联动的统筹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建筑垃圾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建立规模适中、可持续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业集群,打造静脉产业链,形成分类投放、协同资源化利用、无害化运行的模式。
2019年,各区县(市)培育引进1-2家规模化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
到2020年,中心城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60%以上;
到2022年,各区县(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80%以上。
主要任务
(一)合理布局,统筹规划。各区县(市)根据区域建筑垃圾产生量及分布情况,科学合理布局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加快形成与当地实际需求相匹配的建筑垃圾处置能力。统筹规划固定与移动、厂区和现场相结合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处置设施,尽可能实现就地处理、就地就近回收利用。推进建筑垃圾再生产品集聚化发展,加快实施静脉产业基地建设行动计划,鼓励采用PPP模式,引进社会资本参与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
(二)规范发展,清洁生产。建筑垃圾固定式处置工厂应符合《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规范条件》(暂行)、《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6第71号公告)的要求达标运行。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要严格控制废气、废水、粉尘、噪音污染,达到环境保护要求。固定式处置工厂的选址要尽可能与现有新墙材生产场地相结合。
(三)分类利用,物尽所值。根据《浙江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技术导则》的分类标准和技术要求,根据建筑垃圾的成份,进行分类处置和资源化利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列入新型墙体材料目录、政府采购目录的,在工程建设中优先推广使用。在技术指标符合设计要求,满足使用的前提下,政府投资项目的房屋建筑非承重墙体、砌筑围墙、砖胎模、人行道、广场、城市道路、河道、公园、室外绿化停车场、道路路基和基层等凡能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鼓励优先使用,提高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使用比例。
(四)资格认定,项目示范。各区县(市)要着力培育规模化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示范骨干企业。根据《宁波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资格认定公告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资格认定实施公告制。由市经信局会同市住建局、市综合执法局每季度对申请公告企业资料进行审核后分别在各自网站上予以公示,无异议后由三部门联合发布“宁波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名单”。经认定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可按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申请税收减免、财政补助等各项优惠政策,详见《宁波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扶持暂行办法》。
(五)标准引领,确保质量。根据《浙江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技术导则》,建立完善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相关标准体系。重点完善建筑垃圾再生新型墙体材料生产标准和应用技术规范,制定再生产品在市政工程、公路建设中的应用技术规范,确保产品和工程质量。
(六)技术创新,提高效率。加强新工艺、新产品研发,推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规模化、高效化、产业化应用。开展再生骨料替代天然砂石性能与功能研究,鼓励新型建材(墙材)企业、建筑工业化企业充分利用建筑垃圾再生骨料替代天然砂石,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预制构件等产品应使用一定比例的建筑垃圾再生骨料,大力推进混凝土砖(砌块)、透水砖、墙板、陶粒、保温材料、自保温墙体材料及建筑部品、构件等产品采用建筑垃圾再生骨料作为原材料,提高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效率。
在这一过程中,我市将积极扶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扶持采取政策扶持和资金扶持两种方式。
政策扶持
税收优惠。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对建筑垃圾开展资源化利用的企业,可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土地利用。各区县(市)在落实与生产能力相匹配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生产用地时,可采用弹性年期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地。
产品推广。建筑项目使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建材产品占同种类产品的比例不得低于30%;市政、园林建设工程使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建材产品占同种类产品的比例不得低于50%。
科研支撑。对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研发、应用等关键技术研究项目优先列入市科技计划项目。
环保支持。逐渐减少建筑渣土海洋倾倒比例,通过兴建生态公园、植物园、开采矿山填埋等手段增加建筑渣土利用比例。
资金扶持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可享受新建或技改项目投资补助。
符合条件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在向属地财政部门报送申请补助前,相关资料需通过当地住建、经信部门审核。企业应提供的资料包括近三个月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生产经营台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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