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门槛的私募金,可以为你拆分成小份,五万十万也能买,你敢买吗?
宁波市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相关人士告诉记者,资金募集是私募基金运作的核心环节。私募基金因其高风险、高收益的特征,在国内外均实行严格的合格投资者制度。然而,受利益驱动,私募机构变相降低合格投资者标准募资的情况时有发生。私募机构通过拆分收益权,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便是其中一种手段;更有甚者,打着“拆分”名义,从事非法集资。
此外,近年来,以集团化为依托的私募基金非法集资风险事件日渐增多,投资者往往因私募机构的“集团实力”背景和私募基金产品的“高息回报”诱惑而放松警惕,掉入非法集资陷阱。
L基金公司设立b投资基金,M基金公司认购b投资基金。b投资基金募集总规模为8000万元。表面上,该基金由19名合格投资者认购,但核查发现M基金公司与L基金公司系同一实际控制人,为规避合格投资者监管要求,专门成立了M基金公司,用于吸收非合格投资者资金,其中M基金公司认购的1638万元b投资基金,通过拆分收益权,最终由68名非合格投资者认购,这些投资者投资金额均低于100万元。
N公司以投资电子票据收益权名义设立私募基金,该电子票据公司是N公司的关联方,基金产品于2017年3月份募集完成并向基金业协会备案。而后,N公司即以该基金为名大肆进行非法集资活动,具体模式为:N公司将该基金包装成收益高、风险小的优质理财产品,主要宣传口径是该只基金份额可拆分转让。N公司吸收约1250人次、投资款共计1.99亿元,该部分资金最终进入N公司实际控制人个人腰包。
点评与提醒:
私募基金投资风险远大于一般基金产品,监管部门为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对私募基金的投资与转让建立了合格投资者标准,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自然人投资者必须从自身实际出发,量力而行,对照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标准进行判断,再选择与自己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产品。特别是销售人员以“拼单”“凑单”“基金份额拆分转让”等方式突破合规投资者底线,投资者不能觉得私募基金降低门槛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没什么大不了,甚至以为“占了便宜”,应对这一类销售人员保持高度警惕,坚决说“No”。
W公司是在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W公司与X集团有限公司属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方。2013年至2015年,X集团依托W公司及旗下其他理财中心营业网点公开宣传,以年化12%~30%的高收益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人群非法吸收资金,用于投资旅游、房地产项目,支付投资人利息及业务员提成。2015年11月,X集团旗下产品开始出现收益兑付困难。2016年4月,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对包括W公司在内的“X系”进行立案侦查。目前,公安机关已侦查终结并由检察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提起公诉。
Y财富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是在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Y公司利用不具备基金销售资格的关联方公司Z公司(无基金销售资格)向不特定对象宣传其基金产品,并举办周年庆、客户答谢日等活动,以高额收益承诺(承诺预期收益率10%~25%不等)广泛吸纳资金,单个投资者投资金额为1万元~99万元不等。Y公司完成对外募集后,以股权、债权投资的名义,与包括P2P在内的10余家关联公司存在频繁的资金往来,形成资金池,并侵占、挪用基金财产。Y公司实际发行的基金产品共有11只,但有8只基金未按要求在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Y公司实际控制人通过成立大量跨行业关联公司,设置复杂的股权结构,形成几乎涵盖所有金融业态的金融集团,并与上市公司、国有企业开展合作,给投资者以实力雄厚的错觉,骗取投资者信任。目前,Y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因涉嫌非法集资已被公安机关立案调查。
点评与提醒:
投资者往往存在“背靠大树好乘凉”“大公司”“大集团”安全可靠等惯性思维,而忽视集团化背后隐藏的关联交易、资金挪用、自融自用、“庞氏骗局”等风险。为避免落入此类非法集资陷阱,提醒投资者:
一是正确评估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警惕采取公开宣传、承诺高额收益的理财产品。
二是对从事跨行业金融业务的金融集团的理财产品要擦亮眼睛,不盲目轻信,提升防范非法集资活动的风险意识,谨防上当受骗。
三是私募基金投资后要密切关注投资的产品是否按要求在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是否按合同约定对募集资金进行托管,是否按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是否投向合同约定的项目。发现管理人失联跑路,基金财产被侵占、挪用的,及时向监管部门或地方政府反映。
宁波晚报记者周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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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私募”有哪些特点?
公开募集。通过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短信、微信、博客、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没有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
保本保息。虚构或夸大投资项目,以投资标的大股东个人担保、投资标的关联机构担保等方式,承诺给予投资者保本、承诺给予投资者固定收益、承诺定期付息等。
名基实贷。没有主动的风险管理,约定由基金管理人关联方、投资标的大股东或关联方溢价回购,从而达到变相从事放贷业务的目的。
未到协会备案。以私募基金名义宣传、募集,但并未到基金业协会办理产品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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