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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酒瓶盖能换3元钱 他们制造了2万个假瓶盖来换钱 结果…
稿源: 中国宁波网   2019-03-19 07:08:00报料热线:81850000

  严勇杰绘

  “商家做促销,一个酒瓶盖能换3元钱,有人就钻了这样的空子。”昨天,宁波市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向记者说起最近处理的一个案子。

  用2万个假瓶盖来换钱

  事情的缘起是一家知名酒类有限公司为了回馈消费者,推出了一次促销活动——凭一个贴有防伪标示的酒瓶盖,可以从经销商处兑换3元现金。当然,也可以按这个价格兑换酒品。

  宁波的徐强(化名)本是一家烟酒批发店的老板,在此期间认识了该公司的业务员孙峰(化名)。半年内,徐强与孙峰一起用假冒的酒瓶盖冒充真瓶盖,以每个3元的价格从经销商处兑换现金或酒品,再由该知名酒类有限公司从经销商处回收。孙峰先后在宁波多个经销商处兑换假瓶盖共计2万个左右。半年后,该公司其他业务员在清点经销商回收的瓶盖时,发现大批假冒瓶盖,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北仑区法律援助中心接到法院的法律援助通知函,当日便将本案指派给援助律师朱晓。徐强对律师说,自己对所犯罪名没有异议,但是对具体情节有异议。“我只是中间介绍人,假瓶盖不是我提供的,是另一位酒水业务员王某提供的。我只是介绍王某和孙峰交易而从中收取报酬,并没有直接参与双方的交易。”

  援助律师认为可以从轻处罚

  近日,法院公开审理此案。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认为被告人徐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根据同案犯孙峰的供述,徐强直接主动向其提供大量假瓶盖,应认定为共同犯罪。

  援助律师朱晓对被告人徐强被指控诈骗的罪名没有异议,就其量刑适用发表辩护意见:(1)被告人徐强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可依法从轻处罚;(2)被告人徐强系从犯,其本人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是辅助性的,可依法从轻处罚;(3)被告人徐强愿意积极退赃,赔偿被害人损失。

  法庭经过合议后,部分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判处被告人徐强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8个月,并处罚金2.2万元;并责令退赔被害单位损失。

  提醒

  在共同犯罪中仅起辅助作用依法可从轻处罚

  宁波市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评价,本案的亮点在于“被告人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是辅助性的,犯罪情节较轻,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被法庭采纳。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徐强系居中介绍同案犯孙峰与王某认识,后孙峰直接与王某联系,向王某大量购进假冒的瓶盖,并向经销商处兑换。孙峰并非通过徐强进行采购或兑换。被告人徐强仅仅是介绍人,据此向孙峰、王某处分别收取好处费。本案中,仅有同案犯孙峰一个人的供述称瓶盖系徐强提供,但没有其他客观证据可以证明,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来看,提供假瓶盖的情节应该不予认定。

  同时从本案的证据综合来看,在孙峰大批量兑换假瓶盖的时间段,被告人徐强长期居住在外地,并非在北仑区域内,不存在直接交货的可能性。该事实可由徐强在外地住宿的记录证明。徐强并未实际参与具体犯罪的实施,也并非本案犯罪的实际发起者、组织者,其在共同犯罪中仅仅起到辅助作用,依法可从轻处罚。

  本案中,徐强作为从事酒水批发的个体户,即使怀疑收到的瓶盖是假冒,出于贪念,仍居中介绍他人与提供假瓶盖的人相识,导致被害单位遭受损失。其行为不是占点小便宜,而是严肃的刑事犯罪。从平时接触的案例来看,许多像徐强一样的人,在看到可以获利的漏洞时,自己没有胆子直接犯罪,坐视别人犯罪或干脆主动提供帮助,还以为自己是无辜的。殊不知,这些行为已经将自己引上了犯罪的道路。

  宁波晚报首席记者王颖通讯员宋文军范婷婷

编辑: 陈奉凤纠错:171964650@qq.com

1个酒瓶盖能换3元钱 他们制造了2万个假瓶盖来换钱 结果…

稿源: 中国宁波网 2019-03-19 07:08:00

  严勇杰绘

  “商家做促销,一个酒瓶盖能换3元钱,有人就钻了这样的空子。”昨天,宁波市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向记者说起最近处理的一个案子。

  用2万个假瓶盖来换钱

  事情的缘起是一家知名酒类有限公司为了回馈消费者,推出了一次促销活动——凭一个贴有防伪标示的酒瓶盖,可以从经销商处兑换3元现金。当然,也可以按这个价格兑换酒品。

  宁波的徐强(化名)本是一家烟酒批发店的老板,在此期间认识了该公司的业务员孙峰(化名)。半年内,徐强与孙峰一起用假冒的酒瓶盖冒充真瓶盖,以每个3元的价格从经销商处兑换现金或酒品,再由该知名酒类有限公司从经销商处回收。孙峰先后在宁波多个经销商处兑换假瓶盖共计2万个左右。半年后,该公司其他业务员在清点经销商回收的瓶盖时,发现大批假冒瓶盖,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北仑区法律援助中心接到法院的法律援助通知函,当日便将本案指派给援助律师朱晓。徐强对律师说,自己对所犯罪名没有异议,但是对具体情节有异议。“我只是中间介绍人,假瓶盖不是我提供的,是另一位酒水业务员王某提供的。我只是介绍王某和孙峰交易而从中收取报酬,并没有直接参与双方的交易。”

  援助律师认为可以从轻处罚

  近日,法院公开审理此案。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认为被告人徐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根据同案犯孙峰的供述,徐强直接主动向其提供大量假瓶盖,应认定为共同犯罪。

  援助律师朱晓对被告人徐强被指控诈骗的罪名没有异议,就其量刑适用发表辩护意见:(1)被告人徐强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可依法从轻处罚;(2)被告人徐强系从犯,其本人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是辅助性的,可依法从轻处罚;(3)被告人徐强愿意积极退赃,赔偿被害人损失。

  法庭经过合议后,部分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判处被告人徐强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8个月,并处罚金2.2万元;并责令退赔被害单位损失。

  提醒

  在共同犯罪中仅起辅助作用依法可从轻处罚

  宁波市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评价,本案的亮点在于“被告人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是辅助性的,犯罪情节较轻,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被法庭采纳。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徐强系居中介绍同案犯孙峰与王某认识,后孙峰直接与王某联系,向王某大量购进假冒的瓶盖,并向经销商处兑换。孙峰并非通过徐强进行采购或兑换。被告人徐强仅仅是介绍人,据此向孙峰、王某处分别收取好处费。本案中,仅有同案犯孙峰一个人的供述称瓶盖系徐强提供,但没有其他客观证据可以证明,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来看,提供假瓶盖的情节应该不予认定。

  同时从本案的证据综合来看,在孙峰大批量兑换假瓶盖的时间段,被告人徐强长期居住在外地,并非在北仑区域内,不存在直接交货的可能性。该事实可由徐强在外地住宿的记录证明。徐强并未实际参与具体犯罪的实施,也并非本案犯罪的实际发起者、组织者,其在共同犯罪中仅仅起到辅助作用,依法可从轻处罚。

  本案中,徐强作为从事酒水批发的个体户,即使怀疑收到的瓶盖是假冒,出于贪念,仍居中介绍他人与提供假瓶盖的人相识,导致被害单位遭受损失。其行为不是占点小便宜,而是严肃的刑事犯罪。从平时接触的案例来看,许多像徐强一样的人,在看到可以获利的漏洞时,自己没有胆子直接犯罪,坐视别人犯罪或干脆主动提供帮助,还以为自己是无辜的。殊不知,这些行为已经将自己引上了犯罪的道路。

  宁波晚报首席记者王颖通讯员宋文军范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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