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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停放在小区车位被剐蹭 物业企业应否担责?
稿源: 中国宁波网   2019-08-12 07:11:00报料热线:81850000

  周建平摄

  车辆停放在小区车位被剐蹭,业主要求物业公司担责

  上月的一天,慈溪的罗先生下班后将车停放在小区车位上,第二天发现车的后保险杠被蹭掉一大块油漆。由于罗先生停车的位置刚好不在监控范围,因此无法确认直接责任人是谁。罗先生认为,作为业主,他按时交纳物业费用,现在其停放在车位的车辆受损失,物业公司应承担责任。但罗先生与物业公司的交涉没有任何结果。为此,心有不甘的罗先生准备聘请律师走法律途径,解决其车辆受损物业公司究竟应否担责的问题。

  随着车辆的增加,停放在小区里的车辆意外受损的情况经常发生,其中一些案件因找不到直接责任人,受损者要求物业公司担责,并因此引发纠纷。

  站在车主的角度,自己按时向物业公司交纳物业费用,车辆按规定停放,因此,车辆出现人为受损的情况,找不到直接责任人,当然会首先想到物业部门,并要求他们承担责任。而被牵涉到此类纠纷的物业公司,在面对业主追责时,也特别头疼并有一肚子的苦衷:小区有上百辆车,如何有效管理是个难题,不可能在每个车位上都装一个监控吧,而且,车子受损的原因多种多样,甚至不乏有人故意损坏的情况发生,确实是防不胜防呀。

  物业公司应否担责,关键看是否存在与约定不符的具体情况

  两者各有说法,似乎都有道理。那么,放到法律层面,类似罗先生这样的纠纷究竟应该如何处理?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的陈律师在接受采访中表示,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物业公司与小区业主之间形成的是合同关系,属于服务合同范畴,这是国家法律对小区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关系的一种基本定位。在一般情况下,物业公司向业主提供的服务内容主要有四类,即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在现实生活中,当业主的财产受到损失并因此向物业公司追责时,业主的理由是物业公司没有尽责,而物业公司则会以自己已尽责或无责作辩解。在这种情况下,什么才是衡量标准呢?答案当然是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从以上两个相关规定可以看出,物业公司是否应该为业主的财产损失承担责任,最为关键的是看其在服务过程中是否存在与约定不符的具体情况,这是解决问题的基本前提。具体来说,大致可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理解。

  首先车主要证明车辆是在车库或规定车位内被划坏,看双方有无保管合同关系以及停车场是否收取了保管费。如果小区的物业管理部门同业主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中,对停放在小区内的车辆的保管内容有明确的权利义务约定,则发生剐蹭事故后双方应按照物业管理合同的约定办理。

  其次,如果物业公司与业主有约定,业主在停车时将车辆钥匙交由物业公司管理,并按时交纳车辆保管费用,那么,双方之间肯定构成车辆保管合同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如车辆被损,物业公司很难脱责。

  第三,如果小区业主未将私家车停放在自己的车位或者车库里,而是随意将车停在小区过道上或者别处,如果没有其他特殊情况,物业管理部门就不需要担责。

  必须指出的是,大量的现实案例证明,因业主财产受损而引发的与物业公司的争论,业主基本处于被动地位。因为从法律角度而言,业主要追责,特别是要向法院起诉,都会面临一个举证的问题,即必须用可靠的证据来证明物业公司确实存在着管理或服务上的欠缺,从而造成了自己财产的损失。但对业主来说,要举证并不容易,譬如慈溪罗先生所遭遇的这个案子,即使物业公司承认存在车辆受损的事实,但如果同时辩称其在管理上并无疏漏,车损是人为破坏造成,自己不应担责,法院会如何判决确实很难预料。

  保险公司需要为此类事故埋单吗?

  在小区内发生车辆被蹭,无监控设备覆盖且没有目击证人,难以找到逃逸车主的情况下,车主在与物业公司交涉的同时,还应当及时向车辆所承保的保险公司和交警报案。根据相关规定,如果车主与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有过相关约定,车主可以要求保险公司按代位求偿原则先行赔付。什么是代位求偿呢?通俗地讲,就是在找不到肇事方或者肇事方不愿赔偿的情况下,作为投保人的车主可以要求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先赔偿自己的损失,同时,把追偿权转让给保险公司,在找到具体责任人后,保险公司可追偿自己已经支付的赔偿金。

  在业主因财产受损而引发的与物业公司的争议中,向保险公司提出代位求偿要求显然是一种无奈的选择,因为它不仅意味着要启动另一套复杂的法律追究程序,而且在经济上也会遭受损失,代位求偿是需要付出代价的,赔偿额度会打折扣,而且次年的保险费用也可能提高。

  与此同时,我们必须提醒肇事逃逸者,车损交通肇事逃逸属违法行为,一旦被查实,除了面临罚款,还可能被处以15日以下的行政拘留。现在,在强大的计算机技术的支持下,各种监控、追踪手段越来越成熟,造成车损逃离现场被查获的可能性非常大。因此,当在小区内因为各种原因不慎与停放的车辆发生碰撞,必须主动联系车主,协商解决赔偿问题,当然,也可以向交警报警,由交警部门协助联系车主或者向交警部门备案,留下自己的联系方法、车牌号等。总之,万不能在碰撞后一走了之以此逃避责任。

  记者董小军

编辑: 陈奉凤纠错:171964650@qq.com

车辆停放在小区车位被剐蹭 物业企业应否担责?

稿源: 中国宁波网 2019-08-12 07:11:00

  周建平摄

  车辆停放在小区车位被剐蹭,业主要求物业公司担责

  上月的一天,慈溪的罗先生下班后将车停放在小区车位上,第二天发现车的后保险杠被蹭掉一大块油漆。由于罗先生停车的位置刚好不在监控范围,因此无法确认直接责任人是谁。罗先生认为,作为业主,他按时交纳物业费用,现在其停放在车位的车辆受损失,物业公司应承担责任。但罗先生与物业公司的交涉没有任何结果。为此,心有不甘的罗先生准备聘请律师走法律途径,解决其车辆受损物业公司究竟应否担责的问题。

  随着车辆的增加,停放在小区里的车辆意外受损的情况经常发生,其中一些案件因找不到直接责任人,受损者要求物业公司担责,并因此引发纠纷。

  站在车主的角度,自己按时向物业公司交纳物业费用,车辆按规定停放,因此,车辆出现人为受损的情况,找不到直接责任人,当然会首先想到物业部门,并要求他们承担责任。而被牵涉到此类纠纷的物业公司,在面对业主追责时,也特别头疼并有一肚子的苦衷:小区有上百辆车,如何有效管理是个难题,不可能在每个车位上都装一个监控吧,而且,车子受损的原因多种多样,甚至不乏有人故意损坏的情况发生,确实是防不胜防呀。

  物业公司应否担责,关键看是否存在与约定不符的具体情况

  两者各有说法,似乎都有道理。那么,放到法律层面,类似罗先生这样的纠纷究竟应该如何处理?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的陈律师在接受采访中表示,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物业公司与小区业主之间形成的是合同关系,属于服务合同范畴,这是国家法律对小区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关系的一种基本定位。在一般情况下,物业公司向业主提供的服务内容主要有四类,即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在现实生活中,当业主的财产受到损失并因此向物业公司追责时,业主的理由是物业公司没有尽责,而物业公司则会以自己已尽责或无责作辩解。在这种情况下,什么才是衡量标准呢?答案当然是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从以上两个相关规定可以看出,物业公司是否应该为业主的财产损失承担责任,最为关键的是看其在服务过程中是否存在与约定不符的具体情况,这是解决问题的基本前提。具体来说,大致可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理解。

  首先车主要证明车辆是在车库或规定车位内被划坏,看双方有无保管合同关系以及停车场是否收取了保管费。如果小区的物业管理部门同业主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中,对停放在小区内的车辆的保管内容有明确的权利义务约定,则发生剐蹭事故后双方应按照物业管理合同的约定办理。

  其次,如果物业公司与业主有约定,业主在停车时将车辆钥匙交由物业公司管理,并按时交纳车辆保管费用,那么,双方之间肯定构成车辆保管合同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如车辆被损,物业公司很难脱责。

  第三,如果小区业主未将私家车停放在自己的车位或者车库里,而是随意将车停在小区过道上或者别处,如果没有其他特殊情况,物业管理部门就不需要担责。

  必须指出的是,大量的现实案例证明,因业主财产受损而引发的与物业公司的争论,业主基本处于被动地位。因为从法律角度而言,业主要追责,特别是要向法院起诉,都会面临一个举证的问题,即必须用可靠的证据来证明物业公司确实存在着管理或服务上的欠缺,从而造成了自己财产的损失。但对业主来说,要举证并不容易,譬如慈溪罗先生所遭遇的这个案子,即使物业公司承认存在车辆受损的事实,但如果同时辩称其在管理上并无疏漏,车损是人为破坏造成,自己不应担责,法院会如何判决确实很难预料。

  保险公司需要为此类事故埋单吗?

  在小区内发生车辆被蹭,无监控设备覆盖且没有目击证人,难以找到逃逸车主的情况下,车主在与物业公司交涉的同时,还应当及时向车辆所承保的保险公司和交警报案。根据相关规定,如果车主与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有过相关约定,车主可以要求保险公司按代位求偿原则先行赔付。什么是代位求偿呢?通俗地讲,就是在找不到肇事方或者肇事方不愿赔偿的情况下,作为投保人的车主可以要求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先赔偿自己的损失,同时,把追偿权转让给保险公司,在找到具体责任人后,保险公司可追偿自己已经支付的赔偿金。

  在业主因财产受损而引发的与物业公司的争议中,向保险公司提出代位求偿要求显然是一种无奈的选择,因为它不仅意味着要启动另一套复杂的法律追究程序,而且在经济上也会遭受损失,代位求偿是需要付出代价的,赔偿额度会打折扣,而且次年的保险费用也可能提高。

  与此同时,我们必须提醒肇事逃逸者,车损交通肇事逃逸属违法行为,一旦被查实,除了面临罚款,还可能被处以15日以下的行政拘留。现在,在强大的计算机技术的支持下,各种监控、追踪手段越来越成熟,造成车损逃离现场被查获的可能性非常大。因此,当在小区内因为各种原因不慎与停放的车辆发生碰撞,必须主动联系车主,协商解决赔偿问题,当然,也可以向交警报警,由交警部门协助联系车主或者向交警部门备案,留下自己的联系方法、车牌号等。总之,万不能在碰撞后一走了之以此逃避责任。

  记者董小军

纠错:171964650@qq.com 编辑: 陈奉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