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记者蒋炜宁 通讯员张土良)近日,宁波市教育局联合宁波市人社局、宁波市民政局、宁波市委编办、宁波市市场监管局制定出台《宁波市民办学校分类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推进民办学校分类管理,促进全市民办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办法》共7章30条,就着力建立健全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分类管理机制,规定民办学校设立审批、组织机构运作机制、内部规范化管理、现有民办学校分类登记等内容作了要求,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对民办学校监督管理的职责。
《办法》进一步明确,民办学校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和营利性民办学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的到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符合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条件的,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营利性民办学校,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管辖权限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登记为企业法人。
《办法》明确提出,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不得举办实施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教育的民办学校。
此外,现有民办学校须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分类登记。如实施非学历教育培训的民办学校(即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原则上应在2019年9月1日前向审批机关提交书面申请;实施学前教育以及全日制中小学校、中等职业教育的学历教育民办学校,原则上应在2021年12月31日前向审批机关提交书面申请。
审批机关收到学校书面申请后,符合法定条件和相关规定的民办学校原则上应在1年内完成分类登记。到2022年底前现有民办学校全部完成分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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