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安徽阜阳一位农民家中的鸡被气枪打死,意外牵出一起遍布全国的网络售枪团伙案。该案中,一款具有外观设计专利文件和商标文书的通厕器握把被阜阳警方鉴定为枪支散件。2018年9月17日,上述通厕器研发者、江西籍塑料家居日用品设计师姜志平因犯非法制造、买卖、邮寄、储存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
2019年4月9日,澎湃新闻从姜志平家属处获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于3月13日作出裁定,认为原判决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此案发回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涉案的通厕器握把实物图。 本文图均由受访者供图
本案二审代理律师杨卫华此前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表示,在第一份起诉书完成后,侦查机关对同案第一被告人涉案的阀门、打气筒、秃鹰握把等物证进行了第二次鉴定,部分被认定不属于枪支散件。
杨卫华查阅案卷时发现,一审法官在正卷后附了三份补充鉴定报告,显示鉴定系“根据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出台的新标准”作出,且以“内部规定”为由,拒绝透露具体内容。
2019年1月11日,姜志平家属向阜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寄出材料,对上述“新规”申请信息公开。1月25日,阜阳市公安局出具书面答复称,该局未持有“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于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期间出台的关于枪支(包括散件)鉴定标准的文件”。
通厕器握把被认定为枪支散件,设计者一审被判13年
2016年3月,安徽阜阳一位农民家中的鸡被气枪打死。当地警方顺藤摸瓜查出了一个遍布全国的网络售枪团伙,共涉及来自天津、安徽、广东等地的6名被告,姜志平是其中之一。
在姜志平仓库中,警方共查获了3870件他所研发生产的高压通厕器握把,且在检方提交的鉴定报告中,这些由塑料片组装的握把全部被认定为枪支散件。
姜志平之妹姜小琴告诉澎湃新闻,哥哥从事塑料家居日用品设计,这款通厕器握把是其自主设计的第一款专利产品。在2018年6月的一审庭审过程中,姜志平的一审辩护律师还曾当庭向法庭提交了涉案通厕器握把的外观设计专利文件和商标文书。
姜志平在庭上还亲自演示了这款高压通厕器的使用方法,而另一被告杨铭的辩护律师则展示了淘宝上正在销售同类握把的页面,以证明姜志平、杨铭生产销售的握把并非枪托。
一审判决书显示,阜阳中院以《枪支散件的检验方法》并非要求枪支散件必须有功能上的完全排他性,驳回了律师的辩护意见。2018年9月17日,姜志平因犯非法制造、买卖、邮寄、储存枪支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
申请重新鉴定及“新规”信息公开,阜阳公安答复:未持有“新规”
一审判决书载明,姜志平曾在侦查阶段供述称自己是在网上了解到气枪握把的相关信息后,画了设计图并打造模具、批量生产。
杨卫华告诉澎湃新闻,本案中的枪支是一种名为“气排”(或称“快排”)的自制枪形物。在一审案卷中,鉴定机构通过将姜志平设计、生产的握把与鉴定机构之前认定的一把快排枪进行了比较。这把被当作样本的快排枪符合“动能比大于1.8”的枪支认定标准,而姜志平生产的握把与这把枪的塑料握把在形制和功能上完全相同,鉴定机构由此认定这款握把属于枪支配件。
姜志平设计的通厕器握把外观专利证书和商标注册证。
杨卫平认为,公安部对枪支弹药的鉴定工作有明确规定,对于非制式枪支的功能判定应当与制式枪支进行比较,上述鉴定程序违反规范。姜志平在上诉时要求,对其涉案握把进行重新鉴定。
姜小琴告诉澎湃新闻,一审开庭时,公诉人宣读了变更起诉决定书:经二次鉴定后,本案第一被告人陈泽南被认定的枪支散件数量减少了近一半。
2017年2月,阜阳市人民检察院对本案6名被告提起公诉。当时的起诉书显示,陈泽南被查扣的2支疑似气枪被鉴定为以气体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送检的疑似枪支散件中有9111个被鉴定为枪支散件,另有3套枪支散件经组装鉴定为以气体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具有致伤力。
2017年4月,陈泽南的涉案证据被检方送到鉴定机构做第二次鉴定。二次鉴定后,陈泽南被认定、并出现在第二次起诉书中的枪支散件数量,减少到4568个。
缘何对部分涉案证据发起二次鉴定?杨卫华透露,一审正卷最后一页附上的一份报送上诉函和三份补充鉴定报告显示,据“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出台的新标准”,原本第一被告人被鉴定为枪支散件的几千个阀体、气筒、秃鹰握把等物证都被重新鉴定为不属于枪支散件。
杨卫华告诉澎湃新闻,这份“新规”至今无人知晓其具体内容,法院方面也告知此为“内部规定”,无法透露。1月11日,杨卫华和姜志平的家属向阜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递交对这份新规定的信息公开申请书。1月25日,阜阳市公安局出具书面答复称,该局未持有“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于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期间出台的关于枪支(包括散件)鉴定标准的文件。”
安徽高院二审裁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
4月9日,姜小琴收到了安徽高院寄出的二审裁定书,她向澎湃新闻出示的裁定书显示,安徽高院认为阜阳中院作出的原判决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撤销一审判决,将此案发回阜阳中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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