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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致人死亡 宁波一男子负主责 为何可以从宽处理
稿源: 中国宁波网   2019-04-03 16:22:00报料热线:818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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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宁波网讯(记者 董小芳 沈之蓥 通讯员 蒋建芳)日前,鄞州检察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的一起交通肇事案件,在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这是刑事诉讼法修改施行后,该院办理的首例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案件。

  2018年11月1日16时46分许,被告人吴某驾驶轻型厢式货车在高新区贵驷街道沿耕渔路由南往北行驶,途经耕渔路23号附近时,遇情况左打方向避让行人时驶入逆向车道,与被害人冯某正常骑行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导致冯某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认定,被告人吴某应承担本起事故主要责任,路边违停机动车车主负事故次要责任,被害人冯某无责任。

  “吴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对犯罪事实无异议,愿意接受法律的惩处,符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条件。”检察官认为,吴某有自首情节,且案发后积极履行赔偿义务,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因此检察机关提出了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的量刑建议。吴某同意承办检察官提出的量刑建议以及适用简易程序办理建议,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庭审中,吴某表示认罪、悔罪,对定罪、量刑均不持异议。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并当庭作出判决。 

  新闻多一点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编辑: 陈晓怡纠错:171964650@qq.com

交通肇事致人死亡 宁波一男子负主责 为何可以从宽处理

稿源: 中国宁波网 2019-04-03 16: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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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宁波网讯(记者 董小芳 沈之蓥 通讯员 蒋建芳)日前,鄞州检察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的一起交通肇事案件,在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这是刑事诉讼法修改施行后,该院办理的首例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案件。

  2018年11月1日16时46分许,被告人吴某驾驶轻型厢式货车在高新区贵驷街道沿耕渔路由南往北行驶,途经耕渔路23号附近时,遇情况左打方向避让行人时驶入逆向车道,与被害人冯某正常骑行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导致冯某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认定,被告人吴某应承担本起事故主要责任,路边违停机动车车主负事故次要责任,被害人冯某无责任。

  “吴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对犯罪事实无异议,愿意接受法律的惩处,符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条件。”检察官认为,吴某有自首情节,且案发后积极履行赔偿义务,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因此检察机关提出了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的量刑建议。吴某同意承办检察官提出的量刑建议以及适用简易程序办理建议,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庭审中,吴某表示认罪、悔罪,对定罪、量刑均不持异议。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并当庭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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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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