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18日,湖南省常宁市三角塘镇阳神庙村发生一起凶杀案,村民段某两个3岁多和1岁多的女儿被人砍死,并扔在邻居家的茅厕中。5月30日,嫌犯邓文艳被警方抓获抓获。11月22日,邓文艳因犯故意杀人罪被衡阳市检察院提起公诉。
2019年1月17日,该案在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被告人邓文艳(女,1972年12月27日出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邓文艳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段某、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66000元,该费用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段春生负责赔偿;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段某、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2019年2月14日,被害女童父亲段某向记者表示,不服判决,将于明日提出上诉。
警方发布“邓文艳悬赏通告”
据段某向记者提供的判决书显示,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邓文艳与段某某(段某父亲)系邻居关系,因邓文艳多次到村里公共水井洗衣服、倒粪便,到段某某菜地偷菜等事情导致双方关系不睦。2017年11月的一天,段某某怀疑邓文艳在菜地偷菜,双方因此发生口角并产生肢体冲突,段某某等人将邓文艳打伤。邓文艳被打后觉得委屈便找其婆婆黄某某帮忙出气,黄某某认为自己儿媳有错在先便予以拒绝。邓文艳自此对段某某一家怀恨在心。
2018年5月18日上午,被告人邓文艳见段某某两个孙女段某媛和段某琪无大人照看,便以给零食吃为由,将两被害人引诱至自家卧室,先后将段某媛、段某琪杀害,并抛尸至屋后邻居家的茅坑内。经鉴定,被害人段某媛、段某琪均属他杀。被告人邓文艳于2018年5月3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鉴定,被告人邓文艳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实施危害行为时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邓文艳的犯罪手段残忍,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本应从严惩处,但鉴于其是精神分裂症患者,在实施危害行为时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且认罪悔罪,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亦可酌情从轻处罚。
判决书
段某告诉记者,2月13日,律师向其告知了法院判决结果,他接到判决书很气愤,“这件事造成这么大的影响,性质如此恶劣,凶手才判处无期”。段某称,邓文艳“作案的时候根本不像是有精神疾病”,他认为,事发后邓文艳曾逃逸12天,具有很高的反侦察能力,警方出动400余警力才将其抓捕归案。
“两个小孩的死亡给我们家庭造成的精神损失无法估量。”段某说,明日他将向法院提出上诉。
编辑: 杜寅纠错:171964650@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